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言法語系列之著作權」留心!你的作品正在為別人賺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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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動態

2012年3月31日,國家版權局於官網發佈了“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修改草案)公開徵求意見的通知”。這是我國《著作權法》所迎來的第三次修正。目前,這次修正還處在徵集各界人士意見的階段。我們相信在不久的將來《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將以全新的面貌來保護我們的權益。

我國目前使用的是在2010年2月26日第二次修正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以下簡稱《著作權法》)。

·現實問題

隨著網絡發展的日益提速,溝通媒介的日趨多樣,有更多的人在閒暇之餘,會創作一些文學、藝術和自然科學、社會科學、工程技術等作品。有些人將這些作品留在自己的手頭,而有些人是將他們的作品或是在網上發表、或是交於出版社發行等以各種媒介讓自己的作品流通。

此時就會經常出現一個重大的法律問題——作品被別人剽竊。

·法律對接

當我們自己的文章真的被別人“剽竊”,當我們真正處在被侵權的受害者的位置時,我們對《著作權法》瞭解多少?我們又將如何在第一時間維權呢?

今天,我把與著作權法中相關的重點法律條文予以總結歸類,希望對大家提升法律意識,增加法律常識有所幫助。


(1)什麼叫法律意義上的“創作”?

據2013年1月30日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實施條例》(以下簡稱《實施條例》)第三條:著作權法所稱創作,是指直接產生文學、藝術和科學作品的智力活動。

為他人創作進行組織工作,提供諮詢意見、物質條件,或者進行其他輔助工作,均不視為創作。


(2)什麼叫法律意義上的“作品”?

據《實施條例》第二條:著作權法所稱作品,是指文學、藝術和科學領域內具有獨創性並能以某種有形形式複製的智力成果。


(3)什麼樣的“作品”受到《著作權法》的保護?

著作權的行使有限制,超出限制則不受法律保護。據《著作權法》第四條:著作權人行使著作權,不得違反憲法和法律,不得損害公共利益。國家對作品的出版、傳播依法進行監督管理。


(4)著作權的內容?

據《著作權法》第十條:著作權包括下列人身權和財產權:

(一)發表權,即決定作品是否公之於眾的權利;

(二)署名權,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權利;

(三)修改權,即修改或者授權他人修改作品的權利;

(四)保護作品完整權,即保護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權利;

(五)複製權,即以印刷、複印、拓印、錄音、錄像、翻錄、翻拍等方式將作品製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權利;

(六)發行權,即以出售或者贈與方式向公眾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複製件的權利;

(七)出租權,即有償許可他人臨時使用電影作品和以類似攝製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計算機軟件的權利,計算機軟件不是出租的主要標的的除外;

(八)展覽權,即公開陳列美術作品、攝影作品的原件或者複製件的權利;

(九)表演權,即公開表演作品,以及用各種手段公開播送作品的表演的權利;

(十)放映權,即通過放映機、幻燈機等技術設備公開再現美術、攝影、電影和以類似攝製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等的權利;

(十一)廣播權,即以無線方式公開廣播或者傳播作品,以有線傳播或者轉播的方式向公眾傳播廣播的作品,以及通過擴音器或者其他傳送符號、聲音、圖像的類似工具向公眾傳播廣播的作品的權利;

(十二)信息網絡傳播權,即以有線或者無線方式向公眾提供作品,使公眾可以在其個人選定的時間和地點獲得作品的權利;

(十三)攝製權,即以攝製電影或者以類似攝製電影的方法將作品固定在載體上的權利;

(十四)改編權,即改變作品,創作出具有獨創性的新作品的權利;

(十五)翻譯權,即將作品從一種語言文字轉換成另一種語言文字的權利;

(十六)彙編權,即將作品或者作品的片段通過選擇或者編排,彙集成新作品的權利;

(十七)應當由著作權人享有的其他權利。

著作權人可以許可他人行使前款第(五)項至第(十七)項規定的權利,並依照約定或者本法有關規定獲得報酬。

著作權人可以全部或者部分轉讓本條第一款第(五)項至第(十七)項規定的權利,並依照約定或者本法有關規定獲得報酬。


(5)著作權的保護期限?

