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者——刑也,平之如水,从水;廌,所以触不直者去之,从去。意为既如水平面般公平,亦如征秉性公正、对行为不正直者进行威慑的廌(同“豸”)。
刑者——剄也,从刀,幵聲。通过其象形特征直接示为用刀砍杀被固定、或戴枷锁的罪犯。
“刑”“法”两者的共同特点,都是对于纲纪败坏、秉性奸邪人们的一种威慑,故“法同刑”。
当然良性的社会秩序更应于在道德上限与法制下限共同保障的。但自古至今,“法”都是维系社会秩序的基本保障和最高权威。当今全球着力推行的法制社会亦旨在建立威慑奸邪与保障权利的公平公正秩序。
既然社会讲求法制,国家亦讲求依法治国,那么人们在应对各异强取豪夺、面临各种不法侵害的时候也自然应寄希望拿起法律武器予以诉诸。学会通过法律维护权益则既是公民对依法治国的信赖,同时也是从根基上对法制制度的维护。
就近几个月崔永元所炮制的一系列事件来看,其面对影视作品《手机2》的所谓“权益侵害”与对娱乐行业涉嫌违法行为的检举过程,所表现出的除去多疑、抑郁悲观、偏执极端等病态的生理特征外,无时无刻不彰示其与法制社会反其道行之的“法盲”特征。
首先,近年来涉及公众人物名誉权、肖像权侵害的案例屡见不鲜,受害者掌握确切真凭实据、并通过正当途径获得权益维护,自然能获得法律应有的保护与支持。
但无论此前影视作品《手机》与尚未上映的作品《手机2》本身均并未出现明确提及、映射与崔的相关内容。起码在崔炮制一系列事件前,绝大部分观众是并未直接获悉其侵权行为的。
可以说其针对两部影视作品中对其涉嫌侵权的证据是并不充分的,为此其亦从未通过正当法律途径进行诉求。
其次,既然缺乏充分有效的证据,无法通过正当途径获取法律保护。其以涉嫌侵权为由煽动如此轩然大波的起因,即基于其敏感、多疑、偏执的病态生理特征下对范于社交平台所发布内容的臆断、臆测,本身自然为莫须有的。
而掌握相关人员犯罪证据后,其同样并未第一时间利用合法途径配合司法部分举证。反而通过公开方式予以要挟、威逼,而对于证物的来源与真实性却一再遮遮掩掩、信口雌黄。
也就是说其处心积虑收集冯、范等从业人员犯罪证据的行为根本不是出自行使公民检举义务,而是对于缺乏真凭实据、仅由直觉上所臆测的侵权行为难以获得法律保障的报复行为。
最后,诚然如今娱乐行业鱼龙混杂、良莠不齐。男靠涂脂抹粉、奇装异服,女靠搔首弄姿、卖弄皮相即可短期内获得天价酬劳。年逾弱冠者动辄身家巨富,心智不全者亦可富甲一方、招摇过市。更有甚者不惜大肆宣扬家丑,炮制骇人的桃色新闻。
可以说当今娱乐行业早已偏离了满足茶余饭后人们享受生活的基本初衷,步入了畸形发展道路。而崔也正是利用了人们对于从业者的种种恶劣行迹亦的厌恶情绪,刻意诱导、煽动网络暴力,以激化从业人员与民众矛盾的方式,掩盖其缺乏证据前提下宣泄私愤的个人目的。而其过程中存在大量煽动、讥讽、侮辱、幸灾乐祸以及对无关人员的旁敲侧击也充分暴露出此人为达目的、不择手段的小人行径,道德殄灭、丧心病狂的奸邪嘴脸。
实际上当今娱乐行业为的畸形发展,为全球强调经济高速发展、强调以市场方式鼓励竞争数十载环境下的“缩影”,大环境下的发展方向显然并非某从业者、管理者一人左右。而种种不良风气也自然将随着国家软实力的提升而逐渐消褪。虽然如今行业监管、法律法规依然存在一定疏漏,但并不代表没有崔的指证,种种不良风气就不会烟消云散。反而于依法治国的基本纲领下崔的种种泄愤行为、番番“法盲”行径,所起到的实际作用亦仅为激化当前社会矛盾。
试问,生活中若人人效仿崔的无知“法盲”行径、不择手段的报复行为,将何谈依法治国,何谈法制社会?
新圣这里奉劝当事人崔永元,通过激化社会矛盾所换来私欲的满足仅为一时之快,其背后却要承担大量谎言的代价。所谓箭出难归、覆水难收,今时今日建立于谎言堆砌的行径虽博得一时“英雄”名号,但就如今网络环境,一旦连篇谎言难以遮饰,难免受到当前大量心怀叵测“支持者”调转枪口的自食恶果。
最后引用在下前作《英雄论》:“英雄者,英为其姿,雄为其状。英谓其神,雄谓其形。”凡英雄者必形神兼具,内外兼得。又岂是此等无知枉法之人所能比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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