真假“老賴”李亞鵬:“跪求”錄音曝光,4000萬官司揭祕

作者/霍青城

沉寂了數月的李亞鵬“4000萬”欠款事件,幾日前有了最新進展,再審於2月26日在北京三院結束。判決結果未出,但李亞鵬“從執行名單中除名”“500萬已發還”登上了微博熱搜,一改李亞鵬之前的“老賴”形象,導向“勝訴”和“無辜”。

公開信息查詢,李亞鵬確實已不在“被執行人”名單中,但娛樂資本論(ID:yulezibenlun)從原告方代理律師華泰律所聶敏處獲悉,李亞鵬並未被移除“被執行人”名單,法院只是對外屏蔽了其信息。

對於500萬案款返還問題,聶敏則表示“不屬實”。“終審判決之後,李亞鵬從未主動履行支付義務。泰和友聯(原告)於2018年10月收到其被司法凍結的1100萬存款,目前未有異動。”


真假“老賴”李亞鵬:“跪求”錄音曝光,4000萬官司揭秘



該案件源於2012年李亞鵬成立並控制的麗江雪山公司,欲引進投資建設“雪山文苑”項目,遂與資方泰和友聯簽署投資合同。合同中涉及投資保底款項,即泰和友聯6000萬投資的總權益不低於1億,3年開發期滿後,可收回固定收益4000萬,但泰和友聯到期催要無果。

從2015年立案開始,案件經歷一審、二審、再審等程序,總耗時3年多。一、二審判決中,李亞鵬均為敗訴方。

對於李亞鵬方再審申請中反覆提到的原告方“敲詐勒索”,娛樂資本論(ID:yulezibenlun)則獨家獲得了相關錄音,結果指向為其主動。此外,在對李亞煒名下房產執行過程中,10年前捲入李亞鵬“車禍門”的證人再現,更令案件顯得錯綜複雜。

錄音時間:2015年4月17日,泰和友聯提供,已經過公證


娛樂資本論(ID:yulezibenlun)

於3月4日、5日分別撥打了該案執行法官電話,諮詢李亞鵬相關問題,均未能接通。同時,就以上新聞熱點小娛也諮詢了李亞鵬方律師,但截至發稿前未得到回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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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1.9億簽署《承諾函》

“跪下、趴下都可以”

“你們需要一個什麼樣的保障,我給你們一個保障,需要怎樣我都可以,需要我跪下、趴下都可以。”此段開頭錄音約10秒,是2015年李亞鵬為徵得股東泰和友聯的“棄權”同意,即放棄股權優先購買權而做出的“跪求”請求。

彼時,由李亞鵬控制、泰和友聯參股並享有優先投資權的麗江雪山公司正打算引入陽光壹佰控股,即作價1.9億轉讓公司51%的股權。

縱觀官司全程,性質為合同糾紛。娛樂資本論(ID:yulezibenlun)發現從一審、二審到再審,主要涉案合同有《項目合作框架協議》、《承諾函》和《變更協議》。其中2012年1月麗江雪山與泰和友聯簽署的《框架協議》,約定了泰和友聯6000萬投資(佔股10%)獲得的全部權益不低於1億元,雙方聯合開發的“雪山文苑”項目若開發期滿3年,泰和友聯可收回固定收益4000萬元,若項目發生虧損,則由雪山公司原股東支付泰和友聯4000萬元到期債權。

《框架協議》甲方落款處為麗江雪山公司,無公司原股東簽字。2015年4年,“雪山文苑”3年開發週期已過,項目進度不到原計劃的1/3,李亞鵬無力支撐,引入陽光壹佰控股,而51%的股權作價1.9億,與泰和友聯2012年6000萬入股10%,價格縮水了約4成,但卻可使李亞鵬900萬(佔股90%)的原始註冊資金實現超37倍的回報。

順利變現的前提是讓享有優先投資權(投資總金額不超過1.8億,股份比例不超過30%)的泰和友聯“棄權”。“跪求”請求就此產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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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後,泰和友聯與李亞鵬方達成一致,放棄了對麗江雪山股權的優先購買權,而作為回應,麗江雪山的原股東李亞鵬、李亞煒和中書控股簽署了一份《承諾函》,以保證泰和友聯在麗江雪山的合法權益。《承諾函》內容包括“不稀釋股權比例”、“公司管理”和“李亞鵬為4000萬債權提供股權擔保”等項,其中“4000萬債權的性質問題”成為《承諾函》的重點,也成為了泰和友聯與李亞鵬官司之爭的焦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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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變更協議》則為《框架協議》中的“4000萬收益”變更為《承諾函》中的“4000萬原股東債權擔保”協議,為使兩個“4000萬”不重複主張,無新增內容。


