流浪狗咬傷人,“愛心主人”被判賠三千七:這樣的愛心,冤不冤?

——社會愛心理念,也要在法律規範中進一步提升

湖北十堰男子周某長期為流浪狗提供食物,結果流浪狗將他人咬傷。法院審理認為,流浪犬長期滯留其庭院,視被告為主人。被告未驅離流浪犬,客觀上已成為流浪犬實際管理人,判決周某賠償3700餘元。(新浪新聞1月4日)

流浪狗咬傷人,“愛心主人”被判賠三千七:這樣的愛心,冤不冤?

不管在哪座城市,都可看到很多流浪狗,於是一些人給它們定期投放狗糧和飲用水,對於這樣的舉動,當然是一種愛心的體現。而很多地方也已經成立了這樣的志願組織,志願者們每月提供一些錢,以實施愛心行動,這應當得到人們的認可。

但對於湖北十堰發生的這件事來說,卻有所不同,因為這隻流浪犬長期滯留其庭院,這本身就是一種既成事實的收養結果,而在這個前提之下,必然就會產生法律上權利與義務的關係,當狗咬了人時,周某就有義務處理後面的事宜,這是不能推脫的法律責任。

如果換個角度舉個例子就能清晰地理解其中的法理依據,比如,某好心人在街上領回一個乞丐回家,長期給他吃給他喝,但如果這個乞丐不巧生了病或出現了意外,那麼,這個好心人在很大程度上就要擔負對這個乞丐的責任,因為當你領他回家的時候,就意味著在很大程度上接過了社會責任。

流浪狗咬傷人,“愛心主人”被判賠三千七:這樣的愛心,冤不冤?

而之所以發生在湖北十堰的這個法院審理,會引發人們的強烈爭議,其根本原因就在於“愛心”二字上。愛心到底是什麼?在一般情況下,愛心是指善意的初衷,和一定的實際行動,但愛心並不僅僅指的是給吃給喝給住,而更重要的是敢於並有能力承擔應有的社會與法律的責任。

有人說,如果這樣較真的話,那麼“愛心”的門檻兒是否太高了?但客觀地說,“愛心”確實存在著門檻兒,其中的根本原則,就在於自願接受社會責任之後,就要認真履行道德與法律的義務,不能因為有愛心的初衷,就屏蔽掉所有的現實風險,而避免風險的發生,本身就是愛心的合理且必須的組成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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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在很多國家,人們在施以愛心的時候,並不主張己力而為,而是要依靠於專業化的社會機構,並且這樣的社會機構,也要接受嚴苛的社會監督,社會的監督者,決不會因為機構的愛心初衷,而放鬆對其長期過程的時刻監督。

而從社會監督者的角度來說,對人或動物的愛心看待,首先就是以法律層面的視角來看待與評估,在看到完成了法律義務之後,才會給予道德層面的點贊。而在中國,情況卻恰恰相反,當一個人表現出愛心初衷的時候,社會馬上就會給出極大的讚許,而當出現了一些問題的時候,就又會馬上追以極大的譴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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顯然,這種相反情況的出現,就是因為對愛心的理解存在著偏差,在目前人們心目中,感性認知多於理性認知,眼前評估多於長遠評估,道德層面的審核多於實施能力層面的審核,而這背後的根本原因,就是在愛心的行為之下,忽略了對法律義務與社會責任的確認。

因而,湖北十堰的這起法院審理,給予了社會這樣的啟示,即社會確實需要更多的愛心,這是社會文明的一個標誌,但愛心是需要實際能力支撐的,它決不僅僅是一種善意的初衷就能涵蓋的。這裡面的責任與義務一定要清晰無誤,並應當得到法律的進一步確認,換言之,社會愛心的理念,也要在法律的規範與導向中,進一步提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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