倉山區商標續展,這些問題你瞭解了嗎?

對於商標續展,大家的認知就是,商標到期前繳納續展費用就完事了唄。這樣理解沒毛病,但有些問題也不是那麼簡單的,商標續展也是有很多問題要了解的。所以跟一休小編來學習下吧。

倉山區商標續展,這些問題你瞭解了嗎?

一、商標續展問題

1、商標續展時間為商標期滿前12個月內,外加6個月寬展期。

有拖延症的客戶請切記,寬展期內續展是要加收遲延費的。註冊商標有效期滿,需要繼續使用的,商標註冊人應當在期滿前十二個月內按照規定辦理續展手續;在此期間未能辦理的,可以給予六個月的寬展期。每次續展註冊的有效期為十年,自該商標上一屆有效期滿次日起計算。期滿未辦理續展手續的,註銷其註冊商標。

2、商標有效期是從註冊成功之日起算,而不是申請日。

商標法第三十九條 :註冊商標的有效期為十年,自核準註冊之日起計算。

3、商標續展核准後下發續展證明,和之前的商標證書一起使用。

商標局對商標續展註冊申請審查後,核發商標續展證明,不再另發商標註冊證,原商標註冊證與商標續展證明一起使用。

二、商標續展申請被駁回了怎麼辦

商標局對於申請續展註冊的,一般都會核准,但是商標續展申請時依然存在違背相關法律規定而被駁回請求的情況,通常有三種:

1、超過寬展期提出續展註冊申請的;

2、自行改變原註冊商標的圖形、文字的;

3、自行擴大原註冊商標核定的商品使用範圍的。

根據《商標法實施細則》第23條的規定,商標續展申請被駁回之後,如申請人不服,可在收到駁回通知之日起15日內,向商標評審委員會遞交《駁回續展複審申請書》1份,申請複審,同時附送原《商標續展註冊申請書》和《駁回通知書》。

商標評審委員會作出終局決定,書面通知申請人。決定核准續展註冊的,移交商標局續展註冊,並予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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