二審中,李亞鵬方辯稱本案合同為擔保合同糾紛,其中《框架協議》為主合同,《承諾函》為擔保合同,並舉證《框架協議》中的4000萬為公司盈利分紅,而實質上公司未盈利,那麼“4000萬”條款無效,從而擔保合同也無效,並且《承諾函》簽署存在脅迫情況。泰和友聯則堅持認為合同是股東與股東間的投資保底協議,《承諾函》是李亞鵬為了股權變現主動提出的要求,並提供了相關錄音材料。

二審判決均承認了以上三份合同的法律效力,李亞鵬方敗訴。二審判決中,法院結合《框架協議》和《承諾函》認定此案合同性質為投資保底合同,維持一審判決,判定李亞鵬方應支付泰和友聯4000萬債權款及利息;對於李亞鵬方主張的《承諾函》簽署存在脅迫問題,由於李方並未提供相關證據,不予採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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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審被描述為新型“敲詐勒索”案


2018年3月23日,二審判決出具。2018年3月28日,李亞鵬方提交了再審“申請書”,並重點說明《承諾函》是在被脅迫的情況下籤署,泰和友聯涉嫌“敲詐勒索”,而二審判決則被描述成了——泰和友聯藉助司法手段,完成收取4000萬敲詐勒索款。“本案成為一個新型敲詐勒索犯罪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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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書”中,李亞鵬方表示,在項目運作期,由於泰和友聯的二期1.2億投資款沒有到位,2013年1月,雪山公司將95.67%的股份以2億元的價格質押給中融信託,其中包括泰和友聯的10%股份。2015年4月30日股權質押到期,麗江雪山需在4月30日之前贖回公司股份,在此期間,李亞鵬聯繫到陽光壹佰收購公司控股權,而陽光壹佰提出的條件為泰和友聯放棄優先購買權。

據“申請書”中描述,泰和友聯對應的行為是——以阻止申請人(李亞鵬方)贖回股權為要挾手段,脅迫申請人簽訂4000萬鉅款的《承諾函》,然後又借司法手段,幫助其完成收取4000萬元的敲詐勒索款。

“麗江雪山確實向中融融過2億,各股東也把股權過戶給中融信託做擔保,這就好比是你跟銀行借錢,拿房子做抵押,還錢後把抵押解除,抵押人並非真正的所有權人。”聶敏認為中融事件對於本次案件來說不重要,“對方將泰和的權利辯解成了義務,而將自己的義務推脫。”

“2012年我們進來時,保留了30%的股份追加投資權,如項目經營的好,投資方有權追加投資以增加佔股比。我們原來是10%的股份6000萬,再追加20%就是他們說的1.2億,但事實是項目經營的很不好,止損都來不及,不可能再追加投資。”對於李亞鵬方所述的泰和友聯“敲詐勒索”,泰和友聯在複審庭審中表示會保留向李亞鵬進行刑事自訴的權利。

2018年12月10日,距離李亞鵬方提交再審“申請書”過去8個多月,北京高院出具了再審裁定書,結果為指令二審法院北京三院再審此案;中止原判決執行。裁定法律依據為《民事訴訟法》第204條、第206條、《最高院關於的解釋》第395條第一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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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審裁定書部分截圖


查詢《民事訴訟法》可知,其第200條對法院再審有著13項具體事由規定,包括新證據足以推翻原判決、原判決事實缺乏證據、原判主要證據是偽造、原判主要證據未經質證等。

而本案北京高院給出再審裁定中完全沒有提到《民事訴訟法》第200條,對於列出的第204條、第206條、《最高院關於的解釋》第395條第一款等,均未有對再審事由提出實質性指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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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第二百條共13項具體再審事由


“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對已經生效進入執行階段的判決,發回重審需要嚴格遵循第200條的限定,否則司法威嚴得不到維護。”泰和友聯在複審庭審中強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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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亞鵬內地身份無效,仍被查封千萬存款


目前,該案件再審已於上月底結束,判決暫時未出,原判中止執行。“執行人名單上查不到李亞鵬信息,不是因為移除,而是法院暫時屏蔽了其信息對外顯示。”聶敏3月4日從執行法院朝陽法院處獲悉。

屏蔽的主要原因有二,一是李亞鵬此前在一、二審中上報的身份信息為大陸已經失效的身份,因此“被執行人”信息無效;二是此案仍然在審,執行暫時中止,故不對外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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娛樂資本論(ID:yulezibenlun)注意到,在二審判決和再審申請中,李亞鵬的身份信息均為“漢族,住烏魯木齊市沙依巴克區西北路128號4單元501”,而在2018年12月10日,北京高院再審裁定書中,李亞鵬的身份已變更成“香港特別行政區居民”。

