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675個農民“看法”:法律是否公正?法律能否保障農民權益?

現階段農民法律意識的調查研究——基於269個村3675個農民的問卷分析

作者:劉金海 責任編輯:網絡部 信息來源:《華中農業大學學報(社會科學版)》2015年第1期 發佈時間:2019-01-18 瀏覽次數: 40次

【摘 要】在法律意識方面,絕大多數農民認為當前我國的法律是公正的,大部分農民認為法律能夠保障他們的自身權益,絕大多數農民認為他們基本上能夠做到遵紀守法。從這個角度來看,現階段我國農民的法律意識不僅取得了很大的進步,而且還朝著現代法律意識的方向邁進。但是,受一些因素特別是權力和金錢等的影響,少部分或者極少數農民持不同的觀念和想法。因此,農村法制建設的道路依然漫長,仍然需要執法者和農民雙方的共同努力。

【關鍵詞】農民;法律意識;法制觀念;權力;金錢

隨著經濟的發展和社會的進步,我國也逐漸步入法制化的軌道。在這個過程中,農民當然不會置身事外,而是身處其中,處處感受法律規範對生活和行為的規制及影響;並且依據法律實踐與農民主觀意識之間的互動作用,農民會形成他們自己獨有的法制觀念或者法律意識。

關於這個方面學術界已經有了相當多的研究,然而,這些研究普遍性地持悲觀或者否定態度。通觀來看,研究者普遍認為農民的法律意識“比較差”“極為落後”“比較淡薄”“比較稀薄”,而且現在“依然淡薄”[1,2,3,4,5]。對一些偏遠地區或者欠發達農村地區的分析更是如此,如“以淡薄為基本特徵”“普遍比較低”“整體呈現表層、模糊的狀態”等[6,7,8]。當然,也有研究者持不同的態度,如早在1999年,沙紅等對杭州地區的研究表明,農民的法律意識已達到一定水平,但仍存在問題[9];接下來,王開宇認為,吉林省農民的法律意識總體還算良好,但仍有待加強[10];胡園園認為,貧困地區農民的法律意識還處於初級階段,已經成為我國法制進程中的薄弱環節[11];陳忠認為,江西南昌地區農民法律意識在增強的同時,離發達國家的差距還很大[12]。這些研究雖然持肯定的態度,但它們存在著明顯的侷限性,僅以某個地區或者特殊地區為研究對象;同時,這些研究所持的肯定態度亦不明確。

事實真的如此嗎?本項研究依據華中師範大學中國農村研究院“百村十年”觀察系統,在全國範圍內選擇了269個行政村的3675位農民進行了問卷調查,在調查分析的基礎上,嘗試對這個問題進行回答。

不過,在正式回答之前,欲對這裡的法律意識進行一個農民視角上的定位。按照法律意識現代化的內涵[13],這裡把農民的法律意識定位於3個方面:一是公正觀。在這裡,“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轉化為農民對法律公正性的認識。二是權利觀。對公民而言,法律能否保障公民的基本權利;對農民而言,即是能否保障農民的合法權益。三是守法觀,即農民能否自覺遵紀守法。在對農民法律意識的描述分析之後,將探討影響農民法律意識形成的因素,最後在綜合分析的基礎上得出結論。

一、法律是否公正?

從調研的情況來看,絕大多數農民認為當前我國的法律是公正的。在3675位農民中,有2700位農民持肯定態度,所佔比例為73.5%,其中,644人認為我國法律在執行過程中是非常公正的,56.0%的農民認為法律比較公正。然而,仍有8.6%的農民認為法律是不太公正或是很不公正,有18.0%的農民持模糊態度(見表1)。

表1法律公正性調查結果

3675個農民“看法”:法律是否公正?法律能否保障農民權益?


從農民對法律公正性的看法來看,我國的法制化建設取得了很大進展,農民對“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觀念不僅有了自己的認識,同時絕大多數農民對此還持肯定的判斷。這一點相對於已有的研究成果來說是一個非常大的進步。

然而,情況也不樂觀。原因在於,法律是體現人民和國家意志的最高權威,是保障每個公民權益的最後屏障,是公民生存的最後低線,為什麼還有相當部分的農民對它持否定的態度呢?所以,表1中顯示的315位農民是探討的重點。通過對這315位對法律持不公正觀念農民與2700位持肯定觀念農民的特性進行比較分析,發現民族、職業、村莊經濟收入差距、勞均收入水平與農民的法律態度有直接的關係(見表2)。

