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什麼戰場上不能殺俘虜?

史提芬金周


戰場上禁殺俘虜,這是近代才有的規定,是人類進步的體現,是人類文明的一個重要標誌。

在古代,有許多殺俘的紀錄。如秦將白起曾在長平之戰後,坑殺趙降卒四十萬。秦末項羽,也曾坑殺秦降卒二十萬等等。這是人類在文明尚不發達時期的野蠻表現。

戰俘是雙方都有的。殺對方戰俘,等於殺自己人。禁殺戰俘,於雙方都有好處,也比較符合人道主義。因此,至近代,國際社會取得共識,協商制定了有關禁殺和優待戰俘的公約。

比較古代,人類今天已經文明進步多了。以後還會更文明更進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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戰俘一般是指落於敵方權力之下的武裝部隊、民兵、志願部隊人員、合乎一定條件的抵抗運動的人員以及經准許的伴隨武裝部隊的有關人員等。

從1864年開始制訂直至1949年不斷修訂和完善的《關於戰俘待遇之日內瓦公約》共有143條正文和5個附件。詳盡規定了處於敵對國家所管轄戰俘的待遇和處置方法。

之所以在戰場上不能殺戰俘,是戰俘已經被強制或者是自動繳械了,已經失去抵抗能力,同時也不會再給對方造成傷亡。

在這種情況下,如果還仍然處死戰俘,從道義上就會面臨被譴責,也是一種不道德的行為。

對俘虜不採取殺死的處理,有諸多好處,例如,在俘獲對方參與軍事行動人員的同時,己方人員也可能被對方所俘虜,這時就可以拿所俘虜的人員和對方交換,這對於雙方來說是皆大歡喜的事情,還有俘虜是一種廉價勞動力資源,可以為自己所利用等。總之不殺俘虜,利大於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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戰爭本來就是非理性的,缺乏人性的,由於交戰雙方的軍人,都是聽命於各國政府的命令行事,很多人是被強行徵招的,很多人迫不得已才上戰場,如果戰敗被俘虜了,還要將放下武器的士兵,毫無抵抗力的士兵都全部殺了,有些小國家幾乎動用了全國的青壯年,全部都殺了,不等於滅種族了嗎?

所以各國才在中立國,瑞士的日內瓦談判協商,最終達成了日內瓦公約,出於人道主義精神,對放棄抵抗能力的俘虜軍人,不以虐待屠殺,是本著人道主義精神來對待戰俘。

但在實際上,還是有很多國家未必會按照日內瓦公約來做事的。


隨雨飄渺


為什麼戰場上不能殺戰俘呢?這要清楚戰場是怎麼來的,戰場是人類文明之間或者文明之內爭奪統治權的行為,而統治權往往意味著對物質資料的掌控和權力體系的分配權和發言權!



而人類作為一個需要長期社會培養的物種,在從出生到可以走上戰場的過程中需要長期的時間和社會技能培訓,當然這個技能或許與作戰無關,但也是非常消耗社會資源的過程,這樣的一個人重新培養需要非常長的時間和社會投入!因此這樣的戰俘一般的會選擇保留一些!



也就是並非所有的戰場上都是不能殺俘虜的,相反的一些戰爭為了更為有效的震懾敵對國家的抵抗意志,是會殺掉一些甚至大部分的俘虜的,例如成吉思汗時期的蒙古軍隊,就會選擇殺掉試圖抵抗的城邦中的敵人,甚至在一些抵抗激烈的戰爭中會進行屠城,這種殘暴嗜血的行為貫穿蒙古帝國的對外擴張中,一些歷史學家統計大約屠戮了近一個億的人口!



在古羅馬時期的對外戰爭中,也會大量的屠殺戰場上的戰俘或者貧民,更會將這些人的財產歸為己有或者將倖存的人賣為奴隸,這些努奴隸成為可以通過貿易的貨物,當然一些格鬥技能相對較好的會被訓練成角鬥士,在角鬥場上相互拼殺以博取貴族的觀賞!



