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保新政出臺,企業成本將增加30%,欠繳或被追徵10年,什麼企業承擔得起?
2019年起社保統一歸稅務徵收
8月20日,國家稅務總局、財政部、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國家衛生健康委員會、國家醫療保障局視頻會議部署,今年12月10日前要完成社會保險費和第一批非稅收入徵管職責劃轉交接工作,自2019年1月1日起由稅務部門統一徵收各項社會保險費和先行劃轉的非稅收入。
劃重點:
1、先合併國稅地稅機構再接收社會保險費和非稅收入徵管職責;2、明確從2019年1月1日起,將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失業保險費、工傷保險費、生育保險費等各項社會保險費交由稅務部門統一徵收。3、按照便民、高效的原則,合理確定非稅收入徵管職責劃轉到稅務部門的範圍,對依法保留、適宜劃轉的非稅收入項目成熟一批劃轉一批,逐步推進。4、增強政策透明度和執法統一性,統一稅收、社會保險費、非稅收入徵管服務標準。這意味著以後各項社會保險費將由稅務部門統一徵收,而不是代收。
稅務的徵管能力是目前而言最強的,這樣的調整意味著什麼?
● 一方面,社保基金收支兩條線,將徵收職能從人社部門分離出來,有利於人社部門集中力量來做社保基金的管理和發放。
● 另一方面,也是最關鍵的,稅務部門和其他部門相比,徵管能力是目前而言最強的。稅務部門最容易掌握用人單位的經營狀況和工資發放情況,對那些不給員工上社保、不全額上社保的企業最方便做到“精準打擊”。
工資、個稅、社保比對困難?完全不存在問題!
前段時間發改委的關於限制特定嚴重失信人乘坐民航的一則意見稅務總局也是署名了的,裡面就提到用人單位未按規定參加社保、未如實申報社保繳納基數、拒繳社保的,其責任人都將被納入失信名單,坐飛機都將受限。
在這樣的背景下,企業那些“控制社保成本”的花招,比如按社會最低工資標準繳納社保費用,自然成了未來被重點監管和嚴厲打擊的對象。
這讓很多人疾呼:最嚴徵管時代來了!
2
單位不繳少繳社保?
攤上大事了!
現在你公司是怎麼交社保的?
舉兩個最常見的例子:
(1)在某三線城市,一家10人小公司,只買了一個員工最低標準的社保就可能過關了,其餘9個人都沒買!在稅局全面負責徵收以後,你可能需要補這9個的人社保!工資社保得對應起來,並且實繳!
(2)在一線城市,以北京為例:
社保基數有上下限,每個地方不一樣。如果工資低於基數,按照最低標準繳納,如果高於基數且不高於最高上限,則按照實際工資據實繳納,如果高於最高上限,則按照最高上限繳納。
不少公司做法是:你實際工資10000,卻按最低工資基數繳社保!
這是不對的!而且,社保費由稅務部門統一徵收以後,這現實情況很有可能會改變!你得按照實際工資10000交社保!
從明年開始,個稅、社保徵收一起歸於稅局管理,眾所周知,稅務的徵管能力是目前最強的,這就意味著,以後公司給員工漏繳、少繳的情況,將不再存在。工資有多少就要上多少社保和個稅!員工將能更好的維護自己的基本權益,享受到正常的社保待遇。
那些不給員工上社保、不全額上社保的企業將很容易被查出來!對於這些企業,將被定為嚴重失信,責任人連飛機都別想坐啦!
3
社保費率高
企業盼減負
其實近年來,企業所面臨的人力成本過高問題已經飽受詬病。
此前,我國養老、醫療、失業、工傷、生育五項社保的繳費比例,企業為29.8%(包括養老20%、醫療6%、失業2%、工傷1%、生育0.8%),個人已經達到11%左右,合計超過了工資的40%。
2016年雖然調整了部分險種的繳費費率,但下降幅度並不大,例如繳費佔最大頭的養老保險,單位繳費費率從20%下降到19%,只下降了一個百分點,還是讓企業覺得降低比例太少,減負作用有限。
“現在經濟形勢不好,企業本來就挺困難的,以前把社保做低了,也是沒辦法的事情。企業算工資,一般說的都是稅前的,可員工算工資,一般都是指實際拿到手的。
假如一個員工到手的工資有一萬多,那企業實際付出的可遠遠不止這個數,大概要一萬六七的樣子,很大一部分都是稅、住房公積金和社保的費用。現在缺人缺得厲害,卻不敢招人,就是因為人力成本實在太高了,招不起、不敢招。
一家人力資源公司的經理李先生表示,大家當然希望所有的事情都能合規合法,企業也不用冒著被查的風險,但希望政府部門也能體諒一下企業的難處,減輕一下企業的負擔。
4
欠繳社保被追徵10年
近期,有家企業欠繳社保被追徵10年,裁決書如下:
江蘇省常州市新北區人民法院行政裁定書
(2018)蘇0411行審124號
申請執行人國家稅務總局常州市稅務局。
被申請執行人常州市裕華玻璃有限公司。
江蘇省常州地方稅務局第五稅務分局認為被申請執行人常州市裕華玻璃有限公司欠繳2007年12月至2017年11月期間的基本養老保險費1631897.92元、基本醫療保險費214321.9元、工傷保險費42028.8元、失業保險費104375.81元、生育保險費18509.72元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和《江蘇省社會保險費徵繳暫行條例》的規定,於2017年12月18日作出常地稅五社徵字[2017]第434號社會保險費徵收決定,對被申請執行人徵收社會保險費2011134.15元,並告知了行政複議和行政訴訟的權利及相應的法律後果。被申請執行人在法定期限內既未申請行政複議,也未提起行政訴訟,亦未全部履行繳納義務。2018年7月5日,國家稅務總局常州市稅務局發佈2018第2號《關於稅務機構改革有關事項的公告》,在稅務機構改革過渡期以國家稅務總局常州市稅務局名稱開展工作,並使用市局公章。申請執行人於2018年7月31日作出履行催告書,要求被申請執行人於催告之日起10日內履行,但其仍未履行。申請執行人遂於8月20日向本院申請強制執行,要求本院強制執行欠繳社保費款1802293.53元。
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審查後認為,江蘇省常州地方稅務局第五稅務分局作出的常地稅五社徵字[2017]第434號社會保險費徵收決定符合法律、法規規定,具備法定執行效力。因稅務機構改革,國家稅務總局常州市稅務局有權以申請執行人名義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四條、第五十五條、第五十七條、第六十條的規定,裁定如下:
申請執行人國家稅務總局常州市稅務局申請執行的常地稅五社徵字[2017]第434號社會保險費徵收決定之內容,本院准予強制執行,被申請執行人常州市裕華玻璃有限公司還應繳納社保費款1802293.53元。
申請執行費由被申請執行人常州市裕華玻璃有限公司承擔。
本裁定送達後即發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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