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知識產權|為了使用“麵條鮮”三個字加加與清香園“懟”上了

因為使用在醬油商品上的“麵條鮮”三個字,加加食品集團股份有限公司與四川清香園調味品股份有限公司之間展開了一場激烈的紛爭。近日,湖南省長沙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終審判決,認為“麵條鮮”不屬於我國反不正當競爭法規定的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稱,在案證據不足以認定清香園使用“麵條鮮”的行為會導致相關公眾將其與加加“麵條鮮”醬油相混淆,據此駁回了加加的全部訴訟請求。至此,雙方之間圍繞“麵條鮮”的糾紛告一段落。

原標題:同名醬油引發一場不正當競爭之辯,法院終審認定並非知名商品特有名稱兩者可共存——

加加遇上清香園 互相爭奪“麵條鮮”

“吃麵、炒菜、涼拌,樣樣鮮!”作為加加食品集團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加加)主營醬油品牌之一,憑藉獨創的包裝裝潢設計及市場細分產品特色,加加“麵條鮮”醬油(見圖1)自2009年9月上市後受到消費者熱捧,銷售區域遍及全國各地。然而,2015年9月,四川清香園調味品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清香園)開始生產並在四川、貴州、雲南、湖南等地銷售中壩“麵條鮮”醬油(見圖2),因其在醬油包裝、標籤、裝潢上突出使用“麵條鮮”文字,引發了加加的不滿,並導致雙方展開了一場激烈的紛爭。

西安知識產權|為了使用“麵條鮮”三個字加加與清香園“懟”上了

近日,湖南省長沙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終審判決,認為“麵條鮮”不屬於我國反不正當競爭法規定的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稱,在案證據亦不足以認定清香園使用“麵條鮮”的行為會導致相關公眾將其與加加“麵條鮮”醬油相混淆,據此駁回了加加的全部訴訟請求。

至此,雙方圍繞“麵條鮮”而產生的糾葛告一段落。記者日前在京東商城、天貓等電子商務平臺上檢索發現,清香園銷售的“麵條鮮”醬油進行了“品牌升級”,新包裝上的“麵條鮮”字樣已變為“麵條香”。

記者瞭解到,加加於1996年8月註冊成立,主營醬油、味精、雞精、食用植物油的生產和銷售業務。鄭州加加味業有限公司(下稱鄭州加加)與加加食品集團(閬中)有限公司(下稱閬中加加)系加加控股子公司,分別於2009年9月與2012年10月註冊成立,主營業務同為醬油、味精、雞精、食用植物油的生產和銷售。

加加官網宣稱,其於2009年9月推出新品“麵條鮮”醬油,醬油包裝採用紅色背景,“麵條鮮”字樣為藝術字體,錯位排列,與“jiajia加加”或“加加jiajia”組合使用。目前,“麵條鮮”醬油暢銷湖南、四川、貴州等地,銷售區域遍及全國32個省、自治區、直轄市。

據悉,2009年5月至2018年7月,加加曾提出4件“麵條香”商標的註冊申請,但其註冊申請均未獲得核准。

2012年9月,清香園開發新產品中壩“麵條鮮”醬油並於同年11月上市銷售,主要銷售區域為四川省,在雲南、貴州、重慶、湖南等地也有銷售。據悉,中壩“麵條鮮”醬油包裝採用黑色背景,“麵條鮮”字樣為上下排列的宋體,與“中壩zhongba”組合使用。2015年9月,清香園開始在湖南、四川、貴州等地銷售中壩“麵條鮮”醬油。

加加認為,清香園是與加加存在競爭關係的調味品生產廠家,其在醬油包裝、標籤、裝潢上突出使用“麵條鮮”文字,侵犯了加加對知名商品特有名稱“麵條鮮”享有的專有使用權。

2016年,加加與鄭州加加、閬中加加將清香園及長沙市嶽麓區兄弟連百貨經營部(下稱兄弟連)訴至嶽麓區人民法院,請求法院判令兄弟連停止銷售侵權商品,判令清香園停止使用知名商品特有名稱“麵條鮮”的不正當競爭行為,並賠償加加、鄭州加加、閬中加加經濟損失100萬元。

清香園辯稱,加加“麵條鮮”醬油不構成知名商品,而且“麵條鮮”系醬油的通用名稱之一,並非加加所特有,加加多次申請註冊“麵條鮮”商標遭駁說明“麵條鮮”不具有區別商品來源的顯著特徵,不符合我國反不正當競爭法所指“特有名稱”的構成要件;此外,清香園對“麵條鮮”的使用系善意使用,不存在攀附加加商譽的惡意,其組合使用“麵條鮮”的方式不會導致消費者產生混淆。

識別作用左右案件走向

嶽麓區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加加“麵條鮮”醬油構成知名商品,“麵條鮮”構成該知名商品的特有名稱,清香園在其生產、銷售的中壩麵條鮮醬油標籤上突出使用“麵條鮮”名稱,足以導致消費者對商品來源產生誤認,對加加構成不正當競爭。據此,法院於2017年11月作出一審判決,判令兄弟連停止銷售清香園生產的“麵條鮮”醬油,判令清香園停止使用知名商品特有名稱“麵條鮮”的行為,並賠償加加、鄭州加加、閬中加加經濟損失35萬元。

清香園不服一審判決,向長沙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長沙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至清香園被訴侵權行為發生時甚至早在2012年,加加“麵條鮮”醬油在全國調味品市場中已具有較高的知名度,為相關公眾所知悉,構成我國反不正當競爭法規定的“知名商品”。但是,由於“麵條鮮”系直接表示商品功能、用途的商品名稱,而且加加在推出該款產品及之後的使用中,均將“麵條鮮”作為區分產品種類的名稱進行使用,相關公眾易將“麵條鮮”與具有某種功能的產品對應起來,“麵條鮮”系消費者區別不同種類調味品的依據而非區別產品來源的依據,故“麵條鮮”不構成我國反不正當競爭法規定的“特有名稱”。

同時,長沙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清香園對“麵條鮮”的使用方式符合醬油類產品的一般使用方式,由於“麵條鮮”系直接表示商品用途的名稱,在清香園標註了自身註冊商標的情況下,其因區分產品種類而使用“麵條鮮”的方式並無不當,不足以使消費者對中壩“麵條鮮”醬油與加加“麵條鮮”醬油產生混淆。

綜上,長沙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麵條鮮”不屬於我國反不正當競爭法規定的“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稱”,現有證據亦不足以證明清香園使用“麵條鮮”的行為會導致相關公眾將其與加加“麵條鮮”醬油產生混淆。據此,法院終審撤銷一審判決,並駁回加加、鄭州加加、閬中加加的全部訴訟請求。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