歐洲進入中世紀後,邦國林立,彼此之間的戰爭頻繁爆發,而這些邦國的貴族之間有保持著一個相對複雜的姻親關係,這種情況下人口規模就非常的低,以至於雙方打仗都是親戚帶隊的戰爭,直到一戰時期這種情況都沒有多大改觀,雖然此時的歐洲公國數量已經嚴重下降!例如一戰沙俄帝國沙皇就與奧匈帝國的皇帝是表兄弟!



這樣的戰爭決定了雙方都希望通過比較體面的作戰方式進行作戰,殺俘虜這件讓雙方徹底陷入仇恨的行為當然是儘量避免的!



這種行為也可以最大限度的提升戰勝國的強大與寬容,在近代戰爭中就保留下來,當然對於已經投降交出武器的戰俘,意味著他們的抵抗行為的終止,若能夠善待這些人無疑對還在抵抗的敵人心理造成影響,求生欲會讓這些人選擇不再頑強的抵抗拼命!


涇水書生


人類間戰爭的源起是為了爭奪食物和地盤。那時生產力極度落後,人們需要更多有生力量!所以戰爭過程中,戰爭的雙方除了祭祀需要絕少殺害俘虜,而是將他們變成自己的“勞動力”!這一點在原始社會和奴隸社會體現的尤為明顯!

不殺俘虜也在那時變成了一種非常有利於自己的事,漸漸地也就形成了一種風氣,甚至成為人類間戰爭的一種非約定守則!

而到了奴隸社會中後期和封建社會初期,生產力大幅提高,戰爭更加頻繁,為了凸顯自己是正義一方,仁義之師,以便在社會中製造出有利於自己的輿論,以便更好的實現自己在戰爭中的訴求,戰爭雙方也更加遵循不殺俘虜的守則,直到今天!


好來吳


戰場上不殺俘虜,也就是投降之敵,大概源於古代武士間的公平決鬥原則,這種原則好象全世界都有:那就是在對手自願放棄抵抗時絕不能再殺之。這是對於作為一個人人格的尊重。後來這個原則也被援引到戰爭中的戰場上,成為一條不成文的規定;雖然交戰雙方不一定會遵守,但還是公認的。在中國古典小說中經常會看到這樣的描寫,比如“還不下馬就縛,更待何時”之類。當然,正式把這個原則列入條文的是國際上在1949年簽訂的《關於戰俘待遇之日內瓦公約》了。

但在戰場上殺不殺俘虜,一般都是戰勝一方說了算,《公約》並沒有絕對約束力,只有道義上的指責。戰勝方可能根據政治、宗教、民族、人性、軍事實力和戰場實際等情況作出選擇。


亦喻之


小小小百科全書觀點!

人類社會的進步向來離不開戰爭的推動。所以說戰爭這個東西很矛盾。它既是動亂的源泉,也是進步的階梯。既然有戰爭那就肯定會產生戰俘。古今中外對於戰俘的處理方式,主流觀點上還是不贊成殺戮的。雖然都沒有明文規定不允許殺戮。但是在大多數國家和大多數時期都是奴役戰俘或者放歸戰俘。屠殺戰俘的很少。屠殺戰俘肯定會被釘在歷史的恥辱柱上。比如古代白起坑殺四十萬趙卒,項羽殺二十萬秦國降軍,雖然不否認他們都是一代梟雄。但是在歷史上他們的評價並不高。就是因為濫殺。


當然了,在古代也沒用一定的規則約束不可以屠殺戰俘,對於屠殺戰俘只是停留在口頭上的譴責。而且在古代對於俘虜確實也不好處理,殺掉吧會被稱為屠夫,不殺掉的話他們還會重新和自己作對。所以有些時候為了自身的安全也是可以諒解的。而為俘虜這種事情都是相互存在的。你俘虜我的人,我也俘虜你的人。大家你好我好大家好。你要是敢殺俘,那我也殺俘。所以在多數時候還是交換為主的。

