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產與建築|工期索賠,承包人因工期承諾被判罰款10萬元,敗訴

一、案情簡介

近日李先生因承包一個工程非常苦惱,發包方不給工程款,李先生一紙訴狀將發包方起訴至法院,該案歷經一審、二審、再審,均駁回李先生關於工程款的訴求,理由是李先生因為工期問題,對發包方出具一份承諾書,“李先生承諾於2016年12月3日晚全部完成並符合驗收要求。如若未能按時完成,李先生自願接受發包方壹拾萬元的經濟處罰”。

二、法院裁判

一審法院判決駁回李先生的訴訟請求,二審法院維持原判,再審法院駁回李先生的再審申請。

三、律師點評

洛陽建築律師|河南藍銳律師事務所郭世斌律師答疑解惑:

本案爭議焦點:李先生出具的承諾書是什麼性質?內容是否符合法律規定?

法院認為李先生出具承諾書的內容視同雙方對工期違約金的約定,李先生未在承諾的工期進行完工,導致發包方被開發商罰款10萬元,且工程質量無法被開發商驗收,導致發包方聘請第三方進行維修墊付維修費19570元。本案中,雙方簽訂的合同總價款是254000元,發包方已支付工程款145000元,扣除罰金及維修金,故發包方並無拖欠李先生工程款的情形,因此判決駁回李先生的訴訟請求。

四、律師支招

李先生的經歷非常讓人感到惋惜,卻又無可奈何,告誡當事人在簽訂合同及出具文件一定要多思考,最好聘請專業人員進行合同審核,提前防範法律風險。

本文河南藍銳律師事務所原創,責編|郭世斌,僅供大家學習和交流,若來源標註錯誤或侵犯到你的權利,煩請告知,我們將立即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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