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南縣富陂大道西側棚戶區改造項目 房屋徵收補償方案

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等法律法規以及國家有關棚戶區改造補償安置政策,按照我縣2018—2020年棚戶區改造三年規劃,縣房屋徵收部門在對阜南縣富陂大道西側棚戶區改造項目徵收範圍內房屋、土地進行調查登記的基礎上,擬定以下徵收補償方案:

一、徵收項目名稱

阜南縣富陂大道西側棚戶區改造項目。

二、徵收與補償原則

房屋徵收與補償遵循決策民主、程序正當、結果公開、群眾自願、遵法守法的原則。

三、徵收人:阜南縣人民政府

四、徵收部門:阜南縣房地產管理局

五、項目實施單位:鹿城鎮人民政府。負責宣傳動員、調查摸底及補償安置的具體工作,委託具有法定資格的建築施工企業承擔房屋拆除。

六、徵收依據

(一)徵收項目符合《條例》第八條第(五)項認定的“由政府依照城鄉規劃法有關規定組織實施的對危房集中、基礎設施落後等地段進行舊城區改建的需要”和第(六)項“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公共利益需要”。

(二)徵收項目符合《條例》第九條第一款相關規定,其中:

1.經阜南縣發改委認定,符合我縣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且已納入我縣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年度計劃;

2.經阜南縣國土局認定,符合我縣土地利用總體規劃;

3.經阜南縣規劃局認定,符合我縣城鄉規劃和專項規劃。

(三)徵收項目屬公共利益項目——棚戶區改造項目。

七、徵收範圍

阜南縣富陂大道西側棚戶區改造項目徵收範圍為:1.鹿城鎮城北社區:苗南河路以南、谷河路以北、富陂大道以西、邰莊巷以東(包括邰莊巷以西部分房屋);2.鹿城鎮和平社區:谷河路以南、淮河路以北、富陂大道以西、文明巷以東;3.具體範圍詳見富陂大道西側棚戶區改造項目規劃圖。

八、徵收範圍內房屋狀況說明

改造範圍內總戶數680戶,徵收房屋總建築面積12.9萬平方米,總佔地約470畝。改造範圍內除部分商業用房、單位辦公用房外,大部分為城鎮居民住房,存在基礎設施較差、功能配套不完善、給排水困難、佈局散亂等問題,居住環境需要改善,是和我縣城市規劃建設要求和居民美好生活需求不相符的片區。

九、徵收時間

發佈徵收決定時間:2018年11月13日。

簽約期限:2018年11月26日至2019年1月24日。

被徵收人應在補償協議約定的搬遷期限內完成搬遷,在簽約期限內達不成補償協議的,由房屋徵收部門報請縣人民政府作出補償決定,依法徵收。

十、徵收補償安置相關認定標準

(一)被徵收房屋有關認定標準

1、被徵收房屋的入戶調查

房屋調查、測繪、評估等工作人員入戶調查、勘查、丈量時,被徵收人應予以配合,並提供房屋所有權證、土地使用證、相關審批文件等對補償有利的各種證件材料,逾期不提供或者不配合的,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行政訴訟證據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五十九條規定,自行承擔不利的法律後果。

2、被徵收房屋的用途和合法性認定

被徵收房屋用途以房地產權證等有效房屋產權證明標註的用途為準。未經產權登記的房屋,其用途和合法性由片區指揮部組織、住建局(城鄉執法局)牽頭會同國土、規劃、房產、鹿城鎮等單位依法進行認定。具體認定工作以縣城2008年航拍圖為依據; 如2008年航拍圖不能清晰判定,則按各網格化責任部門的執法資料、結合國土部門1:500城鎮地籍調查測繪資料及以及縣城2016年3月航拍圖的先後順序依法進行認定。

3、違法建設時間節點認定

根據《城鄉規劃法》、結合《阜南縣查處城區違法建設網格化管理暫行辦法》(南政發[2008]17號)文件頒佈時間以及我縣2008年衛星城區航測圖片等,確定2008年11月23日為城區違法建設時間節點。

