空空法考之民法——表見代理

1. 表見代理是指行為人雖然沒有代理權但第三人在客觀上有理由相信行為人享有代理權二與其實施法律行為,該法律行為的後果由本人承擔的代理。表見代理實質上是一種無權代理。

2. 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後以被代理人的名義訂立合同的,相對人有理由相信行為人由代理權的,該代理行為有效。

3. 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後,仍然實施代理行為,相對人有理由相信行為人有代理權的,代理行為有效。

4. 表見代理的構成要件:代理人無代理權、該無權代理人有被授予代理權的假象、相對人由理由相信該無權代理人由代理權、基於對無權代理人的信任與其實施法律行為。

5. 常見的表見代理的情形:(1)因表見授權而產生的表見代理:被代理人以直接或者間接的意思表示,表明授予他人代理權,但事實上並未授權,此時,相對人有理由相信無權代理人由代理權,並與之實施法律行為;(2)因代理關係終止後,被代理人沒有采取必要的措施告知相對人,代理人的代理權已經終止了;(3)有書面的授權,但未到期,提前結束授權的,但未及時收回授權書;(4)交給代理人介紹信、蓋有公司合同專用章的空白合同書,授權結束後,未及時收回。

6.不是表見代理的情形:盜用他人介紹信、合同專用章或者蓋有公章的空白合同書,與他人簽訂合同的;借用他人介紹信、合同專用章或者蓋有公章的空白合同書,與他人簽訂合同的。

空空法考之民法——表見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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