現代戰爭基本上已經很少存在殺俘事件了。當然了除了個別國家之外。從1864年開始出現了一種國際性質的公約《日內瓦公約》。日內瓦公約就是指保護平民和戰爭受難者的一系列國際公約的總稱。《日內瓦公約》直到1949年才全部修訂完成。並於1950年正式生效。該公約被認為是國際主義人道法的重要組成部分,是約束戰爭和衝突狀態下敵對雙方行為規則的權威法律文件。


在1907年公約修訂後正式把戰俘納入《日內瓦公約》的保護範圍之內。該條約正式規定,戰場上放下武器停止作戰的士兵生命安全必須受到保障。目前該公約已經受到196個國家所認可。所有簽約的地區必需制定充足的法律,當日內瓦公約被侵害時要使成為嚴重刑事罪行。


二戰之中唯二沒有加入《日內瓦公約》的國家就是蘇聯和日本。在1929年的時候日本拒絕了締結《改善戰地武裝部隊傷者病者境遇的公約》和《關於戰俘待遇的公約》。也就是說日本不受《日內瓦公約》的約束。

美國在二戰時期對於歐洲戰場的俘虜,也就是德國軍人待遇十分的好,也能堅持日內瓦公約。但是在亞洲戰場對於日本總是能聽到美國虐俘的事情。一是報復日本,二就是因為日本沒有加入《日內瓦公約》別國也譴責不了美國。相同的是日本在二戰中也犯下了罄竹難書的罪過。

在歐洲戰場上德國對待其他所有的國家都不會殺俘,虐俘。但是對於蘇聯總會發生殺俘和虐俘事件。當時羅斯福催促斯大林加入《日內瓦公約》但是被斯大林拒絕了。所以我們可以看到二戰期間總會有蘇聯虐待德國俘虜和德國虐待蘇聯俘虜的事情發生。而戰爭後期德國開始投降。他們寧願跑幾百公里外投降美英聯軍也不會就近投降蘇聯軍隊 就是因為投降蘇聯軍隊安全沒有保障。



所以說戰爭是殘酷的。但請給戰爭留下最後一塊遮羞布。《日內瓦公約》的存在是對生命的尊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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優待俘虜產生於西歐中世紀封建時期。當時僱傭兵盛行。很多人今天是敵人,明天就是戰友。這時候打不過就要投降,對方優待俘虜。做人留一線,他日好相見。

打起仗來,奮勇爭先,點到為止。


天明遙遙山海關


戰爭殺不殺俘虜有兩面性:現代戰爭人權比較高,更多的注視俘虜,而且不殺俘虜更優待俘虜是一種招降或者降低敵方抵抗力的手段,更好的取得戰爭的勝利,而古代戰爭還有殺俘虜的案例,比如長平之戰坑殺四十萬一方面是軍需供給上的難度再養軍的同事增加四十萬人的需求對古代國家都是極大的負擔,所以不能留,還有一種殺俘甚至屠城是一種軍事震懾力,鐵騎所至,望風披靡。


鐵丐14


這是日內瓦關於戰場上對待戰俘的公約規定的,不僅是不能殺死,而且不能虐待。中國共產黨領導下的隊伍,從紅軍,到八路軍新四軍,再到解放軍,一直嚴格遵守該條約。當然個別案例不能絕對排除,但總體上是模範遵守。

但德日法西斯,特別是日本侵略軍在中國,在亞太戰場是完全不顧日內瓦公約的規定,肆意屠殺和虐待戰俘,駭人聽聞。這不僅為中國倖免的戰俘,還有許許多多美英澳等國的殘存著所大量揭露。

所以,在世界所有軍隊中都應該廣泛深入地宣傳教育遵守日內瓦關於戰俘的公約。因為這是人類文明的標誌和體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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