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該給教師的人身安全加把“鎖”了

是該給教師的人身安全加把“鎖”了

日前,安徽省阜陽市阜南一位女老師,只因擔任過學生冷某的班主任,對其管教過,這位未成年學生懷恨在心,竟然在教學樓上背後襲擊老師,先是棍子打倒,繼而揪住頭髮在地上撞擊。受傷的趙老師,現在傷情十分嚴重,已經無法進食,花費了二萬餘元,還未見明顯好轉。有網友稱,“打老師者,不過是個學生嘛,教育教育算了,下不為例”。

學生毆打老師,這早已不是個案,據據《法制晚報》的不完全統計,僅2015年,至少有13起教師被學生襲擊事件曝光。其中,2起涉及到小學生,6起為中學生,另外還有3起的施暴者是學生家長。而網絡搜索會發現,近年來,學生毆打、襲擊教師的惡性事件呈“多發、頻發”的上升趨勢。

每一次學生毆打教師事件曝光後,都會引燃輿論媒體與公眾熱議,眾說紛紜中,雖然不乏同情、理解教師,極力為被打教師辯護,發出捍衛教師人身權利的聲音,但輿論中同樣存在以下論調:

一是置被打教師身心受害的事實於不顧,不去譴責、追究肇事學生的無良與不法行為,反而先是拋出“學生打老師,那老師一定有錯”的推論假設,進而深入追究教師在教育教學管理中的種種“錯誤”,來為毆打教師的學生行為辯護。

二是拋出“學生是未成年人,即便有違法甚至犯罪行為,也應該被寬容與保護”,更有一些自詡懂點教育的“半吊子”甚至公然發出“學生有什麼好批評的”論調——把毆打教師的學生應該承擔道德與法律責任一股腦推卸乾淨,把教師被打的責任全部推給受害教師,而依據就是“學生是成年人”。

需要指出的是,學生作為未成年人,在其成長過程中,的確需要得到國家、社會、學校、家庭,以及司法保護。為此,不光我國的《教育法》、《義務教育法》等法律法規中對此有明確要求,而且還出臺了《未成年人保護法》《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等專門的未成人保護法律。同時,各種教育法規、教育政策也特別強調尊重學生的人格尊嚴,保護學生的身心健康。

然而,保護不是縱容,過度保護催生一些無法無天,“無知無畏”的“熊孩子”,他們中間,毆打教師時,有些已經到了承擔法律責任的年齡“零界點”,並非“一無所知”的懵懂兒童,他們中間有些不僅無視校紀校規,而且對法律法規“滿不在乎”——我是未成年人,法律會保護我。對規矩法律缺乏敬畏之心的未成年學生,又哪裡會把教師的權威放在眼裡。與老師打別、對著幹,公開對立、對抗,把老師正當、正常的教育管理視為“與自己過不去”的責難,把教師的“苦口婆心”的“當眾批評”看成是“有辱自己人格”的懲罰,從而懷恨在心,伺機報復,這是當下多數學生毆打教師的“罪魁禍首”。

而明確了這一點,我們就能很容易理解教師群體為什麼會對學生毆打教師,尤其遭遇教過學生“報復”後的痛苦與絕望,而更讓眾多教師無法接受的是事件發生後,受害教師身心遭遇重創,涉事學生家長也就頂多賠禮道歉,賠償點醫藥費,肇事學生卻被簡單草率的“批評教育”了事。

面對日益上升的學生毆打教師的惡性事件,面對教師的人身安全日益遭受來自學生的侵害時,我們不僅要問,教師還怎麼能偶做到“靜下來心教書,潛下心來育人”?因此,是時候該給教師的人身安全加把“鎖”了。

作為立法機關,應該充分考慮修訂《教師法》,增加“保障教師人身安全”,以及“侵害教師人身安全所應承擔的法律責任”的具體規定;同時,在《未成年人保護法》中增加“尊重教師,禁止毆打教師”,以及違法規定後應承擔的法律責任——如情節嚴重的,除批評教育外,還必須移送少年管教所進行強制教育等。

作為學校,應對學生毆打教師,侵害教師人身安全的行為採取“零容忍”態度,除慰問疏導教師外,還必須理直氣壯地為教師“撐腰”——及時報案,諮詢法律顧問,積極協調,爭取公平合理解決,既讓受害教師得以寬慰,又必須讓肇事學生及家長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除法律責任承擔外,作為教育主體,學校還應及時啟動校紀校規的教育處理程序,根據實際情況,對肇事學生處以警告、記過、記大過、留校察看等處分,並且載入學生檔案,以最大限度地教育震懾學生,讓學生產生對法律法規、校紀校規的敬畏感。

(作者劉義富,蒲公英評論特約評論員。來源:蒲公英評論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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