4、被徵收房屋有效面積認定

(1)經依法批准建設的房屋結合房產證登記面積認定,據實補償。

(2)經認定其房屋不屬於違法建設的,並且能夠在本方案規定的簽約期限內配合完成徵遷工作的,據實補償。其中:四面磚牆(最多隻能有一面借牆)、有木板、牛氈、燒製瓦等屋面、門窗完好,簷高2.2米以上(含2.2米)的建築物,均作為貨幣補償或產權調換有效面積。對年代久遠的老舊房屋,為保護善良守法公民的利益,其牆體結構和簷高標準按縣棚戶區改造工作指揮部印發的《關於明確阜南縣房屋徵收相關補償標準的通知》文件執行。不符合上述規定的活動板房(包括內裝牆)、石棉瓦房、安棚(有牆體)等簡易結構,給予每平方米340元的貨幣補償,但不屬於產權調換有效面積。

(3)違法建設時間節點後建設的房屋,經認定為違法建築的,在簽約期限內主動拆除的給予每平方米340元的自拆補助;簡易結構給予每平方米100元自拆補助;在簽約期限內未主動拆除的,政府組織有關單位依法強制拆除且不予補助。

(4)房改房認定。參加房改並取得100%產權的據實補償安置;取得60%產權的,按當年房改政策補齊100%購房款後予以補償安置;應參加而未參加房改的,經產權單位同意,並按房改政策繳齊購房款後予以補償安置。未經單位批准強佔公有房屋的除外。

(二)簽訂協議的主體認定標準

有房產證的住房,以房產證記載的合法產權人為準;沒有房產證的房改房以房改發票為準,由房改人簽訂房屋徵收補償安置協議;沒有房產證和房改發票的,需出具單位分(購)房證明,由房屋受讓人簽訂房屋徵收補償安置協議;無以上手續,在單位劃撥土地上(院落以外)或原村集體宅基地上的自建房屋及其他房屋,在依法認定的基礎上還需單位或社區出具相關證明,由居住人寫出無產權糾紛承諾書後簽訂房屋徵收補償安置協議;涉及房改的參照本方案房改房認定規定執行;房屋權屬有爭議的,以法院判決為準;房屋買賣未過戶的,現居住人提供合法有效的房屋買賣協議、房屋買賣納稅憑證、無產權糾紛承諾書後簽訂房屋徵收補償安置協議。如有糾紛,由承諾人承擔全部責任;涉及房屋土地抵押的,應提供與抵押權人達成的相關協議。

(三)安置人口認定標準

安置人口以本方案公佈徵求意見之日為截止日期,具體依據公安戶籍登記情況認定。項目房屋徵收決定下達前因新婚、生育、回國、畢業、軍轉、刑滿釋放等原因轉入戶籍,憑戶口本或公安戶籍管理部門出具的戶籍登記表計入安置人口。

(四)被徵收房屋分戶標準

1、以本項目房屋徵收範圍內有效房產證明或單獨戶口簿作為有效分戶條件,分戶所分割的房屋面積原則上最小不能低於20平方米;

2、獨立單元式成套房屋原則上不允許分戶;

3、超過120平方米的,在安置時原則上只按一戶計算,結餘面積的安置方式按照本方案第十二條相關規定執行。

4、一處被徵收房屋,存在共同繼承房產並事實上在該處房屋內分戶居住、且戶籍地址均為該處房屋的,項目徵收補償方案公開徵求意見前夫妻已離異且能以法律文書或具有法律效力的離婚協議明確房屋產權分割的,經社區調查認定核實,項目指揮部研究後,按實際情況分戶安置。

(五)停產停業損失補償標準

1、被徵收房屋用途按照前款規定被認定為經營性非住宅房屋的,按照被徵收房屋評估價的10%一次性給予被徵收人停產停業損失補償費,不再計算停產停業期限。

2、對經依法登記為住宅或者按照前款規定被認定為住宅,徵收時按照住宅房屋給予補償。其中:直接用於商業經營的沿街一層結構獨立的住宅房屋,且同時具備以下條件的,按照被徵收房屋評估價的10%一次性給予被徵收人停產停業損失補償:

(1)依法取得相關營業證照、履行納稅義務;

