情人節法律實用手冊,6個注意項,別讓甜蜜變成了手銬

情人節法律實用手冊,6個注意項,別讓甜蜜變成了手銬

Tip1 壁咚有風險?

壁咚:是指男性把女性逼到牆邊,單手或者靠在牆上發出“咚”的一聲,讓其完全無處可逃的動作,這樣一來,因為距離的縮短,身體的貼近,女生會感到很羞澀,大大增加表白成功的幾率,其即成為時下熱門的“告白高招”。

壁咚這招在電視劇、電影中那是屢試不爽!但是男主們的共同特點——顏值高!

但用此告白高招需謹慎,不然分分鐘一不小心就構成猥褻婦女罪!

提醒: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237條,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式強制猥褻他人或者侮辱婦女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因此,在沒有成為情侶之前的壁咚式強吻,可能會構成猥褻婦女罪哦!

Tip2 說好的巧克力和玫瑰花沒有如期到達怎麼辦?

情人節,巧克力和玫瑰花怎麼少得了呢?但是,店家有可能因為忙不過來,或者其他什麼原因不能履約,或者不能如期到達,怎麼辦?

若發生這等悲哀的事情,首先最重要的當然要安撫好情人的了,然後再跟進後續事情。店家的行為是違約行為了,當事人可以根據自己的損失要求店家賠償以及承擔其他違約責任。

若不幸買到的巧克力過期或者包裝上沒有原料成分,那麼,也可以根據食品安全法等要求賠償損失。

提醒

根據《食品安全法》第96條第2款規定,生產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或銷售明知不符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消費者除要求賠償損失外,還可以向生產者或者銷售者要求支付價款十倍的賠償金。而按照國家食品安全標準《預包裝食品標籤通則》規定,預包裝食品的標籤上,應該標示原料和各種功能配料的具體名稱,不能讓消費者混淆或者誤解.

Tip3 租情人過情人節合法嗎?

租情人過節,其本質實際上是一種僱傭關係的體現,是僱主通過協議、合同的方式,約定受僱方履行一定義務,待完成後給付佣金的行為。

僱傭關係是指受僱人向僱用人提供勞務,僱用人支付相應報酬形成權利義務關係。而租友合同是否屬於法律上的僱傭關係要看具體的合同條款。

如果只是單純要求受僱人提供陪僱主逛街、吃飯等勞務,則屬於法律上的僱傭關係,合法有效,受法律的保護。但如果包含了接吻、以戀人的身份約見親友等,則涉及到了“男友”“女友”特定的人身性質,也違反了社會公德,不屬於僱傭關係,應認定為無效合同條款,不受法律的保護。

提醒:

如果協議中約定有陪睡等性接觸內容,賣淫嫖娼在我國屬違法行為,則協議的內容違反法律的規定,屬於無效合同。

至於租女友期間送出的禮物能否要回。如果送出禮物的一方在送禮物之前已清楚地知道對方是租來的“女友”或“男友”,則送給對方的禮物屬於贈予物。贈予合同自贈予物交付時生效,贈予對方的禮物不能再要回來。如果是租友合同期間,一方的親友基於錯誤地認為租友合同雙方是真正的戀人關係而送給一方的禮物,則屬於重大誤解訂立的合同,可以要求撤銷贈予,把已送出的禮物再要回來。

Tip4 戀愛期間互贈禮物,分手後如何處置物品?

買買買!!!

這樣的情話說一次就夠這簡直是最喜歡聽的命令!但,冷靜下來仔細想想,男女談戀愛中送吃送喝送金送鑽送房送車,如果最後分手了,這些壕禮如何認定?如何處置?

提醒:

戀愛期間互贈禮物非常普遍,分手後如何處置物品,還得視情況而定!

1、戀愛期間互贈小禮物。戀愛時互贈小禮物、小禮品,分手時索回的,法院不予支持。(送張聖誕卡你也好意思要回去?)

2、戀愛期間贈予貴重物品。戀愛期間贈予貴重物品,雙方分手時可以索回。這種贈予實質上是一種默示的附條件贈予,即附加了結婚的暗含條件。如果雙方婚前分手,即該條件未能成就,一方仍佔有該貴重財產就沒有法律依據,構成法律上的不當得利。

3、戀愛期間“承諾”贈予。戀愛期間,一方因為一時激動或被愛情衝昏頭腦,揮筆寫下《贈予xx協議》等書面協議,承諾贈予,但後來因意外分手,受增方並未實際獲得贈予的,即便雙方簽署過贈予協議,法院也不再支持該贈予關係。因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以下簡稱《合同法)第186條規定的贈予合同是“要物合同”,在實際贈予之前,贈予方可以撤銷贈予。

Tip5 你情我願。也算強姦?

網上曾爆出某地某中學一對中學生舉行婚禮,新郎16歲,新娘14歲。經記者調查發現這是一個真實的事件!這究竟是當地祖傳下來的風俗習慣,還是某些家長的餿主意?

提醒: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6條,男方結婚年齡不得早於22週歲,女方不得早於20週歲。根據第10條規定,男女未達到法定結婚年齡的,屬於無效婚姻,不受法律保護。

此外,《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236條,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強姦婦女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姦淫不滿14週歲的幼女的,以強姦論,從重處罰!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釋規定,行為人明知是不滿14 週歲的幼女而與其發生性關係,不論幼女是否自願,均以強姦罪定罪處罰!

只要新娘差一天才滿14週歲,無論新娘是否自願,新郎都涉嫌強姦。

Tip6 給出去的彩禮,還想拿回去?

在談婚論嫁的時候,很多家庭都會涉及到彩禮的問題。男方為表示誠意,給了相應的彩禮。可計劃總是趕不上變化,最後男女雙方卻沒有結婚。那這給出去的彩禮還能不能要回來呢?

提醒:

戀愛期間贈予“彩禮”。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的規定,以下情況可以要求返還彩禮:

(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意思就是給付彩禮後未締結婚姻關係的,原則上應返還彩禮的,這是對於彩禮的原則性規定,大前提就是沒有締結婚姻,且已經給付了彩禮錢的情況。

(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這種情況是男女雙方已經履行了結婚的必經法定程序,符合合法的婚姻關係,但是雙方並沒有真正的生活在一起的情況。

(三)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彩禮錢是結婚前所給予對方的財物,一般數目也比較大,此種情況是指在給付給對方彩禮錢後,導致了給付方無法生活的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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