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不少人看來,捕魚是一件再正常不過的事,怎麼可能涉及違法犯罪呢?這種看法是片面的,請聽檢察小編娓娓道來……
普法小案例
大成等人為實施電捕魚,合資購買電捕魚船舶及工具,並於禁漁期內,先後多次非法捕撈水產品,共計捕撈水產品2千餘公斤,變賣得贓款2萬餘元。經相關部門鑑定,大成等人的行為造成成魚潛在損失近4000千克,幼魚損失約為1百多萬尾。經審理,大成等人被依法判處刑罰。
普法小知識
非法捕撈水產品罪——刑法第三百四十條規定,違反保護水產資源法規,在禁漁區、禁漁期或者適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撈水產品,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罰金。
普法小知識
刑法第三百四十條中“法規”的範圍——刑法本身並未對有關非法捕撈的行為加以規定,因此該“法規”的範疇應當包括但不限於《漁業法》、《水產資源繁殖保護條例》、《漁業法實施細則》、《水生動植物自然保護區管理辦法》……
違法行為通常具有的表現形式
NO.1
在禁漁期內捕撈水產品
No.2
在禁漁區裡捕撈水產品
No.3
使用禁用的工具捕撈水產品
No.4
使用禁用的方法捕撈水產品
水產品的範疇
水產品一般指水域中出產的動物、植物等的總稱,主要指具有一定經濟價值的水生動物和水生植物,包括各種魚類、蝦蟹類、貝類、海藻類、淡水食用水生植物類以及其他龜鱉、海參等……
檢察官提示:
愛魚也好,愛漁也罷,均須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君子愛魚(漁),取之有道。
(圖片均來自網絡)
文案:沈宸穎
監製:黃從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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