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新規:幼兒園中小學周邊禁止攤販經營

長期以來,流動攤販因為沒有“合法”身份,一直遊離於監管之外,這也成為小販與城管矛盾衝突的根源。為規範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攤販的生產經營行為,保障公眾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惠州市貫徹〈廣東省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攤販管理條例〉實施細則》日前印發。

實施細則透露,我市將逐步建立健全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攤販電子信息綜合管理系統,對全市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攤販的登記信息和監管信息實行電子化管理,實現食品安全信息公開、監管信息實時互通和信息資源共享。

單個食品攤販佔地面積不超過10平方米

實施細則要求,食品小作坊在生產加工前應當向所在縣、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申請食品小作坊登記證。未取得登記證的不得從事食品小作坊生產加工活動。各縣、區食品藥品監管部門應當摸清本地區食品小作坊底數,制定本轄區內“食品小作坊申請流程”,以食品安全風險較高、與人民群眾生活關係密切的發酵酒、花生油、豆腐等食品為重點,按照相關要求和程序,開展食品小作坊登記工作。符合條件的,予以辦理登記證;不符合條件,依法依規予以處理。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按《條例》規定,因地制宜,按照方便群眾、合理佈局、就地發展和集中管理的原則,劃定轄區內食品攤販經營區域和確定經營時段,劃定的區域應當符合城市或鄉鎮規劃要求。幼兒園、中小學校周邊不得劃定為食品攤販經營活動區域。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將食品攤販集中經營區域、路段和時段的規劃設置、攤位數量等信息向社會公開;在劃定食品攤販經營面積時,應充分考慮區域內申請攤販人數以及攤位實際可容納數,原則上單個食品攤販佔地面積不超過10平方米。

改善生產經營條件和工藝技術或獲獎勵

實施細則提出,各級人民政府要通過獎勵、資金資助、場地租金優惠等措施,鼓勵和支持食品小作坊、食品攤販改善生產經營條件和工藝技術,提高食品安全水平。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轄區內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攤販的信息登記並錄入數據庫;建立本行政區的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攤販的日常巡查制度;確定食品安全信息員;發現轄區內存在未登記的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攤販,生產中使用非食用物質、生產禁止性目錄中的產品等違法違規行為的,應當及時制止,同時通報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城管、公安等相關部門,並配合處理。

實施細則規定,衛生和計生部門應當將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攤販納入我市年度食品安全風險監測方案,並定期或不定期將食品安全風險監測結果通報食品藥品監管部門。城市管理執法部門負責對市區不在依法劃定經營區域從事經營活動的食品攤販進行查處,對涉及食品安全問題的及時將線索移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建立起信息共享機制。各縣、區有關部門負責對本縣、區轄區不在依法劃定的食品攤販經營區域從事經營活動的食品攤販進行查處,對涉及食品安全問題的及時將線索移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建立起信息共享機制。

本報記者張 斐 通訊員許 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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