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所得稅虧損彌補,又增加了一個新規則!

智狗idogGroup導讀

新修訂的企業所得稅年度申報表A106000表填表說明明確:納稅人彌補以前年度虧損時,應按照“先到期虧損先彌補、同時到期虧損先發生的先彌補”的原則處理。“先到期虧損先彌補”,這個好理解,且一向來就這麼做的,但這裡為什麼要強調這個規則?“同時到期虧損先發生的先彌補”,這個新規則是怎麼回事?

一切都源於高新技術企業和科技型中小企業虧損結轉彌補年限的延長。

企業所得稅虧損彌補,又增加了一個新規則!

有一長虧不倒的企業,2018年度屬高新資格有效期最後一年,此後年度一直沒有取得高新資格認定。按照國稅總局2018年45號公告規定,2013-2018年的虧損,最長可用以後10個年度所得彌補,2019年的虧損只能用以後5個年度所得彌補。

即:2014年的虧損最遲可結轉到2024年,2015年的虧損最遲可結轉到2025年,2019年的虧損最遲可結轉到2024年。

假設該企業2014年-2023年連續虧損,其中2014年虧損100,2015年虧損100,2019年虧損80,到了2024年有盈利200, 2024年辦理所得稅年度申報時,應該怎樣彌補以前年度虧損?

這時按照常規套路和規則,按時間順序依次彌補2014年、2015年…2019年,這種規則對納稅人非常不利,因為2019年的虧損已經到期卻很有可能永遠得不到彌補。

按照“先到期虧損先彌補、同時到期虧損先發生的先彌補”的新規則來處理,情況就完全不一樣了。

首先,先彌補到期的虧損,即2014年和2019年的虧損先彌補,至於2015年的虧損先放放。

其次,2014年和2019年的虧損同時到期,先彌補誰?這時看誰在前先彌補誰,因此先彌補先發生的2014年。

按照上述新規則,2024年的所得200,先彌補2014年虧損100,再彌補2019年的虧損80,還有結餘再彌補2015年的虧損,至於2015年剩餘虧損80等到下一年度待彌補了。

看到這裡,該明白新規則的用心良苦。新規則部份打破了原有“按年排隊彌補“規則,是對納稅人最有利的一種安排。因此,以後有這種情形的納稅人,在填報A106000《彌補虧損明細表》時,一定要注意彌補虧損的先後順序。

企業所得稅虧損彌補,又增加了一個新規則!

A106000 企業所得稅彌補虧損明細表

企業所得稅虧損彌補,又增加了一個新規則!

A106000 《企業所得稅彌補虧損明細表》填報說明

本表適用於發生彌補虧損、虧損結轉等事項的納稅人填報。納稅人應當根據稅法、《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於延長高新技術企業和科技型中小企業虧損結轉年限的通知》(財稅〔2018〕76號)、《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延長高新技術企業和科技型中小企業虧損結轉彌補年限有關企業所得稅處理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45號)等相關規定,填報本表。

一、有關項目填報說明

納稅人彌補以前年度虧損時,應按照“先到期虧損先彌補、同時到期虧損先發生的先彌補”的原則處理。

1.第1列“年度”:填報公曆年度。納稅人應首先填報第11行“本年度”對應的公曆年度,再依次從第10行往第1行倒推填報以前年度。納稅人發生政策性搬遷事項,如停止生產經營活動年度可以從法定虧損結轉彌補年限中減除,則按可彌補虧損年度進行填報。本年度是指申報所屬期年度,如:納稅人在2019年5月10日進行2018年度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時,本年度(申報所屬期年度)為2018年。

2.第2列“當年境內所得額”:第11行填報表A100000第19-20行金額。第1行至第10行填報以前年度主表第23行(2013年及以前納稅年度)、以前年度表A106000第6行第2列(2014至2017納稅年度)、以前年度表A106000第11行第2列的金額(虧損以“-”號填列)。發生查補以前年度應納稅所得額、追補以前年度未能稅前扣除的實際資產損失等情況的,按照相應調整後的金額填報。