表2農民法律態度相關因素調查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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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過比較分析,可以得出以下結論:①少數民族地區的農民更認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相反地,漢族地區的農民持否定態度的比例遠高於少數民族地區。②職業對農民的法律公平性評價有著直接的影響。在調研涉及的八大職業中,個體勞動者或個體戶對法律公平度的評價要低得多,農村管理者對法律公正度的評價則要高得多。③經濟狀況也影響到了農民群眾對法律公正性的評價。主要表現在2個方面:一是村莊層面的,分析結果顯示,村莊收入差距越小,持不公正觀念的農民相對就會越多;村莊收入差距越大,持公正觀念的農民數量就越多;二是個體層面的,結果顯示,勞均收入越低,對法律公正性的認同度相對較低,而勞均收入越高,對法律公正性的滿意度相對較高。

綜合來看,以上4個方面的因素中,後2個方面都是與收入差距相關的,從這個角度看,農民對法律公正性觀念的差異主要受到經濟差距的影響。而這又可能通過第二個方面和第一個方面表現出來:其中,第一個方面雖然表面上體現為民族特性,但實際上也與經濟狀況之間有著直接的關係;第二個方面則與收入差距直接相關,但也可以概括為另外一種因素,即農民個體的社會身份,這在農村中特別表現在農村管理者與非管理者的區分上。

二、法律能否保障農民的權益?

法律作為公民權益保護的直接保證,這一點在社會實踐過程有著普遍性的體現,但在農民那裡,則不樂觀。1999年,任大鵬通過對全國16個省市自治區農民法律意識的問卷調查,得出的結論是,我國農民的法律保護意識比較差[1];時過境遷,韋留柱2008年對河南農村的調查表明,農民希冀通過法律維護自身權益的慾望有所擴張,但面對具體問題時對法律又望而卻步[14];苗澤一在隨後的理論分析中堅持認為,農民的法律意識不僅比較稀薄,而且還不懂得利用法律武器保護自己應有的權利[5]。在現實生活中,也經常看到一些農民權益得不到法律保護的案例,而這又特別表現在兩個方面:一是與農民承包權益有關的,二是與失地農民利益相關的。但是,這些畢竟是特殊案例和少數意義上的,在一般意義和大多數意義上,農民則持肯定的態度。

分析也表明,大部分農民仍然認為法律能夠保障他們的自身權益,這一數據為53.14%,略過一半;只有12.10%的農民認為法律不能保障其自身權益;此外,有34.76%的農民對法律不甚瞭解或未遇到相關法律事件,而表示說不清楚法律究竟能否保障其自身權益(見表3)。

表3農民權益的法律保障調查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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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個結果值得進一步的分析,主要是持“說不清楚”態度的農民數量實在太大了。然而,這應該是一個非常好的現象,因為,農民在一般情況下是不會與法律打交道的。只在他們權益受到損害的情況下,他們才會直接地與法律打交道,他們如果自己沒有與法律打過直接的交道,他們自己的權益如果沒有受到損害,他們也就無法對法律的權益保障功能做出事實的評價。從這個角度看,農民對法律觀念的評價還是比較嚴謹的,並不總是憑偏好表達自己的觀點,而是一切以事實為依據,傾向於以自己的切身經驗作為評價法律觀念的前提和基礎。

那麼,究竟是哪些因素影響農民對法律的權益保障功能的看法呢?從前文的分析可知,農民對法律公正性的評價可能主要受到經濟因素的影響,即於此,本文考察了一些因素,如就業方式、個體收入水平,特別是一些種植和經營大戶的情況,分析發現,這些因素對他們的模糊不清態度之間相關性不顯著;同時還發現,經濟因素對他們認為法律能夠保護他們自身權益的態度之間的相關性也不顯著。接下來,通過對農民個體、家庭及村莊一些屬性和特徵的對比分析,發現農民個體的社會身份、所在地理區域及家庭收入情況等,影響著農民對法律的權益保障功能的認識(見表4)。

表4農民對法律權益保障功能認識的影響因素調查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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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析表4可知:①社會身份對法律的權利觀有著直接的影響。其中,黨員和幹部更認同法律能夠保障農民的權益。②從地理區域來看,越往西部走,農民越是認為法律能夠保障他們的權益;而越往東部,農民的態度就越來越模糊。③家庭收入也是影響農民對法律權益保障功能評價的重要因素。隨著家庭收入的提高,對法律的權益保障功能就越認同。這三個方面進一步歸納為2個方面:一是具有正式身份的農民對法律保障功能的認可度較高;二是農民對法律權益觀的認同與經濟收入之間存在著一定的相關性,就家庭收入而言,收入越高,對法律保障功能正能量的認同感就越強;就區域經濟發展而言,發展水平越高,對法律是否具有權益保障功能及其程度的認識也就越來越低。

