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釋法」接手“轉讓店”沒倆月就被趕

「以案釋法」接手“轉讓店”沒倆月就被趕

「以案釋法」接手“轉讓店”沒倆月就被趕

【案例簡介】

“位置好、客流旺、手續齊全、接手就能營業,要不是我家有事,我也不捨得……”“旺鋪”的轉讓理由看上去很美,可總有人在接手“轉讓店”後,不知不覺被套路,不僅沒賺到錢,還面臨重大經濟損失,更嚴重者還可能官司纏身。

2017年9月,張月得知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烏魯木齊市天山區中山路附近一家飯館“急轉”,便去了解,與店主郭芳多次溝通後,她決定轉接此店。

2017年10月2日,張月與郭芳簽訂了一份《店鋪轉讓合同》,約定郭芳將自己經營的飯館店面轉讓給張月,雖然郭芳不是房東,且原飯館與房東的租房協議在該年年底到期,但她表示可以協商續租事宜,並保證張月享有在原有房屋租賃合同中所享有的權利與義務。

簽約後,張月向郭芳支付了18萬元的轉讓費,可一週後,卻收到了房東出具的通知,告知本由郭芳承租的飯館須於2017年12月31日前退房並搬離原址。

“不是說好的可以續租嗎?”張月找郭芳理論,郭芳表示,去年此時,房東也出具過解除續租協議的通知,但後來還是續簽了一年的租房協議,她安慰張月不必太在意。

可這一次,房東退租決心十足,多次對張月下發搬離通知。

張月認為,郭芳有意隱瞞“轉讓店”事實,將其訴至烏魯木齊市天山區人民法院,要求撤銷與其簽訂的《店鋪轉讓合同》、返還轉讓費18萬元,並賠償其相關損失兩萬餘元。

【案例分析】

 法院對此案審理後認為,根據我國合同法第五十四條規定:因重大誤解、顯失公平、一方以欺詐脅迫手段或者乘人之危情形下籤訂的合同,當事人可申請撤銷。本案中,雙方確實存在重大誤解,轉讓合同可予撤銷。因郭芳未按照合同約定履行“負責與房東協商房屋續租”的責任,故其對合同的撤銷而產生的損失負有主要責任,即60%的締約過失責任。張月在已知郭芳的《房屋租賃合同》快要到期的情況下,未與房東核實續租事宜,應當承擔未盡注意義務的責任,即40%的責任。據此,法院判令郭芳向張月返還轉讓費的60%,並賠償張月其他各項損失6000餘元。

(市司法局城區司法所 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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