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單位注意!一旦發生事故,將禁止承接新的業務

廣東省住建廳印發《關於嚴厲懲處建築施工安全生產違法違規行為的意見(徵求意見稿)》。

施工單位注意!一旦發生事故,將禁止承接新的業務

1、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對施工單位予以紅色警示,在警示期內,禁止承接新的業務:

造成1人死亡的一般事故,紅色警示時間不少於3個月,並視傷亡數量嚴重程度,逐步增加。

存在重大安全隱患未按期整改,或者被責令停工拒不停工的,紅色警示1到3個月。

發生事故或者險情,雖未造成人員死亡但對公共安全構成嚴重威脅或者社會影響惡劣的,紅色警示時間1到3個月。

建設、監理、勘察、設計、材料設備供應商、檢驗檢測等單位,對生產安全事故負有責任的,按照第1項的規定給予紅色警示。

施工單位注意!一旦發生事故,將禁止承接新的業務

2、全面實行停工檢查、約談警示、掛牌督辦、公開道歉制度

發生安全事故導致人員死亡的,責令涉事工程停工整改。

事故發生後15日內,約談涉事建設、施工、監理等單位的安全生產負責人和安全管理部門負責人,並對涉事工地進行掛牌督辦。

發生較大及以上安全事故的,建設、施工、監理單位及其法定代表人於事故發生之日起15日內,在本地區市級以上公共媒體上向社會公眾公開道歉。

施工單位注意!一旦發生事故,將禁止承接新的業務

3、項目負責人、項目經理:

項目負責人、項目經理等責任人員,一併予以紅色警示。

同一人員在1年內被連續2次紅色警示的,用人單位必須進行替換。

造成嚴重後果的,暫停執業、一定時間內不得進入行業。

嚴厲查處項目經理、總監理工程師脫崗行為。

“危大工程”施工期間擅自離崗的,一律依法從嚴處罰。

4、與刑事司法銜接,嚴肅追責

事故發生後,事故調查組對相關責任單位和責任人員是否涉嫌重大責任事故罪、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強令冒險違章作業罪等進行核查。

對違法違規實施審批或者處罰的,一律追究行政責任;

對利用職權謀取不正當利益的,一律予以停職查辦;

對造成惡劣影響或者嚴重後果的,除追究直接責任人員的責任外,一律追究相關領導責任。

5、建設單位:發生安全事故導致人員死亡的,調查是否存在轉包、掛靠及違法分包行為。同時,調查建設單位是否存在下列行為:

施工單位注意!一旦發生事故,將禁止承接新的業務

(一)不合理壓縮施工工期;

(二)不合理壓縮工程造價或者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費,或者不按合同約定及時支付上述費用;

(三)強令他人違章冒險作業;

(四)不優先選擇安全生產情況良好、信用等級高的投標人;

(五)違規指定分包單位或者不將單獨發包的專業工程納入總包管理;

(六)違法發包,對工程轉包掛靠、違法分包,項目經理、總監理工程師、安全管理人員不到崗履職,工程安全生產文明施工混亂等情況不制止、不報告相關主管部門;

(七)其他違反安全生產法律規定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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