雖然不同社會身份、不同家庭收入水平、不同地理區域的農民對法律的權益保障功能正能量的認同感不同,但是,他們對法律保障負能量的認同感卻高度地一致;而且,表4數據反映的特徵與整體意義上的特徵趨於一致。也就是說,在法律權益保障功能的負面效應方面,農民群眾不論年齡、不論民族、不論身份、不論地位、不論區域、不論經濟收入,也不論他們個體及家庭其他的各種情況,他們在對法律保障功能的負面效應方面,持有高度的一致性。這說明:影響農民對法律權益保障功能負面效應的因素應該主要來自於外部社會,而不是農村社會內部,更不可能是他們自身。

三、農民能否守法?

經歷過時間的洗禮,現在的農民已經不再是純粹意義上的傳統農民了,他們不僅受到法制建設大環境的影響,而且有的還直接參與到法制建設的進程之中。在這個相互作用和影響的過程中,他們自身的法律意識也在增長,農民已經開始慢慢地成長成為一個具有法律意識的公民,雖然有研究者認為他們的守法意識比較差[1]

然而,從調研情況來看,絕大多數農民都認為,他們基本上能夠做到遵紀守法。在調查的3680位農民中,53.0%的農民明確表示,現階段農民群眾一般都是遵紀守法的;33.0%的農民表示,雖然他們自己不是很確定所有人能夠遵守法律,但是,農民差不多都是比較規矩的;只有10.9%的農民認為農民不遵紀守法。可見,絕大部分農民都有一定的法律意識,且大都表示農民是遵紀守法的(見表5)。

表5農民守法意識調查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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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是,農民遵紀守法是否存在著一定的類型化特徵?以個體特徵、家庭和村莊特徵作為自變量,經過CHI-SQUARE檢驗,分析結果見表6。

表6農民遵紀守法類型化特徵的CHI-SQUARE檢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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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分別表示在0.01和0.05水平上顯著。

結論顯示:越往西部,農民越遵紀守法,越往東部,則越不遵守法律;漢族者認為農民更遵守法紀,少數民族者則弱些;黨員更加認同農民遵守法紀;村莊貧富差距越大,農民更加遵紀守法。進一步的歸納結果顯示,經濟差距和農民的社會身份對農民守法意識的形成仍然起到主要的作用。不過,有一個方面值得警醒,這就是,是否村幹部在分析過程中被濾去了。

那麼,農民的法律意識特別是守法意識是否會影響到他們對法律公正性和權益保護性的評價呢?本文嘗試性的做一個分析。為了保證選項的連續性,調整了選項分佈,其中,法律公正性的評價由5項整合為3項,分別是:公正、一般、不公正;農民的守法意識和法律能否保護農民的權益選項均去了“不清楚”選項。

很明顯,農民的守法意識直接決定著他們對法律公正性和權益保護性的評價。從表7可以看出,如果農民越是遵紀守法,越是相信法律的公正性,同時,也越是相信法律能夠保護農民的權益。或者相反,農民越是相信法律的公正性,就越會遵守法律;在農民需要的時候,如果法律能夠保障他們的權益,他們也就越會遵守法律。

表7農民守法意識對法律公正性和權益保護性評價的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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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影響農民法律意識兩個主要因素的進一步考察

在影響農民法律意識的因素中,兩類顯著性的因素凸現了出來,第一類與農民個體的社會身份有關,第二類與各種類型的經濟差距有關。在農民看來,這兩類因素顯著地影響了他們法律意識的形成。而在現實生活中,這兩類顯著性的因素又以兩種非常特殊的形式表現出來,並且集中地表現在兩個關係上:權力與法律的關係、金錢與法律的關係。這兩個關係早就在我們的研究計劃之中,正如已有一些研究顯示的那樣

[2,15,16]

1.權力影響農民的法制觀念

“權大還是法大?”是我國行政和法律過程中經常會遇到的一個問題,也是經常刺激社會大眾神經的一個重要問題。在這個問題上,農民群眾也有他們自己的看法。在這次調研的過程中,設計了這麼一個問題:“社會中還存在著‘權大於法’的現象?”您的看法呢?有4個選項,分別是“是的”“差不多”“不是的”“不清楚”。在3673位受訪農民中,34.9%的農民明確表示社會中還存在著“權大於法”的現象,17.9%的農民明確表示社會中不存在“權大於法”的現象,有31.3%的農民認為可能或者差不多存在,另外,還有15.9%的農民沒有明確表達自己的看法。這就是說,從實際情況來看,絕大多數農民仍然持有權力大於法律的觀念。究竟是什麼影響了他們的看法呢?最後的分析結果見下表(沒有考慮“差不多”和“說不清”兩種情況):