3.第3列“分立轉出的虧損額”: 填報本年度企業分立按照企業重組特殊性稅務處理規定轉出的符合條件的虧損額。分立轉出的虧損額按虧損所屬年度填報,轉出虧損的虧損額以正數表示。

4.第4列“合併、分立轉入的虧損額-可彌補年限5年”:填報企業符合企業重組特殊性稅務處理規定,因合併或分立本年度轉入的不超過5年虧損彌補年限規定的虧損額。合併、分立轉入的虧損額按虧損所屬年度填報,轉入虧損以負數表示。

5.第5列“合併、分立轉入的虧損額-可彌補年限10年”:填報企業符合企業重組特殊性稅務處理規定,因合併或分立本年度轉入的不超過10年虧損彌補年限規定的虧損額。合併、分立轉入的虧損額按虧損所屬年度填報,轉入虧損以負數表示。

6.第6列“彌補虧損企業類型”:納稅人根據不同年度情況從《彌補虧損企業類型代碼表》中選擇相應的代碼填入本項。不同類型納稅人的虧損結轉年限不同,納稅人選擇 “一般企業”是指虧損結轉年限為5年的納稅人;“符合條件的高新技術企業”“符合條件的科技型中小企業”是指符合《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於延長高新技術企業和科技型中小企業虧損結轉年限的通知》(財稅〔2018〕76號)、《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延長高新技術企業和科技型中小企業虧損結轉彌補年限有關企業所得稅處理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45號)等文件規定的,虧損結轉年限為10年的納稅人。

企業所得稅虧損彌補,又增加了一個新規則!

7. 第7列“當年虧損額”:填報納稅人各年度可彌補虧損額的合計金額。

8.第8列“當年待彌補的虧損額”:填報在用本年度(申報所屬期年度)所得額彌補虧損前,當年度尚未被彌補的虧損額。

9.第9列“用本年度所得額彌補的以前年度虧損額-使用境內所得彌補”:第1行至第10行,當第11行第2列本年度(申報所屬期年度)的“當年境內所得額”>0時,填報各年度被本年度(申報所屬期年度)境內所得依次彌補的虧損額。本列第11行,填報本列第1行至第10行的合計金額,表A100000第21行填報本項金額。

10.第10列“用本年度所得額彌補的以前年度虧損額-使用境外所得彌補”:第1行至第10行,當納稅人選擇用境外所得彌補境內以前年度虧損的,填報各年度被本年度(申報所屬期年度)境外所得依次彌補的虧損額。本列第11行,填報本列第1行至第10行的合計金額。

11.第11列“當年可結轉以後年度彌補的虧損額”:第1行至第11行,填報各年度尚未彌補完的且准予結轉以後年度彌補的虧損額。本列第12行,填報本列第1行至第11行的合計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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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表內、表間關係

(一)表內關係

1.當第2列<0且第3列>0時,第3列<第2列的絕對值;當第2列≥0時,則第3列=0。

2.第9列第11行=第9列第1+2+3+4+5+6+7+8+9+10行;當第2列第11行≤0時,第9列第1行至第11行=0;當第2列第11行>0時,第9列第11行≤第2列第11行。

3.第10列第11行=第10列第1+2+3+4+5+6+7+8+9+10行。

4.第11列第12行=第11列第1+2+3+4+5+6+7+8+9+10+11行。

5.第1行第11列=0;第2至10行第11列=第8-9-10列;第11行第11列=第8列。

(二)表間關係

1.第11行第2列=表A100000第19-20行。

2.第11行第9列=表A100000第21行。

3.第11行第10列=表A108000第10行第6列-表A100000第18行。

相關政策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57號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修訂《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A類,2017年版)》部分表單樣式及填報說明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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