A.不受限制的權利項:

據《著作權法》第二十條:作者的署名權、修改權、保護作品完整權的保護期不受限制。

B.公民的著作權保護期限:

據《著作權法》第二十一條:公民的作品,其發表權、本法第十條第一款第(五)項至第(十七)項規定的權利【(五)複製權;(六)發行權;(七)出租權;(八)展覽權;(九)表演權;(十)放映權;(十一)廣播權;(十二)信息網絡傳播權;(十三)攝製權;(十四)改編權;(十五)翻譯權;(十六)彙編權;(十七)應當由著作權人享有的其他權利】的保護期為作者終生及其死亡後五十年,截止於作者死亡後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如果是合作作品,截止於最後死亡的作者死亡後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

C.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著作權保護期限:

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作品、著作權(署名權除外)由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享有的職務作品,其發表權、本法第十條第一款第(五)項至第(十七)項規定的權利的保護期為五十年,截止於作品首次發表後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但作品自創作完成後五十年內未發表的,本法不再保護。

D.電影以及類似作品的著作權保護期限:

電影作品和以類似攝製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攝影作品,其發表權、本法第十條第一款第(五)項至第(十七)項規定的權利的保護期為五十年,截止於作品首次發表後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但作品自創作完成後五十年內未發表的,本法不再保護。


(6)怎樣使用他人的作品而不侵犯他人的著作權?

A. 依法“合理使用”可免費:

據《著作權法》第二十二條:在下列情況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經著作權人許可,不向其支付報酬,但應當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稱,並且不得侵犯著作權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權利:

(一)為個人學習、研究或者欣賞,使用他人已經發表的作品;

(二)為介紹、評論某一作品或者說明某一問題,在作品中適當引用他人已經發表的作品;

(三)為報道時事新聞,在報紙、期刊、廣播電臺、電視臺等媒體中不可避免地再現或者引用已經發表的作品;

(四)報紙、期刊、廣播電臺、電視臺等媒體刊登或者播放其他報紙、期刊、廣播電臺、電視臺等媒體已經發表的關於政治、經濟、宗教問題的時事性文章,但作者聲明不許刊登、播放的除外;

(五)報紙、期刊、廣播電臺、電視臺等媒體刊登或者播放在公眾集會上發表的講話,但作者聲明不許刊登、播放的除外;

(六)為學校課堂教學或者科學研究,翻譯或者少量複製已經發表的作品,供教學或者科研人員使用,但不得出版發行;

(七)國家機關為執行公務在合理範圍內使用已經發表的作品;

(八)圖書館、檔案館、紀念館、博物館、美術館等為陳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複製本館收藏的作品;

(九)免費表演已經發表的作品,該表演未向公眾收取費用,也未向表演者支付報酬;

(十)對設置或者陳列在室外公共場所的藝術作品進行臨摹、繪畫、攝影、錄像;

(十一)將中國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已經發表的以漢語言文字創作的作品翻譯成少數民族語言文字作品在國內出版發行;

(十二)將已經發表的作品改成盲文出版。

前款規定適用於對出版者、表演者、錄音錄像製作者、廣播電臺、電視臺的權利的限制。

B.特定教科書的法定特許:

據《著作權法》第二十三:為實施九年制義務教育和國家教育規劃而編寫出版教科書,除作者事先聲明不許使用的外,可以不經著作權人許可,在教科書中彙編已經發表的作品片段或者短小的文字作品、音樂作品或者單幅的美術作品、攝影作品,但應當按照規定支付報酬,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稱,並且不得侵犯著作權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權利。

前款規定適用於對出版者、表演者、錄音錄像製作者、廣播電臺、電視臺的權利的限制。

——2018.4.19傍晚

姜玉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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