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电影是电影,而非传统电影,取决于其独立精神和全新价值

作者 \ 王昊楠

2016年10月,一部由中文在线公司授权、海润影业制作的网络大电影《诡案组之魔影杀手》在爱奇艺独家上线。随后该小说作者王普宁称自己只授权了中文在线公司电影改编权,而非网络电影改编权,将三家公司上诉至法院,要求三被告致歉并赔款52万元人民币。

网络电影是电影,而非传统电影,取决于其独立精神和全新价值

(《诡案组之魔影杀手》海报)

北京东城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1月10日判决王普宁败诉,王普宁不满判决结果继续将案件上诉到中国知识产权法院。2018年4月16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判决王普宁二审败诉。法庭认为,王普宁并未在合同中明确规定“电影”这一定义的所指,按照《著作权法》判断,网络电影属于电影的一种,因此王普宁的网络电影改编权和设置权已经全权移交给中文在线公司。

网络电影是电影,而非传统电影,取决于其独立精神和全新价值

网络电影是电影,而非传统电影,取决于其独立精神和全新价值

尽管法律已经给出了明确的定义,但实际情况似乎远不这么简单。网络时代繁荣的表象下其实仍然是一团乱麻。在现阶段,网络电影和电影并不能完全划上等号。

2000年,在我国台湾地区第一部网络电影《175度色盲》诞生了。在摸爬滚打将近10年后,网络电影终于赶上了网生代的浪潮,在2010年走上了商业化的道路。对于第一个吃螃蟹的人而言,螃蟹该怎么吃谁也不知道,全靠摸石头过河式的探索。市场不规范,加之没有明确的法律条文规定,蹭IP钻空子的现象比比皆是。

一方面,2010年出台的《著作法》里,没有对网络电影等一系列网络文化产物进行明确的界定。而恰好在这部《著作法》出台之后,网络电影市场得到了迅速的发展。

另一方面,网络电影内容的管理和传统院线电影的管理被划分为两个不同的业务主管部门。而正是这一客观原因,使得网络电影很难在制作标准和审查力度上与院线电影完全统一。现有的传统院线电影监管模式,要走相当长的审批环节,需要大量的时间、人力和技术支持。而网络电影成为爆款,靠的就是其在变现能力上出色的特点。小公司可以通过网络大电影的方式出品,一方面省去大量的审批流程,另一方面也降低了技术需求,从而达成保底获利,快速变现的效果。而院线电影,在中国已经有了较长的发展时间,也形成了相对完善的监管体系和制作流程。而单单从属性上去把电影定义为摄制在一定介质上的一系列画面,明显忽视了网络电影和院线电影在市场诉求上的巨大差异。

实际上网络电影产业在经历这些年的发展后,已经形成了不可逆的态势。现阶段网络环境下快餐化的消费特点,使得从微电影中衍生的网络大电影有了巨大的商业潜力。网络电影所具有的成本相对较低、制作周期较短的特点,吸引了大批的商业注资,国内许多制作传统院线电影的大厂也开始投入网络电影的生产中。这场官司的胜负相较之并不重要,

而背后这股网络电影市场发展的大潮才是真正不能忽视的力量。

而对于IP的持有者而言,“王普宁版权纠纷案”无疑是一个极好的提醒。王普宁在2010年和中文在线签订IP改编权合同时,收到发展的历史的客观限制,导致对IP价值和未来IP货币化实现的渠道缺乏正确的估计。换句话说,2010年时的王普宁,乃至是当时的中国社会,在IP价值的估计上都缺乏经验。今年两会上,马化腾作为人大代表接受采访时,就提到了IP价值被低估的问题。“IP的价值,我觉得过去被低估了,这也是我们为什么特别重视IP的发掘和培养,甚至会去购买一些好的IP。中国在这方面越来越有优势。”对于IP持有者而言,紧跟时代,认清自己IP的价值已经成为迫在眉睫利益相关的需求。

网络电影是电影,而非传统电影,取决于其独立精神和全新价值

(马化腾在两会上接受记者采访)

同时在合同签订的细节上,网络IP的所有者们也能从“王普宁版权纠纷案”中得到一定的经验。国外也有过类似的案例。2013年12月11日,正值《霍比特人:史矛革之战》即将在北美上映之际,韦恩斯坦兄弟向华纳兄弟和新线公司发起了诉讼,要求两家公司为《霍比特人》的续集版权支付7500万美元的赔偿金。原因是在1998年双方签订合同时,没有明确规定《霍比特人》要改编为几部电影。华纳和新线公司钻了其中的空子,将《霍比特人》一部变三部,并且依靠合同中的条文,拒绝向韦恩斯坦兄弟支付《霍比特人》系列电影后两部的票房分红。

网络电影是电影,而非传统电影,取决于其独立精神和全新价值

(《霍比特人:史矛革之战》海报)

对于IP的持有者而言,其实类似于“王普宁版权纠纷案”这样的问题是完全可以避免的。只需在合同中做出尽可能详尽的相关限制即可。即使不能充分预测到未来产业发展的动态,也能依靠这样的方法,避免产业变动造成自己的损失。

回顾不久前终审完毕的“王普宁版权纠纷案”,某种意义上而言关于网络电影是不是电影的论断其实并不重要。毋庸置疑,网络电影必然是电影,但它绝不是传统电影,因为它具备独立的属性和全新的价值。作为广大网络电影的从业者而言,何必去“假借”电影来提升自我的认同感和价值感呢?这样会让我们恰恰忽略了网络电影独立存在所具备的不可替代的独立价值。网络电影市场从形成独特的商业模式到历经变革和发展到现在,短短经历了4年的时间。在这4年的时间里,市场经历了人才的迭代和题材类型的变化,但始终不变的是大家对于内容的独立表达和情感的独立抒发的坚守。“王普宁版权纠纷案”让我们看到了网络电影和网络电影市场正在逐步被认可和接受,网络电影以其独特的特点所带来了IP货币化能力也逐渐形成。

在这样高速发展的阶段,我们更应该看到网络电影区别于传统电影所存在的价值和意义:丰富和满足观众在视频网站对于电影类消费的时效性和内容的需求。以及网络电影人凭借着对电影的执着和喜好,所具备的“用相对较少成本拍摄出具备院线水准电影作品”网络电影奉献精神。

总而言之,“王普宁版权纠纷案”让我们要懂得更好的理解市场未来发展的趋势和方向,也让我们在法律的范围内总结一些经验更好的保障自我的权益价值。更重要的是,在快速发展的时期和阶段,更好的去保护网络电影所应该具备的独立属性和全新价值。

美编 | 于秋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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