(2)房屋徵收決定作出時仍在經營,且連續經營滿1年以上。

十一、徵收人提供的產權調換房屋

1、產權調換房屋權屬狀況及質量標準:被徵收人結清被徵收房屋和徵收人提供的用於產權調換的房屋之間差價後取得全部產權;房屋質量按國家竣工驗收標準執行。

2、產權調換房屋狀況:

(1)徵收人按照就近安置的原則,提供位於徵收改造區域內的商品安置房用於被徵收人回遷安置。

(2)徵收人在城東新區王化路(縣十一小附近、詳見規劃圖),以出讓定購方式投資建設商品房用於住宅房屋被徵收人安置。

(3)徵收人所提供的安置房,除部分商業用房、社區管理、物業服務及其他配套用房外,其餘為居住用房。

(4)安置房設計為高層樓房,提供70㎡、90㎡、110㎡、120㎡左右4種回遷安置標準戶型供住宅房屋被徵收人選擇。

十二、房屋徵收補償安置辦法

被徵收人可以選擇貨幣補償,也可以選擇房屋產權調換,但被徵收房屋面積小於等於120平方米的只能選擇一種方式。

(一)貨幣補償

1、非住宅

非住宅房屋按照房屋評估價值進行貨幣補償。

2、住宅房屋

根據其被徵收房屋有效面積,給予其4000元/平方米貨幣補償。被徵收人需要購買商品房的,按照其被徵收房屋有效面積,給予其300元/平方米的購房補貼(購買本項目所建用於安置的商品房除外);

3、最低生活保障戶

戶口及房屋在本棚戶區改造區域內,且按照有關規定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被徵收人(以縣民政部門在本徵收補償安置方案公佈徵求意見當月出具的低保證明所確定人數、姓名為準,有效日期至徵收決定下達之日),按照其經認定的被徵收房屋有效面積進行貨幣補償,符合住房保障政策規定的給予住房保障。

4、貨幣補償方式

被徵收人可以自願選擇以下兩種貨幣補償方式,並在房屋徵收補償安置協議中明確。

一是選擇直接領取貨幣補償款。被徵收人簽訂房屋徵收貨幣補償協議後,徵收人將其全部貨幣補償款打入被徵收人賬戶。需要購買商品住宅的被徵收人,自本方案公開徵求意見之日起,到簽訂房屋徵收貨幣補償協議後一年的時間段內,自行選擇購買本縣內經政府依法出讓的國有土地上開發建設的一手商品住宅,且所購商品住宅總價款不低於其被徵收房屋補償款的85%的,可持本人身份證、房屋徵收貨幣補償協議、經備案的購房合同到縣房產局申請購房補貼。具體按《關於明確我縣棚戶區改造房屋徵收貨幣化補償對象購房補貼有關問題的通知》(南政辦明電[2018]7號)規定執行。

二是選擇購買政府採購的商品住宅(縣政府以“定房價、競地價”出讓回購模式所建用於安置的商品房除外)。被徵收人在房屋徵收補償安置協議中明確約定選擇購買政府採購的商品住宅的,其貨幣補償款和購房補貼由徵收人直接用於購房結算。

(二)產權調換

1、選房原則

一次商定,先簽協議先騰空,現場公示安置房戶型、面積、評估均價和市場價,憑本項目房屋徵收實施單位出具的徵收房屋騰空驗收序號單依次選擇安置房。被徵收住宅房屋原則上按照就近上靠的方法選擇確定住宅安置房戶型,選定後不得變更,違約無效。被徵收商業房屋原則上按被徵收商業用房間數選擇確定商業安置房間數,不允許多選。

2、非住宅

(1)被徵收沿街商業用房選擇在環北路新建商業安置房安置的,按被徵收房屋面積1:1返還,返還面積內互不找差價。所選商業安置房面積和返還面積之間的面積,不超過返還面積20%的,按原房屋評估價結算。超過的,按所選商業安置房市場評估價格結算;

(2)被徵收沿街商業用房選擇在徵收範圍內新規劃內街商業安置房安置的,按被徵收沿街商業用房和環北路新建商業安置房的市場評估價格比例返還,返還面積內互不找差價。所選商業安置房面積和返還面積之間的面積,不超過返還面積20%的,在所選商業安置房市場評估價格的基礎上,按環北路新建商業安置房和被徵收沿街商業用房的市場評估價格比例給予優惠。超過的,按所選商業安置房市場評估價格結算;

