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項令人害怕的新個稅“專項附加扣除”項目,快快遠離自己

經過第七次修改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2019年1月1日就要全面實施了。六項專項附加扣除是新個稅法的最大亮點,但是其中有一項我們大家都不想享受,最好離自己遠遠的,我們一起來學習一下。

新個稅法明確的專項附加扣除項目有6項:1.子女教育、2.繼續教育、3.大病醫療、4.住房貸款利息、5.住房租金、6.贍養老人。

這6項專項附加扣除中第3項“大病醫療”應該是大家都想遠離的一個項目。這個項目的相關規定是這樣的:

  1. 納稅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發生的醫藥費用支出可以扣除;
  2. 納稅人發生的醫藥費可以選擇由本人或者配偶扣除;未成年子女發生的醫藥費用可以選擇由其父母一方扣除;
  3. 一個納稅年度內(1月1日-12月31日),納稅人發生的與基本醫保相關的醫藥費用支出,扣除醫保報銷後個人負擔(醫保目錄範圍內的自負部分)累計超過15000元的部分,由納稅人在辦理年度彙算清繳時,在80000元限額內據實扣除。

這是一項令人害怕的專項附加扣除項目,想必沒有人希望自己能享受到

為什麼這麼說,首先大家都不希望得病,在這裡祝大家都健健康康的,不吃藥不打針。其次看這個扣除標準,這得得多大病才能夠資格享受啊,想想,個人負擔部分超過15000,那總體醫藥費得多少錢啊,按大致上個人負擔20%算,總體醫藥費要75000以上才夠資格,想想害怕。第三扣除辦法沒有規定父母的醫藥費子女可以扣除,建議下次修改暫行辦法時加上父母醫藥費。

一項令人害怕的新個稅“專項附加扣除”項目,快快遠離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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