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務解析保險、證劵佣金收入個稅預扣預繳及彙算清繳退稅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發佈的《關於個人所得稅法修改後有關優惠政策銜接問題的通知》(財稅〔2018〕164號)第三條,對保險營銷員、證券經紀人取得佣金收入的個人所得稅計稅方式等進行了調整。筆者認為,對於保險營銷員、證券經紀人取得佣金收入計徵個人所得稅應注意以下方面的要點:

注意:適用該項政策的保險營銷員、證券經紀人,均限於自然人,不包括個體工商戶。

一、應稅項目的確定

個人保險營銷員、證券經紀人從事經紀業務取得的所得,根據個人所得稅法規定,屬於勞務報酬所得。

二、以一個月內取得的收入為一次

勞務報酬所得屬於一次性收入的,以取得該項收入為一次;屬於同一項目連續性收入的,以一個月內取得的收入為一次。對於保險營銷員、證券經紀人取得的佣金收入,鑑於保險營銷和證券經紀業務的連續性,屬於同一項目連續性收入的,應以一個月內取得的收入為一次。

三、收入額的確定

保險營銷員、證券經紀人取得的佣金收入,以不含增值稅的收入減除20%的費用後的餘額為收入額。即:

收入額=不含增值稅的佣金收入×(1-20%)

四、展業成本的計算

保險營銷員、證券經紀人展業成本按照收入額的25%計算。即:展業成本=不含增值稅的佣金收入×(1-20%)×25%

(此處按照收入額的25%計算的展業成本實為不含稅佣金收入的20%;減除的費用和展業成本之和等於不含稅佣金收入的40%,與此前《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個人保險代理人稅收徵管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45號)規定的“展業成本為佣金收入減去地方稅費附加之餘額的40%”的比例基本持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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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附加稅費

按照營改增相關稅收政策規定,保險營銷員、證券經紀人屬於小規模納稅人,應按照簡易計稅方法計稅,銷售額不包括其應納增值稅稅額,採用銷售額和應納稅額合併定價方法的,按照“含稅銷售額÷(1+徵收率)”的公式計算銷售額。

保險營銷員、證券經紀人應按提供經紀代理服務按3%的徵收率繳納增值稅以及附徵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六、扣繳單位按累計預扣法預扣預繳個人所得稅

雖然個人保險營銷員、證券經紀人從事經紀業務取得的所得屬於勞務報酬所得,但是扣繳義務人向保險營銷員、證券經紀人支付佣金收入時,並非按照《個人所得稅扣繳申報管理辦法(試行)》(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61號發佈)規定的勞務報酬的預扣率及預扣預繳方式執行,而是按照支付工資、薪金所得的累計預扣法計算預扣稅款。

本期應預扣預繳稅額=(累計預扣預繳應納稅所得額×預扣率-速算扣除數)-累計減免稅額-累計已預扣預繳稅額

累計預扣預繳應納稅所得額=累計收入額-累計減除費用-累計其他扣除

累計收入額按照不含增值稅的累計收入減除20%費用後的餘額計算;累計減除費用按照5000元/月乘以納稅人當年截至本月在本單位的從業月份數計算;累計其他扣除按照展業成本、附加稅費和依法確定的其他扣除之和計算。

上述公式中的預扣率、速算扣除數,比照《個人所得稅扣繳申報管理辦法(試行)》所附的《個人所得稅預扣率表一》執行。

相關專項扣除和專項附加扣除,在年度中每月預扣預繳環節暫不扣除,待年度終了後彙算清繳申報時辦理扣除事項。

在一個納稅年度內,保險營銷員、證券經紀人的每月應預扣預繳稅額為負值時,暫不退稅;納稅年度終了後餘額仍為負值時,由納稅人通過辦理綜合所得年度彙算清繳,稅款多退少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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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佣金收入併入當年綜合所得的計稅依據

保險營銷員、證券經紀人取得的佣金收入,屬於綜合所得(工資、薪金所得;勞務報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許權使用費所得)中的勞務報酬所得,以不含增值稅的收入減除20%的費用後的餘額為收入額,收入額減去展業成本以及附加稅費後,併入當年綜合所得,合併計算個人所得稅。

次年辦理彙算清繳時,保險營銷員、證券經紀人年度綜合所得應納稅所得額=每一納稅年度綜合所得收入額-展業成本-附加稅費-費用60000元-專項扣除-專項附加扣除-依法確定的其他扣除

再以年度綜合所得應納稅所得額,適用3%至45%的超額累進稅率,計算全年應繳納的個人所得稅,稅款多退少補。

八、特殊情形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營改增後契稅、房產稅、土地增值稅、個人所得稅計稅依據問題的通知》(財稅〔2016〕43號)的原則,對於免徵增值稅的,確定個人所得稅的應稅收入時,不扣減增值稅額。

《財政部、稅務總局關於實施小微企業普惠性稅收減免政策的通知》(財稅〔2019〕13號)第三條規定: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本地區實際情況,以及宏觀調控需要確定,對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可以在50%的稅額幅度內減徵資源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印花稅(不含證券交易印花稅)、耕地佔用稅和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納稅人自行申報享受減徵優惠,不需額外提交資料。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擴大有關政府性基金免徵範圍的通知》(財稅〔2016〕12號)第一條:將免徵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設基金的範圍,由現行按月納稅的月銷售額或營業額不超過3萬元(按季度納稅的季度銷售額或營業額不超過9萬元)的繳納義務人,擴大到按月納稅的月銷售額或營業額不超過10萬元(按季度納稅的季度銷售額或營業額不超過30萬元)的繳納義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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