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3.0:主動型法務

法務部若可提前表明態度,在需要權衡業務與風險的時候,不需要法務部一事一議,法務可拿出事先企業已擬定和頒發的公司行為高級準則,直接判斷某事項是否可執行,創造積極的“主動型法務”。

文 《法人》特約撰稿 陶光輝

傳統法務工作,如合同審核、內部諮詢、項目參與訴訟案件,一般都是被動的。只有當公司的老闆、合同承辦部門,投資項目部門等有具體法律需求時,才會找到法務部。一句很形象的話就是,法務是坐在辦公室裡等人敲門的。沒人敲門,法務就會“樂得輕鬆”。這樣真的合適嗎?它是導致法務地位不高的根本原因嗎?法務到底要不要這麼“被動”?法務部主動起來是否可能,有何價值?

法务3.0:主动型法务

法務的進化:從1.0到3.0

在企業內部,隨著經濟增長方式的持續發展,各職能在其中的領頭位置一直在發生微妙的變化。一開始是負責生產的部門,逐漸到負責營銷的部門,後來又到負責投資與財務的部門,最後又發展到負責合規與法律的部門。當然,這不是一個絕對的過程。現實情況是,大多數企業對於所有的重要職能都很重視。依據經濟形勢和企業所處發展界階段,目前處於成熟型的企業,對於法律與風險控制尤為重視。

法律與風險控制是法務的核心工作內容。其實,即便是對“法律與風險控制”這個職能,其工作理念和內容,也一直在演化。可以說,法務部已經歷了兩個發展階段。在市場經濟初期,法務的主要內容便是進行合同審核、案件處理等。這兩項工作佔了法務工作90%的份額。這個階段可謂是法務1.0時代。

後來,隨著企業對“法律與風險控制”需求的增加,法務工作逐漸細分。法務不僅是被動接收合同、案件等事務,還加上了知識產權、投融資、公司治理以及財稅法等專業內容。法務雖然增加了工作的板塊,但工作理念仍然是被動式的、任務式的。這個階段可謂是法務2.0時代。這個階段目前一直在繼續。

但是,隨著法治發展、競爭加劇,傳播快捷以及類似社會責任等因素的交叉融合,對法務的工作開始有更高要求了。典型的,如某企業法務針對某項目提示了法律風險,甚至也提交了解決方案,但如果該項目最後仍因違法、違規而遭到監管部門,甚至司法部門的制裁,該法務部仍脫不了干係。這種情況,法務該如何應對呢?

這便是法務“被動”工作帶來的弊端。法務遇到法律問題,發現風險、提示風險,有解決方案的出具解決方案,沒有解決方案的則記載已提示風險,決策權完全交與他人。它也是目前法務部的地位在公司中普通不高的根源。但偏偏法務部天然的職責又是對企業“法律與風險控制”事項進行負責,法務部因此最終對任何與法律相關的事情都得承擔不利後果。如何改變這種局面呢?這促使法務轉變工作思維,必須避免這種“被動挨打”的局面。因此,有必要進化到法務3.0——主動型法務。

何為主動型法務

法务3.0:主动型法务

所謂主動型法務,其表現之一便是與之前法務工作方式相比,採取了這麼一種機制,讓法務部可以提前表明態度,在需要權衡業務與風險的時候,不需要法務部一事一議,法務可拿出事先企業已擬定和頒發的公司行為高級準則,直接判斷某事項是可執行的。

比如,在某投資項目中,如目標公司的原控股股東個人涉嫌違反稅收法律規定,可能會造成不確定的稅收追繳處罰,雖然與投資項目無直接關係,在企業需要該投資項目衝業績的時候,由法務按既定規則來判斷是否繼續進行該項目。既定規則如果強調公司必須以最嚴格的“不違法、不違規”的姿態來進行業務操作,那麼法務則應不用考慮投資部門或其他業務部門的意見,直接對該項目予以否決。如果既定規則強調公司“只要不違反刑事法律,願意承擔市場交易風險”,那麼法務對項目給予支持,同時可出具具體的法律操作方案。

