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離婚訴訟中涉及親子關係的案件中,如何把握親子鑑定問題?

文 尹宗堯律師 ,青島律師協會婚姻家事委員會委員

2019年春節已經度過,明天就是2019年開始上班的第一天了,就在今天下午我接到了幾個離婚案件諮詢,涉及到了親子鑑定的問題。

在此,奉上拙文一篇,將親子鑑定的問題說透,為讀者解疑釋惑。

在離婚訴訟中涉及親子關係的案件中,如何把握親子鑑定問題?

親子關係

有人說了,不就是親子關係嗎?搞個親子鑑定不就清楚了嗎。

還真沒有這麼簡單,有點小複雜。

在司法實踐中,涉及親子鑑定的案件主要包括:婚生子女的否認;非婚生子女的認領

一、婚生子女的否認

簡單說,就是孩子不是我親生的,如何能夠否認成功呢?

根據婚姻法的規定,婚姻期間出生的子女首先應該推定為婚生子女,這是法律擬製。簡單說,就是隻要男女進行了結婚登記,後出生的子女,法律直接就會直接推定該男女就是孩子的父母。假如男方想否認孩子不是其親生的,就需要準備初步證據,說服法官並讓其懷疑,這個孩子真的有可能不是男方親生的。

什麼證據?

我經辦過一個案例,就是根據孩子的出生時間(十月懷胎)推出受孕的時間區間,在該受孕區間內,該男子恰恰在國外,我向出入境調取了該男子的出入證記錄,充分證實了受孕時間內男方和女方相隔一個太平洋,兩人是不可能進行造人運動的。

提出了初步證據,這是第一步。

下一步,法官就會詢問女方,能否提出反駁證據。

最終需要通過親子鑑定進行終極確認的。

親子鑑定,就是一個司法鑑定,涉及男女方和孩子的身份關係的確認,就是男方和女方是不是孩子父親和母親。既然涉及到男方女方和孩子之間的生物學關係,當然需要男方和女方以及孩子的配合。

女方假如不配合呢?畢竟,女方對其生的孩子是不會有懷疑的,有疑惑的一般是男方。

女方不配合進行司法鑑定,我們也是有辦法的。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2條第一款給我們送來了福利,根據規定在一方提供了必要證據,證明了親子關係可能不存在的情況下,另一方沒有相反的證據又拒絕做親子鑑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請求確認親子關係不存在一方的主張成立。

又是一個法律推定?沒錯,假如對方不配合進行親子鑑定,法律直接推定親子關係不存在,連司法鑑定這個程序都省了。

在離婚訴訟中涉及親子關係的案件中,如何把握親子鑑定問題?

親子鑑定

二、非婚生子女的認領。

先舉個真實的案例:一個女子在3日內先後和三名男子(A、B、C)發生了無防護的性關係,後懷孕,該女子竟然為了愛情,經過10個月的孕育,將孩子順利生出。起初,女子認為孩子的父親是C,起訴到法院確認C和孩子具有親子關係,女方提交了其和C發生性關係的初步證據,後經過司法鑑定,C並不是孩子的父親。後來,又起訴了B,B也不是。最後,起訴A,經過司法鑑定確認A是孩子的親生父親。

以上案例,就是非婚生子女的認領,該類訴訟一般是為了主張撫養費或者確定合法繼承人。

對此,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2條第二款作出了和婚生子女否認之訴相似的法律推定,在此不再贅述。

總之,在親子關係案件的親子鑑定問題,需要掌握以下原則:

1、在一方沒有否定或者確認親子關係的情況下,親子鑑定必須以雙方當事人自願為原則。

2、在一方有初步證據,能夠形成比較完整的證據鏈的,另一方否定又拒絕進行親子鑑定的,法律直接推定。

在離婚訴訟中涉及親子關係的案件中,如何把握親子鑑定問題?

基因鑑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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