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城市誠信系統和個人誠信系統的不斷髮展與完善,個人的誠信、品行和道德修養和行為方式也成為與我們生活中息息相關的重要組成部分。如今,違法犯罪個人信息會推送到城市徵信系統和個人誠信系統,個人違法犯罪行為也會影響到子女等直系親屬考學、入黨、徵兵、報考公務員、就業等。特別是在越級非訪中,極端上訪、纏訪、鬧訪和非法群體性聚集引發的尋釁滋事、非法集會遊行示威、妨害公務、聚眾擾亂社會秩序、聚眾衝擊國家機關、敲詐勒索、誣告陷害、故意損壞財物、危害公共安全、聚眾擾亂公共場所和交通秩序等違法行為,個人會觸碰法律的紅線,還可能會影響子女親屬,具體有哪些?重點如下:
個人違法犯罪行為會影響子女等直系親屬的機關事業單位招錄及入伍和加入中國共產黨的政治審查
政治審查的主要內容是:對黨的理論和路線、方針、政策的態度;政治歷史和在重大政治鬥爭中的表現;遵紀守法和遵守社會公德情況;直系親屬和與本人關係密切的主要社會關係的政治情況。
如果家長有犯罪行為的話,子女及直系親屬子女是不能錄用為政治條件兵的,比如中央首長的保衛兵、駐港部隊兵等,如果是普通兵的話,原則上還是允許的。不過,基於“擇優錄取”的原則,在名額有限、體檢通過人員較多的情況下,“問題家長”的子女就可能會被放棄。
在機關事業單位的招考中,類似的影響同樣存在。報考公安一類公務員的話,如果父母及舅舅等直系親屬在服實刑的話,政審方面肯定是通不過的。如果是其他部門的編制內工作人員,雖然沒有明確規定有此類情況者不能錄取,但在實際操作中還是會帶來一定影響,同等條件下肯定是擇優錄取。2015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100條的規定:“依法受過刑事處罰的人,在入伍、就業的時候,應當如實向有關單位報告自己曾受過刑事處罰,不得隱瞞。”這是刑法中的設置的前科報告制度。
此外,在大量的法律法規中,對曾經違法犯罪的人員設置了重重職業和行為的限制,曾受過刑事處罰的,以下行業均不得錄用:1. 公務員2. 法官3. 人民法院書記員4. 人民陪審員5.檢察官6. 人民監督員7. 警察8. 律師9. 基層法律服務人員10. 公證員11. 司法鑑定人員12. 外交人員13.交通運輸行政執法人員14. 行政執法人員15. 教師16. 幼兒園工作人員17. 執業醫師18.廣播電視編輯記者、播音員主持人19. 會計20. 註冊會計師21. 期貨從業人員22. 證券公司風險處置工作人員23. 企業破產管理人24. 保險精算師25.保險經紀機構高級管理人員26. 保險營銷員27. 拍賣師28. 典當行業從業人員29. 直銷工作人員30. 專利代理人31. 證券從業人員32.證券、期貨投資諮詢從業人員33. 導遊34. 公司董事、監事、經理35. 基金會董事長、副董事長、秘書長36. 民用保障物品的生產、銷售、購買、運輸和爆破人員37. 註冊建造師38. 註冊安全工程師39.註冊測繪師40. 公安安全技術防範產品的生產和銷售人員41. 人工影響天氣作業人員42. 鎖具修理經營者43. 特種行業和公共場所保安人員44. 保安45. 房地產中介服務人員46.土地估價師47. 生產經營單位負責人48. 拒絕護照簽發。
信訪是公民的權利,保護自身合法權益無可厚非,各級各部門必須竭力為群眾解決實際困難。但是公民必須依法合理表達訴求,非法上訪不但不能解決問題,反而要承擔法律後果。我們梳理了部分案例,望大家引以為戒!
戳下圖,讓你秒懂非法上訪容易觸犯的“十宗罪”!