(3)被徵收沿街商業用房面積超過按規定選擇的商業安置房面積的,結餘面積按原房屋評估價給予補償;

(4)被徵收商業房屋有二層商業面積的,結算方式按前款規定執行;沒有二層商業面積的,可按所選商業安置房一層面積對應購買二層商業安置房面積,結算價格為所購樓層商業安置房市場評估價。

(5)企業廠房、倉庫、辦公用房、公共用房等非住宅房屋,需要以產權調換方式安置的,另行研究決定。

3、住宅房屋

以產權調換方式選擇回遷安置時實行就近上靠原則,被徵收房屋有效面積拆一補一互不找差價。原房屋有效面積與按照就近上靠原則應選戶型面積之間的差額部分,按照徵收區域內被徵收住宅房屋評估均價結算。應選戶型面積和所選安置房面積之間的差額部分,按照本項目徵收區域內新建安置房同地段同類商品住宅市場評估價結算。其中:徵收區域內被徵收住宅房屋評估均價為2800元/平方米(檔內安置價格);同地段同類商品住宅市場評估價為4300元/平方米(檔外安置價格)。

原房屋有效面積大於120平方米的按照以下方式安置:

(1)可選擇產權調換和貨幣補償相結合的方式。具體為:

大於120平方米小於等於210平方米的,選擇貨幣補償的面積不得大於90平方米,選擇產權調換的面積不得少於30平方米;

大於210平方米小於等於300平方米的,選擇貨幣補償面積不得大於180平方米。其中選擇兩套安置房的,應從原房屋有效面積中先拿出120平方米用於產權調換一套房,剩餘有效面積再選房時,貨幣補償面積不得大於90平方米;

大於300平方米小於等於390平方米的,選擇貨幣補償面積不得大於270平方米。其中選擇三套安置房的,應從原房屋有效面積中先拿出240平方米用於產權調換兩套房,剩餘有效面積再選房時,貨幣補償面積不得大於90平方米;以此類推。

(2)被徵收人可選擇就近回遷安置和新區安置相結合的方式。選擇城東新區王化路安置房的,仍執行就近上靠原則,實行統一的結算價格。檔內安置價格按政府定購價減去樓面地價後的價格2656元/平方米結算,檔外安置價格按政府定購價4150元/平方米結算。

4、最低生活保障戶

以縣統計部門測定的上年度本縣城市人均居住面積作為本項目保障面積。戶口及房屋在本棚戶區改造區域內的最低生活保障戶,經核查本縣內其家庭戶籍人口名下全部住房面積後,其家庭人均居住面積低於保障面積並選擇產權調換時,所選安置房人均保障面積內不結算差價,超出人均保障面積的部分按照同地段同類商品住宅市場評估價結算。

(三)徵收評估機構選擇

由鹿城鎮人民政府組織被徵收人在房屋徵收決定公告之日起10日內,通過協商一致的方式選擇確定評估機構;選擇不成的,由徵收部門會同鹿城鎮人民政府、監察委、公證處、社區、被徵收人代表採取隨機搖號或抽籤的辦法進行選擇。

(四)房屋佔用土地和院落補償

根據《阜陽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評估實施意見(試行)》(阜房辦[2011]59號)文件規定,房屋徵收補償依據房地產評估機構評估的價值予以補償,被徵收房屋佔用範圍內國有土地使用權同時收回。因土地的補償價值已計入房地產市場評估價中,該部分土地不另計算土地補償費。獨立院落的房屋,其院落佔地總面積去除房屋總面積外的土地,按照現行阜南縣國有土地區位基準價格予以補償。

(五)房屋裝修、附屬物補償

按照房地產評估機構評估的價值予以補償。

(六)臨時安置補助和搬遷補助

根據《阜南縣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暫行辦法》第三十六條、三十七條規定:徵收住宅房屋,每月按照評估確定的被徵收房屋評估價值的5‰計算臨時安置補助費。臨時安置補助費不足300元/月的,按300元/月支付。選擇貨幣補償的,支付期限為10個月;選擇房屋產權調換的,支付期限為自搬遷之月至符合房屋交付條件並公開通知交付後的4個月。