表8農民權力大於法律觀念的影響因素調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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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農民的社會身份影響著他們對究竟是權大還是法大的認識。相比較於普通群眾,黨員和幹部更相信社會中不存在“權大於法”的現象。原因可能基於他們自己身份所蘊含的機會與可能,也可能在於他們更加關注社會事件中的積極因素,還有可能在於他們在觀念上的某種導向。但事實是清楚的,不論他們是否幹部、是否黨員,他們中大致相同比例的人認為,在社會中確實還存在著“權大於法”的現象。這說明,對這一不正常現象的非正常判斷受到農民身份的影響,而對這一不正常現象的正常判斷則不受到他們個體身份的影響。

其次,考慮到影響到農民對此問題的看法可能不應該是他們社會身份方面的,而有可能更主要的是經濟方面的,本文考察了一些經濟變量,比如:個體的就業狀況、經濟收入水平,家庭的就業結構、經濟收入水平、家庭負擔係數、消費結構及消費水平等因素,發現這些因素與農民的這種看法之間均沒有明顯的關係。

再次,本文考察了村莊的一些情況,發現,村莊貧富差距直接影響到農民對法律與權力作用的評價:村莊貧富差距越大,農民就越有可能認為,社會中確實存在著權力大於法律作用的現象。為什麼會有如此的關係呢?原因可能與導致貧富差距擴大的因素有關,也可能與貧富差距擴大的結果有關。前者是指,一些農民發家致富可能與權力有著直接的關係,導致針對權力的消極評價轉移到了對權力與法律的評價上;後者是指,發家致富以後,一些農民的心態和行為都發生了較大的變化,以致出現一些輕視鄉村規則如村規民約、或者是基於他們經濟行為的社會評價。

2.金錢對法律公正性的影響

在現實生活中,我們經常會遇到一些難以抉擇的情況,如,有些人犯法了,卻並不訴諸於法律,而是用金錢擺平了事,甚至有些人認為“金錢萬能”,金錢可以凌駕於法律之上。對此,農民仍然是有所聞,也仍然給出了他們對這種現象的看法。當問及“當今社會如果有人犯法能否用金錢擺平”時,34.1%的農民表示“可以用金錢擺平”,27.4%表示“不可以”,此外,還有38.6%的農民表示“要看有沒有門路”。數據表明,持肯定態度者約佔總數的三分之一,持堅定的否定態度者接近30%,而持有條件或者前提的態度者數量最多,所佔比例也最大,接近40%。這裡的數據值得進一步分析,集中表現在“要看有沒有門路”的選擇上。什麼叫有門路?什麼叫沒有門路呢?綜觀社會的看法及與法律的相關,這裡的門路一般意義上是正式的社會關係的體現。也就是說,絕大部分農民認為(包括選擇“可以”者和“要看有沒有門路”者),如果金錢能夠與關係聯合的話,可以用非法律手段逃避法律的制裁。

進一步的分析發現,是否黨員或者幹部,以及村莊的貧富差距直接影響到農民對“金錢與法律”關係的判斷。從下表可以看出,黨員和幹部認為用金錢逃脫法律制裁的可能性要小於非黨員和不是幹部的農民,然而,普通農民卻一致高度認為,如果有門路的話,可以用金錢開路,並逃脫法律的懲罰。而且,是否黨員和幹部,在對待法律與金錢關係的三種評價上,其比例也高度一致;也就是說,對法律和金錢的關係判斷上,普通農民和幹部黨員之間出現了分裂,幹部或者黨員認為不可以的事情,在普通民眾看來,卻認為是可行的,或者是在一定條件當然可行的。

表9農民對金錢與法律關係判斷的影響因素調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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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莊貧富差距也影響著農民對金錢與法律關係的評價。在那些貧富差距比較小或者適中的村莊中,農民更認同可以用金錢擺平一些違法或者犯規的事情,當然,如果有門路的話更好;而在貧富差距較大的村莊中,農民的態度有點兩極化,要麼可以或者不可以,而持有條件或者前提態度的可能性相對小得多。也就是說,貧富差距越小的村莊,村民越是相信權力和財富的作用,貧富差距越大的村莊,村民越是相信自己及自己的判斷。結合農村情況,貧富差距不斷擴大是農村中的現實和必然,從這個角度看,隨著收入的增加和村莊經濟水平的提高,農民可能越來越自信,越來越相信自己。

