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法思維下的企業法務管理價值與風險偏好

法制日報·法人網訊:眾所周知,商法以市場為本位,其本質屬性是維護市場主體的正當權益,保護市場交易的效率、自由、公平和安全,以促進交易與經濟的繁榮發展。市場經濟是法制經濟,追求效率優先、促進交易和商業利益最大化,以實現交易安全與高效。基於不完全契約假設,商事法律關係中的企業是有限理性經濟人,關注於投入與收益對比和以商業利益最大化為商業行為動機的出發點。商法對動態商業交易的保護,其聚焦於保護商業交易的動態安全,以及產品或服務的市場價值與擔保價值。

企業在追求商業利益最大化的過程中,必然會產生和存在違約、失信、欺詐等風險因素,以及商業決策信息不完全和市場經濟運營機制侷限等商業環境風險。企業基於趨利避害的行為邏輯,也就自然形成了企業法務管理的必然性。

商法思維的本質,在於對市場經濟運行邏輯和風險管理機制的完全理解與運用,以促成商業交易、風險可控和獲取最大化商業利益為宗旨,非因重大違法且無可替代商業方案時不得阻礙商業交易的達成和實現,如在資本市場領域創設VIE架構實現國內企業間接海外上市融資,以協議控制實現突破公司行業發展的主體資格限制要求等。

據此,基於商業思維下的企業法務管理價值就很明顯了,以促成商業交易、促進商業交易效率、保護商業交易安全和風險管理成本與收益平衡,即以實現企業近期和遠期的商業利益最大化為法務管理價值目標,以企業商業交易的完全合法合規和完全不非違法不違規為企業法務風險管理偏好的上下限區間,而風險管理偏好取決於企業自身的發展階段、企業管理文化偏好和市場環境等因素,如企業初創階段以業務發展為導向偏好於激進的法務風險管理,而企業發展成熟階段以業務發展和法務風險管理相平衡偏好於保守的法務風險管理。(特約撰稿 顧毓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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