案例1:臨漳縣王某在信訪事項依法終結的情況下,仍多次到北京天安門、中南海等地違法上訪、纏訪,嚴重擾亂了公共秩序。法院認為王某違反信訪規定,上述行為已構成尋釁滋事罪,判處有期徒刑2年。
案例2:資源縣粟某等因其姐姐被打傷住院,為了引起政府重視,在未經任何申請的情況下,糾集百餘村民來到縣政府討要說法,拉條幅、看口號,縣公安局局長帶領幹警趕到現場維持秩序,勸說遊行示威隊伍,遊行隊伍拒不聽從勸阻,還追打公安民警和保安,嚴重破壞社會秩序,造成了惡劣的社會影響。法院以非法集會、遊行、示威罪判處粟某等人拘役緩刑。
案例3:邵陽市劉某以其原退休單位拖欠其工資等為由,多次到邵陽市市委、北京市中南海等地上訪,在上訪過程中,採取暴力、威脅手段妨害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公務,造成嚴重惡劣影響。被法院以妨害公務罪為由判處其有期徒刑1年。
案例4:商丘市張某因其親屬在北京上訪期間突發腦溢血醫治無效死亡,夥同馬某等人為給區、鄉政府施加壓力,達到非法不正當要求,分別兩次聚眾到北京府右街聚眾鬧事,造成惡劣影響,嚴重影響了兩級政府的正常工作秩序。張某因犯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罪,被法院判處有期徒刑3年緩刑。
案例5:樂業縣張某認為弟弟的意外死亡是政府建設的排水溝存在質量問題所致,在向政府所要鉅額賠償未果後,與另外兩位親戚一道聚集100餘人,將弟弟的屍體抬到政府辦公樓內停放,致使縣委、政府的工作人員無法進行工作。法院以聚眾衝擊國家機關罪分別對張某文等四名被告人最高判處了5年有期徒刑。
案例6:某地段某與他人商議,為了向區政府施加壓力,解決他們客運麵包車即將到期後的經營權問題,組織全體50多輛麵包車司機將車停在金橋客運南站內罷運,致使金橋客運南站秩序嚴重混亂,大量旅客滯留在路橋客運南站,嚴重影響了公共場所秩序和交通秩序行為。法院以聚眾擾亂公共場所、交通秩序罪判處段某有期徒刑10個月。
案例7:吉林景某因一起故意傷害案重審改判無罪,依法獲得國家賠償8萬餘元后,仍不斷上訪再次要求國家賠償,金額從83萬升至106萬,並以實施非正常上訪行為相要挾,向黨政機關或者事涉單位及其工作人員索要財物,法院認定其以上訪為要挾,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勒索財物,構成敲詐勒索罪,判處有期徒刑10年。
案例8:威海丁氏兄弟因不滿檢察院對公安辦案人員涉嫌徇私枉法問題的調查結論,在沒有任何事實依據的情況下,捏造該院檢察長蘇某包庇、受賄以及行賄犯罪事實,先後採取上訪和信訪的方式向各級檢察院、人大常委會等部門舉報、控告,造成惡劣影響。被法院以誣告陷害罪判刑。
案例9:來安縣鄭某因老宅基地被開發商非法佔用等為由向有關部門反映,經有關部門調查其宅基地早已轉農用地,不予處理。為此先後13次來到鎮政府和縣政府上訪,上訪的過程中採取過激行為,以衝砸窗戶玻璃、電動大門及其他設施等手段故意毀壞公共財物,在當地造成極為惡劣的影響。法院審理認為其行為已構成毀壞財物罪,遂判處鄭某有期徒刑1年。
案例10:通山縣柯某等人赴北京上訪,在天黑的情況下,採取加速行駛、關閉車燈、隨意轉彎、闖紅燈等危險駕駛方法欲擺脫跟隨的警方及維穩工作人員,在警方表明身份攔截車輛時,仍積極向前行駛,法院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未遂)判處柯某等人有期徒刑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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