“2018年11月媒體報道質疑了李亞鵬身份,2018年12月5日,李亞鵬才向人民法院提交了正確的主體身份信息。”聶敏認為李亞鵬涉嫌欺騙人民法院,而這導致了法院未能在系統網絡中查到他的身份主體,所以李亞鵬未能被列入失信被執行名單,同時也導致了執行案款遲遲未能執行到位。“這是非常嚴重的問題,主體不適格等於之前的判決程序都有問題。”


“失信被執行名單”即“老賴名單”,法院可對名單上的自然人作出多種限制高消費的懲戒措施。此前李亞鵬與其兄李亞煒只是在“被執行人”名單中,其中李亞煒雖未上失信名單,但也被限制了高消費,而李亞鵬則只是“靜靜地”存在於“被執行人”名單上。目前,李亞鵬和李亞煒的“被執行”信息均被法院對外屏蔽。

提交身份信息不實,也就意味著——法院無法像對李亞煒一樣對李亞鵬作出限高的強制措施。包括無法核實其房產和存款的全部信息,包括無法限制其子女(李嫣)上高消費私立學校。

聶敏告訴娛樂資本論(ID:yulezibenlun),李亞鵬現在因是香港身份,庭審可能需要啟動涉外程序,此前由於李亞鵬身份信息不實,所以法院不能查到他名下全部資產。“而如果李亞鵬主要財產在香港,還需要大陸法院與香港法院聯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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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根據李亞鵬失效的大陸身份信息,泰和友聯方仍查實到了其部分賬戶存款,約1100萬,並作出了保全申請。2018年3月,二審判決下達,泰和友聯勝訴,判決執行,李亞鵬1100萬存款和李亞煒在北京的兩處房產被查封。“欠款、利息加不履行判決的罰金,現在已經超過了5000萬,李亞煒兩套房評估最多2500萬,不足以清償。”聶敏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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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行後續:

千萬房產陷“案中案”

10年前“車禍門”證人再現


該案在終審判決後,房產執行方面意外地陷入“案中案”,並牽扯出李亞鵬10年前的“車禍門”,有一人因此喪生。

2018年11月,法院指派的評估公司向同是敗訴方的李亞鵬兄長李亞煒提出正式看房申請,但對方回覆家裡有老人,要一週時間準備。“2018年11月14日,評估公司的人上門看房,但都被擋在門外,開門的都不是房主。其中一套房開門的人說房子出租很久了,另一套開門的人說房子兩三年前就已經賣給他了,只不過沒有過戶。”

娛樂資本論(ID:yulezibenlun)獲悉,一人所稱房子已經出租的信息暫時無法核實,而另一人所稱房子多年已經轉賣的信息,目前正在走司法程序。“對方提交了執行異議,說自己才是房子真實的所有者。”

從這份“執行異議”書中可知,申請人名為曾雪濤,曾在2007年委託親人購買李亞煒房產一處,同年支付了首付款,並還貸至2013年8月30日結束。2010年,由於北京出具限購政策,曾雪濤因沒有購房資格而無法辦理過戶登記,所以房子一直在李亞煒名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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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開信息顯示,曾雪濤與李亞鵬、李亞煒關係非比尋常。在李亞鵬2009年轟動一時的橫店“車禍門”中,曾雪濤作為證人在2010年3月參與了東陽法院的一審。

“車禍門”中有一人喪生,始作俑者之一李亞煒“棄車逃逸”,被東陽警方認定為負“次要責任”,免於刑事訴訟,還出現了劇組司機張連維主動投案自首的鬧劇。此事當年沸沸揚揚,目前未有判決報道流出,在一審中受害人家屬認為存在“二次頂包”,即李亞煒為李亞鵬頂包,劇組司機又為李亞煒頂包。

媒體報道,“車禍門”事故發生時,張連維曾接到曾雪濤的電話,稱李亞煒出了交通事故,讓他去現場協助處理,後張連維留在現場頂包。曾雪濤作為證人,在該案公安機關筆錄中曾表述,頂包人張連維是自作主張去的事故現場,並在之後自作主張頂替李亞煒去處理交通事故並作血液酒精測試。

而曾雪濤又與李亞煒在影視領域聯繫頗深。2010年5月,兩部電視劇《花開的美麗季節》《神醫大道公》先後登錄央視八套的黃金檔,而這兩部劇的總製片人名單中都有李亞煒和曾雪濤的姓名。天眼查信息顯示,曾雪濤目前為廈門大洲影視文化和大洲華映(北京)的高管,以及大洲娛樂股份的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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