3.權力與金錢的交互作用及對農民法律意識的影響

實際上在現實生活中,權力和財富經常是重疊在一起的。這在農村也不例外。在影響農民對金錢與法律關係、權力與法律關係的分析中,兩者的影響因素完全相同。結合現實和分析結果認為,從個體角度看,黨員和幹部比普通民眾更認同於法律高於金錢和權力的觀念,而普通農民則持相反的觀念;從村莊角度看,農戶之間的經濟差距越小,越有可能認同金錢與關係的聯姻可以擺脫法律的制裁。基於前者的考慮,把農民對“金錢與法律”“權大於法”的態度進行交叉分析,結果見下表10。

表10農民對“金錢與法律”“權大於法”態度的交叉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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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10結果顯示:對農民群眾特別是普通農民而言,權力與金錢之間有著必然的聯繫,兩者在農村社會關係中有著內在的一致性;農民對權力與法律之間關係的判斷直接影響著他們對金錢與法律之間關係的判斷。

那麼,這兩個主要因素是否對農民的法律意識具有同樣的影響作用呢?或者說,農民法律意識的三個方面是否同樣程度地受到這兩個因素的同等影響呢?(值得說明的是,為了保證選項的連續性,我們進一步調整了選項分佈,去掉了權力對法律影響中的“不清楚”選項。)

分析結果顯示,權力和金錢確實給法律的公正性和權益保護性帶來了負面的影響,農民的守法意識也受到了權力因素的影響。進一步比較發現:權力和金錢對法律公正性的負面影響遠大於對法律權益保護功能的負面影響;在影響法律公正性和權益保護性及農民守法意識的兩大影響因素中,權力影響的負面作用超越了金錢;農民的守法意識沒有受到金錢的影響,這對農民自己及社會發展、國家法制建設來說都是值得肯定的地方。

表11權力與金錢對農民法律意識的影響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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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表示在0.01水平上顯著。

五、研究結論

從調研和分析的結果來看,絕大多數農民認為當前我國的法律是公正的,大部分農民認為法律能夠保障他們的自身權益,而且,絕大多數農民都認為,他們基本上能夠做到遵紀守法。從這個角度來看,現階段我國農民的法律意識不僅取得了很大的進步,而且還朝著現代法律意識的方向邁進。這一點與以前農民在法律意識方面的形象和研究結果完全不同。

正如一些研究所顯示的那樣,農民法律意識的形成受到諸多因素的影響,其中,歷史因素如傳統文化,地理因素如所在區域、地理區位,個體因素如農民觀念、年齡性別等,經濟因素如就業狀況、經濟發展水平等,社會因素如社會結構、法制教育狀況等。本項研究也考察了其中的一些因素,但分析結果顯示,相較於農民的年齡、性別、文化程度、所屬民族、所在地理區域、職業、就業結構及消費結構、勞均收入和家庭收入水平等因素,農民個體的社會身份(是否黨員和幹部)和村莊內部的收入差距是兩類最為主要的影響因素。在現實生活中,這兩類顯著性的因素又以兩種非常特殊的形式表現出來,即,權力與金錢,它們確實對農民法律意識的形成有直接的影響;而且,這兩類因素在現實生活中往往又會緊密地結合在一起,在契合作用下,對農民法律意識形成的負面作用不可低估。

然而,僅僅是這些因素能否最終影響農民法律意識的形成呢?從現實情況來看,法律在農村的實施過程主要以兩種方式展現出來,一是規範,二是懲罰。但從農村的法律實踐過程來看,這兩種方式真正施用於農民身上的機會很少,並且只有極少數農民能夠與之發生關係,所以,農民的法制觀念應該主要來自於外部社會和大眾傳媒,基於此,形成了他們對法律公正性、權益保障功能,以及遵紀守法觀念等的認識。也就是說,在外部社會和大眾傳媒的影響下,絕大多數農民具有了正常的法制觀念。這也是一個可喜的進步。然而,我們的研究結果說明,在經濟相對封閉和落後的村莊中,普通農民更是相信社會中存在著“權大於法”“金錢可以擺平法律”的事實;並且,如果金錢能夠與關係聯合的話,可以用非法律手段逃避法律的制裁。而農村中具有幹部或者黨員身份的農民,則更有可能持剛好相反的傾向或者態度,普通農民認為不可能的事情,他們卻認為是可行的,或者是在一定條件下可行。從這個角度看,農村法制建設的道路依然漫長,仍然需要執法者和農民雙方的共同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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