這看似和之前的法務工作理念沒什麼兩樣。其實,大不一樣。大多數法務部,僅是充當了消防員和醫生的角色,哪裡出現風險,哪裡才有法務的身影。如最終風險處理不當,那麼風險處理者,不管當時出具什麼意見,都往往會被“拍板子”。這就使很多法務所無奈地“背黑鍋”。這幾乎成為一種法務工作常態。究其原因,最核心的就是這種工作方式是一事一議,沒有事前規則,沒有制度支持。很多法務還沒意識到問題的存在,就當了犧牲品。主動型法務即是為糾正這種被動工作的一種嘗試。

在這種企業行為高級準則的支持下,在需要對特定業務與風險進行權衡的時刻,法務的“權力”比公司CEO的“權力”還要大。因為它是公司最高制度事先賦予的“權力”。法務可通過該機制自主決策,從而更好地幫助企業防範法律風險,樹立法務權威,彰顯企業對法治的極度重視。

法務的佈局:從被動到主動

法務3.0不僅與法務的工作方式相關,還和法務的佈局相關。法務也需要佈局?當然了,不佈局就可能會處於被動、躺槍、背黑鍋等,甚至自身捲入刑事犯罪。根據權威媒體報道,原北京盤古氏公司法務部總監馬某、法務部經理程某等受公司實際控制人郭某指示,偽造一系列虛假協議,並提起虛假民事訴訟,將4億餘元債務轉至沒有還款能力的第三方公司,以達到將該4億餘元非法據為己有的目的。該法務部兩名法務人員被公訴機關以涉嫌職務侵佔罪(共犯)提起公訴。

將債務以合同和訴訟的方式,轉移至沒有償付能力的公司。以這種表面“合法”的方式來逃避債務,似乎是法律人員都會出具的“法律方案”。不少的企業法務迫於公司管理者的“強勢指示”,往往進行了一些所謂“法律規避方案”的設計。但任何學法律和從事法律實務的人都知道,法律是講實質的,如本身是非法的,那麼不管通過什麼手段,最終有可能都被認為是違法的。如果觸及刑事法律,則法務將直接面對個人風險。這就是法務未能佈局的體現。

所謂佈局,是指法務部對底線風險的處理原則一定要先擬定製度。不管公司是否存在“公司法律事務管理辦法”,或“合同管理辦法”,或“公司合規政策”等規定,法務部都應主動發起制定一種書面制度。該制度賦予法務部人員對涉嫌刑事犯罪、可能影響法務個人法律責任的事務有拒絕的權利。如法務不執行,公司因此解除與法務的勞動合同,那麼要麼該解除不生效,要麼公司應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

這種制度在企業內容易通過嗎?還是根本不可能?只是法務的一廂情願?其實,公司法務部應當利用法務協助制定公司規章制度的便利,將上述規定植入公司的某項規章制度內。只要不是針對某項具體事務來如此安排,相信很多公司平時工作中,不會很糾結於這種條款規定,畢竟該制度的出發點是合理的。沒有發生特定事件時,是法務部最好的擬定時間,千萬不能等出了事再擬定,那時就容易引起極大的關注,也會被質疑動機。

也就是說,主動型法務中的“主動”,不僅體現在主動權衡業務與風險的關係,還體現在法務人員的佈局上——對底線風險的拒絕權上。另外,在平時工作中,主動型法務還體現在對公司法律需求的主動滿足上。

前兩種“主動”,是企業法務出於自身考慮而設置的保障。第三種主動,則是主動去滿足企業的深層法律需求,不僅是去完成公司安排的法務任務,而是要挖掘法務任務,將法務任務變成“法務產品”。這同樣也是法務部的一種佈局。

法務產品其實就是將法務工作產品化,意味著法務部要設計、營銷和交付自身的法律服務。法務將企業視為客戶,將自身視為企業法律服務的提供者,以主動挖掘和滿足也需求為己任。要注意的是,法務產品與法律產品還是有區別的。法律產品是律師提供的,是委託人與受託人的關係,是純法律相關的服務交付。法務產品是員工與公司的關係,是法律、業務、管理與戰略等相融合的服務過程。當然,在每家企業,法務產品都是不同的,要根據企業的法律需求來特別設計。

