捏造事實誣告陷害後果很嚴重!

捏造事實誣告陷害後果很嚴重!

《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是為了推進全面依法治國,實現國家監察全面覆蓋,深入開展反腐敗工作而制定的法律。

01

某高校副校長是國家某重點實驗室副主任,二級教授、博士生導師。但近年來,紀檢監察機關多次接到涉及他的匿名舉報,舉報的時點多為其獲獎公示、提拔推薦等關鍵時期,內容多為反映貪汙科研經費、論文抄襲等問題,並稱他與其多名女學生有不正當男女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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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紀委監委調查,舉報信反映內容均不屬實。同時,紀委監委在調查中發現,絕大多數匿名舉報信均系從該高校附近的郵局發出,且從舉報信內容和相關字跡判斷,有可能是同一人所為。紀委監委依法提請有關部門進行技術偵查後發現,所有匿名舉報信確實均為其所在實驗室的另一名副主任(中共黨員)所為。【解讀】

我國憲法和法律均保護公民正當的申訴、控告和檢舉權,對於錯告或檢舉失實的,一般不追究法律責任,但對於主觀上存在惡意並實施了誣陷行為的,則應依法給予相應處理。監察法第六十四條也明確規定,控告人、檢舉人、證人捏造事實誣告陷害監察對象的,依法給予處理。

本案中,B某因對A某心懷不滿、產生怨恨,在A某獲獎公示、提拔推薦等關鍵時期進行誣告,目的就是為了阻止A某得到獎勵、提升和敗壞其名聲。本案中B某明顯屬於捏造事實誣告陷害,應當嚴格依紀依法進行處置,如涉嫌犯罪,應由公安機關根據有關規定立案偵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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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

編外、協管、非黨員也逃不出國家監察的大網!某地城管輔助執法隊原組長楊某因收受違建人送給好處費人民幣共計57.4萬元,被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兩年六個月。此外,據中央紀委、國家監委官方微信公眾號記載,類似案例還有以下4個:

①山西省陽泉市盂縣國土資源局下屬單位盂縣地產開發公司會計高某某,不是中共黨員,但屬於監委監察範圍內的公職人員,因挪用大量公款購買彩票,向盂縣監委投案。

②浙江省龍游縣社陽鄉國土站協管員翁某,既不是中共黨員,也不是“編內”的正式工作人員,因涉嫌貪汙,被龍游縣監委採取留置措施。

③福建省泉州市泉港閩運出租車有限公司原財務負責人林某涉嫌挪用公款、貪汙,受到監委調查。

④山西省運城市安邑辦事處上王村原村委主任關某、支部書記唐某涉嫌貪汙等,受到監委調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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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讀】

既有國家機關、國有企事業單位中的非中共黨員幹部或職工,也有公辦的科教文衛體單位中從事管理的人員,留置對象不少是原來黨內監督和行政監察覆蓋不到的人群。

《監察法》第十五條之第五項 監察機關對下列公職人員和有關人員進行監察: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中從事管理的人員。作為監察對象的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中從事管理的人員,包括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的主任、副主任和委員,以及其他受委託從事管理的人員。

03

國家監察工作的一個重要原則,就是堅持標本兼治、綜合治理,既要通過嚴厲懲治腐敗,形成“不敢腐”的震懾;又要通過深化改革、健全法治,有效制約和監督權力,形成“不能腐”的體制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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