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維護環境影響評價技術服務市場秩序,保證環境影響報告書(表)編制質量,規範環境影響報告書(表)編制行為。《關於取消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資質行政許可事項後續相關工作要求的公告(暫行)》對環評資質申請、人員申報、編制單位要求、編制人員要求等相關內容予以了明確:
一、不再受理資質申請:自2018年12月29日起,我部已不再受理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資質申請,已受理但尚未完成審查的申請事項不再繼續審查;
二、不再接收評價工程師申報材料:生態環境部環境影響評價工程師從業情況信息管理系統已不再接收申報材料,已接收申報材料但尚未核發登記編號的,不再核發。
三、哪些單位可以編制影響報告書:編制單位應當為獨立法人,並具備統一社會信用代碼;接受委託為建設單位編制環境影響報告書(表)的技術單位暫應為依法經登記的企業法人或核工業、航空和航天行業的事業單位法人。以下單位不得編制環境影響報告書(表)。
(1)由生態環境部門設立的事業單位出資的企業法人;
(2)由生態環境部門作為業務主管單位或者掛靠單位的社會組織出資的企業法人;
(3)受生態環境部門委託,開展環境影響報告書(表)技術評估的企業法人;
(4)前三項中的企業法人出資的企業法人。
四、主要編制人員規定:環境影響報告書(表)暫應由編制單位中取得環境影響評價工程師職業資格的全職工作人員,作為編制主持人和主要編制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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