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11月,北京市西城區人民法院受理作家李霞訴《人民的名義》著作權侵權案。該案中,李霞向《人民的名義》作者周梅森、出版發行方北京出版集團有限責任公司(下稱北京出版集團)合計索賠經濟損失100萬元,並請求判令周梅森支付精神損害撫慰金10萬元。2018年12月11日,北京市西城區人民法院對該案一審判決,駁回原告全部訴訟請求。
裁判要旨
在判斷兩部作品是否構成實質性相似時,首先需要判斷權利人主張的作品要素是否屬於著作權法保護的表達。只有被控侵權作品與原告主張權利作品中的表達相似,才可能認定為著作權侵權。如果只有思想相似,表達不相似,則不應認定為侵權。
1、關於破案線索推進及邏輯編排相同或者相似的問題
小說中的人物及人物關係、情節及情節串聯等核心要素,也往往隨著案件的查辦過程得以展現和推進。而案件查辦過程中,核心案件的設置以及破案線索的選擇和結構安排等,是作者個性化判斷和取捨的結果,最能體現作者的獨創性。
2、關於人物設置相同或近似的問題
在小說創作中,人物需要通過敘事來刻畫,敘事又要以人物為中心。無論是人物的特徵,還是人物關係,都是通過相關聯的故事情節塑造和體現的。單純的人物特徵,如人物的職位、相貌、外形等,或者單純的人物關係,如戀人關係、同學關係等,屬於公有領域的素材,不屬於著作權法保護的對象。一部具有獨創性的作品,如果以相應的故事情節及語句,賦予了這些"人物"獨特的內涵,則這些人物及人物關係可以與故事情節和語句一起成為著作權法所保護的對象。因此,所謂的人物特徵、人物關係,以及與之相應的故事情節都不能簡單割裂開來,人物和敘事應為有機融合的整體。
3、關於人物關係相同或近似的問題
文學作品中,人物關係是否相同或者近似應當結合特定人物所涉的特定情節進行對比。如果人物關係結合基於特定人物之間發生的故事情節高度相似,則可以認定為人物關係相似。需要強調的是,在人物關係的比對中,不能脫離情節而單獨就人物關係進行比較,否則可能會構成在思想層面或者公知素材層面的對比。
4、關於情節相同或者相似的問題
單以下棋、喝咖啡、內部刊物、拜佛、不雅照片、講戰役、幫派山頭、回鄉省親、商場購物刷卡、車禍、殺人滅口、家訪、宴請、入股分紅、行賄、官商勾結等情節而論,屬於公知素材,不為某人專有。
5、關於具體描寫相同或者相似的問題
具體描寫上存有差異,如大喇叭、黑衣服裝等詞彙不屬於個人獨有;有些事用詞、語句上比對,不是相同描寫,有些是文字、意境不同,描寫不同。其餘的具體描寫,除了"揣著明白裝糊塗""混蛋(混賬東西)找死"句式相同外,在文字表達上均存在較大差異,而"揣著明白裝糊塗""混蛋(混賬東西)找死"屬於生活中發洩不滿的俗語,不具有獨創性。
裁判文書摘要
案號
(2017)京0102民初32282號
案由
合議庭
審判長溫同奇、人民陪審員張玉成、人民陪審員鄭耀武
承辦法官
溫同奇
法官助理
趙克南
書記員
張杉
當事人
原告:李霞,女,1969年7月10日出生,漢族,住四川省。
被告:周梅森,男,1956年3月9日出生,漢族,住江蘇省。
被告:北京出版集團有限責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區北三環中路6號。
一審裁判日期
2018年12月11日
一審裁判結果
駁回原告李霞的全部訴訟請求。
涉案法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十一條,《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著作權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五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的解釋》第九十條
文書來源
合作單位提供
閱讀更多 華夏天下IPR 的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