非因被徵收人的原因或者不可抗力等法定免責事由,應在30個月內向被徵收人交付產權調換房屋。超過徵收補償協議約定的過渡期限未向被徵收人交付產權調換房屋的,應當自逾期之月至產權調換房屋交付之月,按照原標準的2倍支付臨時安置補助費;產權調換房屋交付後的4個月仍按照原標準支付。

按照被徵收房屋有效面積每平方米10元的標準,分別計算一次搬遷補助費和回遷補助費。

(七)獎勵措施

在本方案確定的簽約期限內,劃分三個時間段開展徵遷工作。2018年11月26日至2019年 1月9日為第一時間段;2019年1月10日至2019年1月19日為第二時間段;2019年1月20日至2019年1月24日為第三時間段。被徵收人在前兩個時間段內按照要求配合完成徵遷工作的,分別給予獎勵。具體如下:

1、住宅房屋

(1)對要求貨幣補償的。在第一時間段內按照要求完成搬遷並向徵收人移交房屋,或者自拆完成並經交房驗收合格的,按被徵收房屋合法建築面積,給予被徵收人400元/平方米的獎勵;在第二時間段內按照要求完成的,給予被徵收人200元/平方米的獎勵;超出期限不再給予獎勵。

(2)對要求產權調換的。在第一時間段內按照要求完成搬遷並向徵收人移交房屋,或者自拆完成並經交房驗收合格的,按被徵收房屋合法建築面積,給予被徵收人300元/平方米的獎勵;在第二時間段內按照要求完成的,給予被徵收人150元/平方米的獎勵;超出期限不再給予獎勵。

(3)徵收人鼓勵被徵收人以產權調換方式選擇新區安置,並按選擇新區安置的產權調換面積給予另外的獎勵。對在新區選擇產權調換安置房的,在第一時間段內按照要求完成搬遷並向徵收人移交房屋,或者自拆完成並經驗收合格的,按選擇新區安置的產權調換面積,給予被徵收人500元/平方米的獎勵;在第二時間段內按照要求完成的,給予被徵收人300元/平方米的獎勵;超出期限不再給予獎勵。

2、非住宅房屋

(1)被徵收人選擇貨幣補償的,在第一時間段內按照要求完成搬遷並向徵收人移交房屋,或者自拆完成並經交房驗收合格的,給予其被徵收房屋評估價20%的獎勵;在第二時間段內按照要求完成的,給予被徵收人10%的獎勵;超出期限不再給予獎勵。

(2)被徵收人選擇產權調換的,在第一時間段內按照要求完成搬遷並向徵收人移交房屋,或者自拆完成並經交房驗收合格的,給予其被徵收房屋評估價10%的獎勵;在第二時間段內按照要求完成的,給予被徵收人5%的獎勵;超出期限不再給予獎勵。

3、其他獎勵

(1)不涉及按戶口簿分戶且被徵收住宅房屋有效面積小於等於本項目安置房最小戶型面積70平方米的,在執行就近上靠原則時,給予上靠90平方米左右戶型的獎勵,並據此計算優惠購房面積。

(2)徵收範圍內長期用於經營活動的住宅房屋,能夠提供和房屋地址一致的營業執照的,且積極配合徵遷工作的,按社區調查認定的經營面積,按照本方案第十項第(五)條規定標準,以獎勵方式給予停產停業損失補償。涉及其他獎勵的,一併按縣政府及縣棚改指揮部有關會議研究意見執行。

(3)改造範圍內以房改或集資建房等方式購買單位職工住宅樓的一樓住戶,能夠提供土地使用證的,或者其房產證上載明院落面積的,再或者所提供購房手續能證明其購買院落的,按照現行阜南縣國有土地區位基準價格給予院落補償。

(4)積極配合工作,按照要求完成搬遷並向徵收人移交房屋,或者自拆完成並經交房驗收合格的,安置房結算時市場評估價給予10%優惠獎勵(不包括新區安置)。

十三、實施步驟

(一)房屋徵收補償方案徵求稿已在本徵收區域內公佈30天徵求公眾意見,對被徵收人提出的合法合理的意見和建議,房屋徵收部門已結合實際,研究修訂,報縣政府批准並公佈本方案實施。

