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內借款 屬夫妻共同債務嗎?

夫妻一方向他人借款遲遲不還,債權人找到夫妻雙方要求共同償還借款。那麼,該借款是否屬於夫妻共同債務?

2月18日,記者從新疆烏魯木齊市水磨溝區人民法院瞭解到這樣兩起典型案例。

案例一:男方不知情 法院判決女方還借款

2017年1月,李玫說家裡急需用錢,向好友于紅借款7萬元,並表示丈夫王東知道並同意自己借款。

兩人簽訂了借款協議,約定該借款月息2%。協議簽訂後,李玫向於紅出具了借條,於紅分3次向李玫轉賬68750元。

2017年12月,李玫與王東離婚,在離婚協議中約定:李玫離婚前所欠債務均由其一人承擔,與王東無關。

借款到期後,於紅多次向她催要欠款,但李玫遲遲不還。

無奈之下,於紅於2018年9月,將李玫和王東起訴至烏魯木齊市水磨溝區人民法院,要求兩人共同償付借款7萬元及利息。

“我對李玫借錢的事不知情。”王東當庭陳述。李玫也表示,自己借款用於開飯店,後來飯店虧損了,自己沒錢償還。離婚後,自己沒有經濟來源,只有把房子賣了才能還款。

法院審理認為,雙方約定的月息2%在法定準許的民間借貸利息(年息24%)範圍內,法院支持。

2018年12月,法院判決李玫償還於紅借款本金68750元及利息,駁回了於紅對王東的訴訟請求。

法官說法:

本案承辦法官介紹,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及夫妻債務糾紛案件適用法律有關問題的解釋》第三條的規定:夫妻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債務,債權人以屬於夫妻共同債務為由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於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於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本案中,於紅沒有證據證明該債務用於李玫和王東共同生活和經營,也不能證明王東對上述債務知情,所以王東不承擔上述債務。

案例二:夫妻共同借款 法院判決共同償還

2014年7月,劉芳的工作單位建集資房,為籌集購房首付款,劉芳的丈夫李剛從張強處借款17萬元,並出具欠條,約定自借款之日起按月息3%計息。隨後,張強將17萬元轉賬給劉芳。

後來,張強多次要求李剛和劉芳償還借款及利息,但兩人均未還款。

2018年4月,張強將李剛和劉芳起訴至烏魯木齊市水磨溝區人民法院,要求兩人共同償還借款17萬元及利息22萬餘元(2014年7月至2018年4月)。

庭審中,劉芳承認欠條是丈夫李剛出具的,錢也確實用於支付集資房首付。但她認為利息約定過高,願意歸還本金,自己沒有義務支付利息。

最終,法院判決李剛和劉芳共同償還張強借款本金17萬元及利息15萬餘元。(文中當事人均為化名)

法官說法:

劉芳當庭承認欠條是自己的丈夫李剛出具,借款用於購買集資房,同時,張強將錢轉入劉芳銀行賬戶的銀行轉賬記錄,也能印證劉芳對借款是知情的。因此法院判決李剛和劉芳負有義務共同向張強償還借款本金及利息。

為確定借款人及借款用途,出借人可以在借款時,要求夫妻雙方在借條上共同簽字,並標註借款的用途。此外,對於資金交易額較大的借款,一定要通過銀行轉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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