《金属与石材幕墙工程技术规范》JGJ133-2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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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总则

1.0.2 本规范适用于民用建筑建筑高度≤150m的金属幕墙;建筑高度≤100m、设防烈度≤8度的石材幕墙。

3材料

3.2.1 幕墙石材宜选用火成岩,石材吸水率应<0.8%。

3.2.2 花岗石板材的弯曲强度应经法定检测机构检测确定,其弯曲强度应≥8.0MPa。

3.2.4 火烧石板厚度应比抛光石板厚3mm。(为满足等强度计算要求)

3.3.1 幕墙采用的不锈钢宜采用奥氏体不锈钢材。

3.3.4 钢结构幕墙高度>40m时,钢构件宜采用高耐候结构钢,并应在其表面涂刷防腐涂料。

3.3.5钢构件采用冷弯薄壁型钢时,其壁厚≥3.5m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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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1 幕墙采用的橡胶制品宜采用三元乙丙橡胶、氯丁橡胶;密封胶条应挤出成型,橡胶块应为压模成型。

3.4.3 幕墙应采用中性硅酮耐候密封胶,性能应符合下表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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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2 同一幕墙工程应采用同一品牌的单组分或双组分的硅酮结构密封胶,并应有保质年限的质量证书。用于石材幕墙的硅酮结构密封胶还应有证明无污染的试验报告。

3.5.3 同一幕墙工程应采用同一品牌的硅酮结构密封胶和硅酮耐候密封胶配套使用。

4性能与构造

4.1.3 石材幕墙中的单块石材板面积宜≤1.5㎡。

4.1.4应保障幕墙维护和清洗的方便与安全。

4.2.3 幕墙构架的立柱与横梁在风荷载标准值作用下,钢型材的相对挠度应≤L/300(L为立柱或横梁两支点间的跨度),绝对挠度应≤15mm;铝合金型材的相对挠度应≤L/180,绝对挠度应≤20mm。

4.2.4 幕墙在风荷载标准值除以阵风系数后的风荷载值作用下,不应发生雨水渗漏。其雨水渗漏性能应符合设计要求。

4.3.1.2 单元幕墙或明框幕墙应有泄水孔。有霜冻地区,应采用室内排水装置;无霜冻地区,可设在室外,但应有防风装置。

4.3.2 幕墙中不同的金属材料接触处,除不锈钢外均应设置耐热的环氧树脂玻璃纤维布或尼龙12垫片。

4.3.4 幕墙的保温材料可与金属板、石板结合在一起,但应与主体结构外表面有50mm以上的空气层。

4.3.6 上下通槽式或上下短槽式的石材幕墙,均宜有安全措施,并应考虑维修方便。

4.3.8 单元幕墙的连接处、吊挂处,其铝合金型材的厚度均应通过计算确定并≥5m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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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结构设计

5.1.2 幕墙及其连接件应具有足够的承载力、刚度和相对于主体结构的位移能力。幕墙构架立柱的连接金属角码与其他连接件应采用螺栓连接,螺栓垫板应有防滑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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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3 作用于幕墙上的风荷载标准值应按下式计算,且应≥1.0k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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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5 金属板材应沿周边用螺栓固定于横梁或立柱上,螺栓直径应≥4mm,数量应根据板材所承受的风荷载和地震作用经计算后确定。

5.5.1 用于石材幕墙的石板,厚度应≥25mm.

5.5.2 钢销式石材幕墙可在非抗震设计或6度、7度抗震设计幕墙中应用,幕墙高度宜≤20m,石材面积宜≤1.0㎡。钢销和连接板应采用不锈钢。连接板截面尺寸宜≥40x4mm。钢销与孔的要求应符合第6.3.2条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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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7.1和5.5.10 短槽和通槽支撑石板的挂钩,铝合金挂钩厚度应≥4.0mm,不锈钢挂钩厚度应≥3.0mm。

5.6.1.2 当跨度≤1.2m时,铝合金型材横梁截面主要受力部分的厚度应≥2.5mm;当横梁跨度>1.2m时,截面主要受力部分的厚度应≥3mm,有螺钉连接的部分截面厚度不应<螺钉公称直径。钢型材截面主要受力部分的厚度应≥3.5mm。

5.6.6 横梁应通过角码、螺钉或螺栓与立柱连接,角码应能承受横梁的剪力。螺钉直径≥4mm,每处连接螺钉数量应≥3个,螺栓应≥2个。横梁与立柱之间应有一定的相对位移能力。

5.7.1立柱截面的主要受力部分的厚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铝合金型材应≥3mm,采用螺纹受力连接时螺纹连接部位截面的厚度应≥螺钉的公称直径;

2 钢型材应≥3.5mm;

5.7.2 上下立柱之间应有≥15mm的缝隙,并应采用芯柱连接。芯柱总长度应≥400mm。芯柱与立柱应紧密接触。芯柱与下柱之间应采用不锈钢螺栓固定。

5.7.4 每层设一个支承点时,立柱应按简支单跨梁或铰接多跨梁计算;每层设两个支承点时,立柱应按双跨梁或双点铰接多跨梁计算。

5.7.11 立柱应采用螺栓与角码连接,并再通过角码与预埋件或钢构件连接。螺栓直径应≥10mm,连接螺栓应按规范进行承载力计算。立柱与角码采用不同金属材料时应采用绝缘垫片分隔。

5.8.3 与连接件直接相连接的主体结构件,其承载力应大于连接件承载力;与幕墙立柱相连的主体混凝土构件的混凝土强度等级不宜低于C30。

6加工制作

6.1.3 用硅酮结构密封胶黏结固定构件时,注胶应在温度15℃以上30℃以下、相对湿度50% 以上、且洁净、通风的室内进行,胶的宽度、厚度应符合设计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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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1 金属与石材幕墙构件应按同一种类构件的5%进行抽样检查,且每种构件不得少于5件。当有一个构件抽检不符合规定时,应加倍抽样复验,全部合格后方可出厂。

7安装施工

7.2.4 金属、石材幕墙与主体结构连接的预埋件,应在主体结构施工时按设计要求埋设。预埋件应牢固,位置准确,预埋件的位置误差不应大于10mm,预埋件位置差不应大于20m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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