限制“老賴”子女就讀要防止兩種擴大化傾向

就在昨天,朋友從微信上發來一篇新聞,題目是《限制“老賴”子女入學就讀》,咋一看,真是嚇了我一跳!為什麼呢?在我的記憶中,只有七八十年代那個特殊時期才有過這樣的情況,即因為父母的身份而限制子女入學就讀。我一個小學同學,後來上完初中就不上了,問他咋回事,他說因為家裡成份不好,不讓上了,還說他哥哥姐姐都只是初中畢業,都沒讓上高中!這是真事,前幾天我還和那個同學打電話來著。經過那個年代的人都有這方面的記憶(請謹慎評論,小心暴露年齡!)現在都什麼年代了,還有這種事?肯定是開玩笑,絕對是開玩笑!而且玩笑開得還真有點大!

限制“老賴”子女就讀要防止兩種擴大化傾向

限制老賴

仔細閱讀新聞內容,才知道,新聞說的是成都某中級人民法院與當地教育部門達成協議,限制失信被執行人(俗稱老賴)女子就讀民辦高收費學校(貴族學校),其依據是《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限制被執行人高消費及有關消費的若干規定》。該《規定》第一條規定: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的被執行人,人民法院應當對其採取限制消費措施。第三條第七項規定:被執行人為自然人的,被採取限制消費措施後,不得有以下高消費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費行為,其中就包括子女就讀高收費私立學校這一項限制消費的措施。

限制“老賴”子女就讀要防止兩種擴大化傾向

限制老賴子女入學

網上搜了一下,採取類似措施的地方真還不少,有河北衡水的、陝西延安的、山東濰坊的、四川成都的,除了限制入學就讀,甚至還有高考限制錄取的。在高考錄取方面更是絕,浙江蒼南的和湖北黃崗的兩位“老賴”都因為兒子大學錄取了不讓上,而立即歸還了欠款,真是立竿見影啊!

限制“老賴”子女就讀要防止兩種擴大化傾向

限制老賴子女就讀建議

寫到這裡,我還是在擔心,如此做法,真的是合理合法公平公正嗎?是不是有點古代“連坐”的意思呢?老子是老子,兒子是兒子,各有各的責任,各有各的權利。從民法的角度講,一個人的權利義務是由契約決定的,而不是由身份決定的。現代法治社會,不能因為一個人的父親是“老賴”就剝奪他入學就讀或者上大學的機會。在講求法治精神的當下,罪不及他人,摒棄株連,應該成為基本的共識。約束高消費歸高消費,但是也要注意避免其子女因父母受株連。

限制“老賴”子女就讀要防止兩種擴大化傾向

限制老賴

因此,這件事情在操作上,應該有一個嚴格的法律界限,要防止兩種擴大化傾向:

一種是學校範圍的擴大化,凡公立的中小學以及全日制中高等院校,都不能在招生簡章中做如此限制性的規定,否則就是侵權,因為不管是否老賴子女,其受教育的權利與其他人是平等的。

另一種就是高消費標準的擴大化,“老賴”子女的高消費並不完全等於“老賴”的高消費,不排除老賴子女通過其他途徑(遺產繼承,親戚贈與等)獲得就讀民辦學校的學費,如果確實存在這樣的情形, 那限制人家就讀是不是也值得商榷呢?

限制“老賴”子女就讀要防止兩種擴大化傾向

老賴哪裡走

對失信被執行人的種種限制措施,我舉雙手贊成,這對維護法律的權威、維護申請執行人的合法權益具有非常重要的意義。記得前不久看了一個電視劇《執行利劍》,對劇中的老賴真的恨得牙癢癢!但是,關於限制老賴子女入學就讀一事,應該謹慎為之,要把握好法律界限,防止侵權事件的發生,這是操作過程要嚴格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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