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新規定離婚時,這三樣東西女方帶不走!男方樂壞了

婚姻法新規定:離婚時,這三樣東西女方帶不走!男方樂壞了

說起來,離婚如今已經成為一種常態,閃婚閃離成為如今社會的一種主流,以前來講,離婚時一件相當悲傷的事情,如果說到了離婚的地步,那麼一定是兩個人的感情走到盡頭了,多少是有些難過的,畢竟人是有感情的嘛。同時,離婚的時候,男女雙方很有可能會為了財產上的一些糾紛而鬧上法庭,到了魚死網破的地步。為了減少離婚率,國家便發佈了新規定,可能會對很多女生不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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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今婚姻已經不再是能夠束縛女性的一件事了,兩個人若是真的不合適,那還不如各走各的,在一起反而會更累,於是隨著時代的發展,離婚越來越普遍,儘管辦理離婚手續是很簡單的,但是,婚姻是受婚姻法保護的,尤其是《婚姻法》中的新規定,更是保障了財產的分配。

首先來講,就是房子,婚姻法中有這樣的規定:房子男方婚前買的,那就屬於婚前財產,並不屬於夫妻財產,因此所以女方是不能分配男方的婚前財產的。但是若是遇到上面有夫妻雙方的名字該怎麼辦呢?其實新《婚姻法》也是想到了這一點,於是就添了這樣一條:若是房產證上有夫妻兩人的名字,那麼只要能夠提供是男方購買證據,不管上面寫了誰的名字,房產依舊是規男方所有。其實說起來,這樣的規定還是有好處的,因為在很多夫妻中,經常會遇到一些不講理的妻子,為了爭奪房產會大喊大鬧,有了這樣兩條規定,就會省去很多麻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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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點便是,男方蘇擁有的個人物品,兩人在相處的過程中,難免會在節假日送出一些禮物,比如結婚的時候,夫妻是有戒指、手錶之類的東西,那麼在離婚之後這些東西是都也歸女方呢?新《婚姻法》中有明確規定,離婚之後,女方送給男方的東西,就已經屬於男方; 所以女方是無權要回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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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來就是男方個人賠償費用的問題。這個就是指若是兩人在婚姻過程中,男方遇見了意外事故,那麼一定會得到賠償費用,發生在婚姻內的賠償,是歸夫妻雙方所有的嗎?新《婚姻法》規定,夫妻雙方婚姻中,男方若是有意外出現,那麼所得費用便歸男方所有,離婚後也是一樣如此,女方是沒有資格得到賠償的。

婚姻法新規定離婚時,這三樣東西女方帶不走!男方樂壞了

在看的男同胞們是不是已經樂壞了?其實所謂一日夫妻百日恩,若是真的無緣分開了,真的就沒有必要去計較這些了,有手有腳,何必非要執著於這些呢?再來就是男方若是真的曾經愛過女方的話,自然也是不會計較這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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