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要!稅務註銷與工商註銷產生不同的法律效果

重要!稅務註銷與工商註銷產生不同的法律效果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第十五條規定:企業,企業在外地設立的分支機構和從事生產、經營的場所,個體工商戶和從事生產、經營的事業單位(以下統稱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自領取營業執照之日起三十日內,持有關證件,向稅務機關申報辦理稅務登記。稅務機關應當自收到申報之日起,三十日內審核併發給稅務登記證件。

第十六條規定: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稅務登記內容發生變化的,自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變更登記之日起,三十日內或者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申請辦理註銷登記之前,持有關證件向稅務機關申報辦理變更,或者註銷稅務登記。通常來講,工商已註銷的公司,稅務登記肯定已經註銷了。

第三十七條規定:對未按照規定辦理稅務登記的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以及臨時從事經營的納稅人,由稅務機關核定其應納稅額,責令繳納。

從《稅收徵管法》的規定中可以看出,稅務登記僅是方便稅務管理的需要而設定的,而對法定的權利、義務並沒有設定或終止的效力。也就是說,即使沒有進行稅務登記,納稅人的納稅義務也不會因此而減免。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第四十四條規定:“經公司登記機關注銷登記,公司終止”。該條款所指的註銷登記也就是工商註銷登記,如果公司辦理了註銷登記,權利、義務也即終止,即便稅務登記還在,企業合法註銷的情況下也不能再進行稅務管理,更不能成為稅務機關進行稅務行政處罰的對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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