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不久,一女子因為不滿意小區物業,於是在業主群裡發表如下話語““剛才‘漢奸’帶隊,讓她簽名已被拒絕”。沒過幾天,該女子就被當地警方傳喚並宣佈拘留五日。
其實,之前爆出過不少因為微信群裡辱罵他人被拘留的事情。所以在這裡想提醒大家善於用法律武器維權,避免給自己挖坑,給對方留把柄,因為公然辱罵的確可能會面臨拘留甚至更加嚴厲的處罰,
公然辱罵他人會面臨行政拘留
其實通過圖片就可以看出來,此女是被行政拘留,依據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二條第二項。
第四十二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 (一)寫恐嚇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脅他人人身安全的; (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的; (三)捏造事實誣告陷害他人,企圖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處罰的; (四)對證人及其近親屬進行威脅、侮辱、毆打或者打擊報復的; (五)多次發送淫穢、侮辱、恐嚇或者其他信息,干擾他人正常生活的; (六)偷窺、偷拍、竊聽、散佈他人隱私的。
而依據過往案例可以知,依警方所言,網絡空間屬於公共空間,網絡秩序也是社會公共秩序的重要組成部分,網絡空間不是法外之地。也就是說,微信群是可以被定義成公共空間,達到公然的效果。
之所以我們生活中,很多人覺得自己在微信群隨意辱罵沒有被發現,是因為沒有人舉報,警方一般情況不會刻意去處理,除非引發了後果或者別的原因。簡單來說,就是你可以罵,沒人管就沒什麼,有人管就完全有理由可以拘留你。
辱罵他人還可能面臨誹謗罪
另外,辱罵他人還可能面臨誹謗罪。
2013年施行發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利用信息網絡實施誹謗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明確了利用信息網絡實施誹謗犯罪的行為方式,明確了利用信息網絡實施的誹謗等犯罪的定罪量刑標準。
《解釋》規定,捏造損害他人名譽的事實,在信息網絡上散佈,或者組織、指使人員在信息網絡上散佈的;將信息網絡上涉及他人的原始信息內容篡改為損害他人名譽的事實,在信息網絡上散佈,或者組織、指使人員在信息網絡上散佈的;明知是捏造的損害他人名譽的事實,在信息網絡上散佈,情節惡劣的,以“捏造事實誹謗他人”論。
同一誹謗信息實際被點擊、瀏覽次數達到5000次以上,或者被轉發次數達到500次以上的;造成被害人或者其近親屬精神失常、自殘、自殺等嚴重後果的;二年內曾因誹謗受過行政處罰,又誹謗他人的,均屬於情節嚴重,會被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
面對物業如何正當維權
對物業不滿意時一個很普遍的問題。
可以依據《解釋》第三條:物業服務企業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物業服務合同約定的或者法律、法規規定以及相關行業規範確定的維修、養護、管理和維護義務。業主請求物業服務企業承擔繼續履行、採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的,
通過起訴,來要求物業承擔相關賠償。實在不滿意,也可進行物業更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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