(二)繼續開展入戶走訪,產權和有效面積認定。

(三)評估機構對房屋及附屬物價值進行評估,評估結果在徵收範圍內公示並逐戶送達評估報告單,對評估結果有異議的進行現場複核。

(四)簽訂徵收補償安置協議。

(五)按規定發放貨幣補償款、搬家費、臨時安置補助、停產停業損失補償。

(六)以搬遷騰空先後順序發放徵收安置序號單,被徵收人以此為憑證,選擇產權調換安置新房。

(七)房屋徵收實施單位按照“即辦即拆”原則,簽約搬遷一戶拆除一戶。

(八)回遷安置過渡期限以被徵收人交出被徵收房屋鑰匙開始計算起,30個月之內回遷。

(九)本項目房屋徵收實施單位與被徵收人在補償方案確定的簽約期限內達不成補償協議的,報請縣人民政府按照本方案作出補償決定,並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十四、相關政策

(一)徵收補償安置過程中的相關稅費減免問題按照《條例》和國家現行棚戶區改造政策執行。

(二)自房屋徵收補償方案公佈徵求意見之日起,不得在被徵收範圍的房屋和土地進行下列活動:

1、新建、改建、擴建、裝修房屋;

2、改變房屋和土地用途;

3、出租房屋;

4、違反規定遷入戶口和分戶;

5、其他不當增加補償費用的行為。

違反上述規定不當增加補償費用的,不予補償。

(三)自徵收決定公告之日起,被徵收房屋存在租賃關係的,由租賃雙方自行解除租賃關係(停產停業損失、裝飾裝修補償由產權人領取,因租賃關係解除所涉及的相關經濟問題由租賃雙方自行解決)。其中屬於單位公房對外租賃經營的,其停產停業損失參考附近個人所有的經營房屋計算,連同裝飾裝修、附屬物補償費用打入單位賬戶;設有抵押權的,由產權人自行解除抵押;存在產權糾紛的,由當事人雙方自行解決。徵收人不承擔房屋租賃、抵押及產權糾紛所產生的任何經濟和法律責任。

(四)徵收範圍內因年久失修等原因已自行拆除後未能翻建的房屋,按照房產證、土地證或1:500城鎮地籍圖、危房鑑定報告等能夠證明原有房屋資料上記載的面積進行補償安置,但只給予回遷費,不計算臨時安置、搬遷費、獎勵等費用。能以房產證、土地證證明院落面積的,按其記載面積根據本方案相關規定進行補償。

(五)為保證徵收工作如期完成,被徵收人要積極配合,應當在補償協議約定期限內完成搬遷。被徵收人對徵收補償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依法提起訴訟。

(六)被徵收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複議或者不提起行政訴訟,在徵收補償決定規定的期限內又不搬遷的,由徵收人依法申請縣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七)在徵收過程中,對無理取鬧、阻撓、干擾徵收人員正常工作或使用暴力、威脅等行為阻礙依法進行的房屋徵收與補償工作,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八)強化監督,確保公正。監察、審計等相關部門按職能各司其職,全程監督徵收工作。嚴禁出現貪汙、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徵收補償費用的行為。一經發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處分。在實施徵收過程中堅決實行“六公開、三統一”,即徵收補償政策公開、補償安置標準公開、辦事程序公開、分戶補償情況公開、工作人員公開、諮詢投訴渠道公開和統一徵收、統一補償、統一安置,確保徵收工作公開、公正、公平進行。

十五、本方案不適用本項目改造範圍內的機關事業單位、國有企業的公有房屋。對本項目改造範圍內宗教場所的徵收補償安置,按《宗教事務條例》(國務院令第686號)有關規定執行。

十六、本方案未盡事宜按照國家有關房屋徵收法律法規以及我縣國有土地上徵收補償安置政策,以協商方式並經本片區棚戶區改造指揮部研究後,報縣棚戶區改造總指揮部批准為準。

十七、本方案由阜南縣房地產管理局、鹿城鎮人民政府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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