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遷、婚姻和繼承相關的13個法律知識,你知道幾個

拆遷、婚姻和繼承相關的13個法律知識,你知道幾個


問題一:婚前一方拆遷,一方將拆遷補償款用於結婚購房,該房屋是否為夫妻共同財產?

答:不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婚前財產在婚後的形式轉化,不影響該財產的性質。因此,夫妻一方以婚前存款在婚後購置的房屋,仍然屬於購置方的婚前財產,如果對方沒有出資,則不能主張享有房屋的份額。同樣,婚前其他財產的形式轉化,也不影響其作為婚前財產的性質。另外,婚前財產產生的孳息,如婚前存款的利息等財產,也屬於婚前財產。

問題二:是否可就動遷補償款的分配訂立遺囑?需符合哪些條件?

答:一般而言,實際生活中,書面遺囑存在較為廣泛且認定起來較為方便。然而並非每份遺囑都是有法律效力並且為法律所認可的。

從我國法律規定來看,一份有效的遺囑必須符合以下四個條件:

(1)遺囑人立遺囑時必須具有遺囑能力,即遺囑人應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2)遺囑必須具有遺囑人的真實意思表示,即遺囑人在訂立遺囑時完全是出於自願,按照自己的真實意圖製作的,而並非是受他人的欺騙或脅迫而訂立;

(3)遺囑的內容必須合法,即遺囑的內容不得與國家的法律法規相悖,處分的僅僅是遺囑人個人的財產。其中,必須注意的是,遺囑人訂立遺囑時,必須對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保留必要的遺產份額,否則,這份遺囑將會被認定是部分無效的;

(4)遺囑必須具備法定形式,根據《繼承法》第17條的規定,遺囑形式有公證遺囑、口頭遺囑、書面遺囑和錄音遺囑。遺囑要簽名蓋章,註明年月日;口頭遺囑、錄音遺囑、代書遺囑需有兩個或兩個以上無直接利害關係的人在場見證,並在代書遺囑上簽名。

問題三:原私房產權人死亡,未留遺囑,如何認定現房屋繼承人?

答: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10條,依據下列順序認定,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繼承開始後,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在同一個繼承順序中的繼承不存在先後順序之分,同一順序中的繼承人對被繼承人的遺產享有平等的繼承權利。另外,喪偶兒媳對公、婆,喪偶女婿對岳父、岳母,盡了主要贍養義務的,作為第一順序繼承人。

問題四:第一順序中的“子女”是否包括繼子女?

答:第一順序中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係的繼子女。與繼父母有扶養關係的繼子女對繼父母的遺產享有繼承權。扶養關係的認定主要具備以下三個方面:(1)繼父母對未成年的繼子女履行了撫養義務;(2)繼父母對已成年但系限制行為能力或無行為能力的繼子女履行了撫養義務;(3)繼子女對繼父母履行了贍養義務。

問題五:同一順位的繼承人是否必須均等分配遺產?

答:一般情況下,同一順序中的繼承人對被繼承人的遺產享有平等的繼承權利。特殊情況下,同一順序的繼承人可不均等分配遺產,這些特殊情況是指:

(1)對生活有特殊困難的缺乏勞動能力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應當予以照顧;

(2)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扶養義務或者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可以多分;

(3)有扶養能力和有扶養條件的繼承人,不盡扶養義務的,分配遺產時,應當不分或者少分;

(4)經繼承人之間協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分配。

問題六:法定繼承人在何種情況下喪失繼承權?

答:繼承人有下列原因之一的,喪失繼承權:

(1)繼承人故意殺害被繼承人的;

(2)繼承人為爭奪遺產而殺害其他繼承人的;

(3)繼承人遺棄被繼承人或虐待被繼承人情節嚴重的;

(4)繼承人偽造、篡改或者銷燬遺囑,情節嚴重的。

問題七:什麼是轉繼承?何時可以轉繼承?

答:轉繼承是指繼承開始後,繼承人沒有表示放棄繼承,並於遺產分割前死亡的,其繼承遺產的權利轉移給他的合法繼承人。轉繼承只發生於法定繼承的情況下。在轉繼承中,死亡的繼承人為原繼承人,原繼承人的繼承人為轉繼承人。轉繼承權的標的是原繼承人享有的遺產份額。當數個同一順序轉繼承人共同繼承時,應由他們共同繼承和分割原繼承人享有的遺產份額。因此,可以把轉繼承看作是原繼承人繼承遺產權利的轉移。

問題八:什麼是代位繼承、何時可以代位繼承?

答:代位繼承是指被繼承人的子女先於被繼承人死亡,繼承開始後,由被繼承人子女的晚輩直系血親代替已故父母繼承被繼承人的遺產。代位繼承只發生於法定繼承的情況下。在代位繼承中,先於被繼承人死亡的繼承人稱為被代位繼承人或被代位人,代替被代位人繼承遺產的人稱為代位繼承人或代位人。代位繼承人一般只能繼承他父親或者母親有權繼承的遺產份額。

問題九:公房能否作為原承租人遺產?

答:公房不屬於遺產,其所有權人為國家,因此該房不應作為原承租人死亡後遺留的個人財產。但是公房的動遷補償款可以繼承,比如:在只有承租人的公房動遷時,原承租人已死亡,若已依法確定了承租人的,動遷補償款歸新的承租人;若尚未確定承租人的,動遷補償款歸原承租人的繼承人。

問題十:被繼承人死亡已逾20年,登記在其名下的房屋動遷後,繼承人主張動遷款的處理?

答:被繼承人死亡後,繼承人未聲明放棄繼承,且係爭房屋權利未發生變動的,係爭房屋的權屬歸繼承人共同共有,繼承人的確權主張不受訴訟時效限制,可依法確認各方的權力份額。但係爭房屋已動遷的,繼承人應當在知道或應當知道動遷利益受侵害之日兩年內主張動遷利益。

問題十一:多份遺囑內容衝突如何處理?

答:公證遺囑的效力優先於一般形式遺囑。若有公證遺囑,則以公證遺囑為準,公證遺囑的效力高於其他自書遺囑、代書遺囑、錄音遺囑和口頭遺囑四種形式的遺囑;但若有多份公證遺囑存在時,則以最後一份公證遺囑為準;若無公證遺囑,則以最後所立的一份遺囑為準。

問題十二:有效遺贈撫養協議與有效遺囑中內容產生衝突,應當如何處理?

答:根據《關於貫徹執行若干問題的意見》第5條規定,被繼承人生前與他人訂有遺贈撫養協議,同時又立有遺囑的,繼承開始後,如果遺贈撫養協議與遺囑沒有牴觸,遺產分別按協議和遺囑處理;如果有牴觸,按協議處理,與協議牴觸的遺囑全部或部分無效。

問題十三:遺囑人無民事行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遺囑是否有效?

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二十二條第一款的規定,無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為能力人所立的遺囑無效。需注意的是,確定遺囑人是否具有訂立遺囑的行為能力,應以遺囑人訂立遺囑當時為準。若訂立遺囑當時,遺囑人具有完全行為能力,即使其後來行為能力全部或部分喪失,遺囑仍然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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