因此,主動型法務,就是前述三方面的主動,即通過在公司內建立最高準則以主動權衡業務與風險,通過在公司內製定製度以享有主動拒絕底線風險的權利,通過挖掘企業法律需求主動提供法務產品。重申一下,這三點“主動”,不僅是出於保護法務自身職業安全的考慮,更重要的是可以在企業內真正實現將“法治”的思維導入管理。

如何打造主動型法務

主動型法務是經濟發展、商業競爭、法治環境,人才追求等到一定階段之後的產物。個人覺得,法務人的發展趨勢其實有兩種維度可以進行思考。一是技術的發展帶來的人工智能法務,另一個就是理念的進步帶來的主動型法務。

既然主動型法務是一種趨勢,那麼法務部如何升格為主動型法務?

首先,是意識的養成和文化的塑造。猶如任何變革、創新一樣,先要對未來的改變有所認識。有思考,才會有行動。法務部都沒意識到自己的工作其實是處於被動的狀態,談何改變?談何主動?

舉個例子,之前“赫赫有名”的E租寶,鼎盛時期招了不少法務人員。但這些法務人員的工作僅限於審核辦公場所租賃、勞動合同、辦公用品購買等事務。對於公司及高管涉嫌的非法集資行為,基本不知情或沒有機會接觸。其聯合創始人之一張某對外宣稱“我們有14道風控保險,有3家擔保公司”。事發後,所謂14風控純屬虛構概念,3家擔保公司都是E租寶自己控制的。E租寶法務部在該公司存續期間,被動接受公司安排的任務,對於自己身處中國最大的龐氏詐騙刑事犯罪地帶儼然不知。這跟其缺乏主動法務工作意識有直接關係。

其次,加大對公司戰略的深入瞭解。公司戰略與企業老闆賺取利益的主要方式密切相關,還與企業老闆的行事風格密切相關。利益來源與行事風格,決定了企業對風險容忍的尺度。有的企業,其風險容忍尺度本身就很大。此時,法務部就要小心為妙了。對於該性質風險,建議法務部直接以腳投票,或者在入職之前就做好盡職調查,別進入這種公司做法務。

再次,加強對公司業務的深刻理解。在主動型法務工作,熟悉業務比熟悉法律更重要。法務人員雖然不直接從事業務,如採購、銷售、投資,但一定要對這些“創造價值”的業務部門的流程和操作手法熟悉。華為的任正非有一句話非常形象,他說:“監督人員不是站在內、外合規的邊界上拿著‘機關槍’盯著,而是背上揹包,帶上‘鐵鍬’⋯⋯,與業務部門一起前進,包括合同生成、合同交付等。”

海爾在進入互聯網金融這個領域,做的第一件事,不是成立一個團隊開始做業務,而是由法務團隊先把互聯網金融涉及的法律問題、風險問題進行論證,然後決定是否進入以及相應的業務模式。其未來開展的互聯網金融業務便自然提前融合了法務的理解,可謂主動型法務工作的一種典範。對於有海外貿易和投資業務的企業法務部,在陌生的法域國家,不熟悉業務,更是值得擔憂的。不知道會有何種法律風險和何種法律後果,這是最可怕的。坐等從項目中逐漸積累法務經驗,以及完全依賴外部律師,也都是有缺陷的。這種情況下,更是隻有深刻理解業務,法務部才有可能升格。

最後,營造主動型法務文化。法務具有主動的意識還不夠,必須讓公司決策層有主動合法、合規的意識,需要公司全體員工的合法、合規意識。在成熟的企業合規管理體系中,高層的合規認知以及全員的合規意識,一直是合規工作順利落地的關鍵。法務的工作,其實類似。法務部在提供具體法律支持的同時,在企業內也要塑造法務文化。至於如何形成主動型法務文化,每家企業情況不一樣,要視實際情況而定。常用的工具有培訓、與績效掛鉤、領導帶頭表率等。總之,主動型法務文化的形成是艱難的,但對於推動法務部主動化又是必不可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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