簽下這種合同,埋下後患無窮……

究竟是什麼合同,

竟然這麼可怕?

小編不賣關子,開門見山,這種合同啊,俗稱“空白合同”。

空白合同

空白合同,是指合同的正文部分留有空白,缺乏權利義務等具體內容的合同。當事人在合同上簽字蓋章後,由於合同內容留有空白,可能被視為對約定事項的無限授權,導致手持合同的一方可以任意補充,存在很大法律風險。

後患無窮

還有這種操作

一萬個拒絕

可怕

三思而後籤

對方任意補充內容

認真看合同

以後可得當心了

謹慎而為

看來不能隨便籤字

本期案例就是因一份空白擔保合同而起……

01

簽名,願意提供擔保

王蓉資金週轉不開,

需要向銀行貸款,

銀行要求王蓉提供擔保。

王蓉想到了自己好友李順,

便與他取得聯繫,

希望李順能為自己的貸款提供擔保。

考慮到與王蓉多年的交情,

也出於對王蓉的信任,

李順答應為王蓉擔保。

就一些細節問題商談過後,

王蓉拿著銀行出具的

《個人借款擔保合同》《保證擔保承諾書》

找李順簽字。

儘管上述材料都是空白合同,

借款人等信息尚且空缺,

李順對此並未提出異議,

直接在貸款材料上籤了字,

交由王蓉帶走。

02

質疑,聲稱遭受矇蔽

兩年後,

銀行拿著載有李順簽名

的貸款擔保資料登門,

告知李順:

借款人到期未能還貸,

李順作為擔保人

要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李順方才想起兩年前

為王蓉提供擔保的事情。

錯愕之餘,

李順仔細查看了銀行帶來的貸款資料,

卻見借款人一欄裡並非“王蓉”,

而是王蓉的女兒“王小蓉”。

見此情形,

李順連忙喊來王蓉對質。

李順 王蓉,當初你說你要向銀行貸款,基於對你的信任,我才同意給你提供擔保的,怎麼到頭來卻是你女兒貸款?原來,你是在騙我給你女兒擔保啊。

李順,聽我給你解釋,確實是我向銀行貸款,但因為我先前個人貸款已經超額,不得已之下,才以我女兒的名義辦理貸款。

王蓉 李順不管出於什麼原因,反正我就認定一點,我根本沒有為王小蓉提供貸款的意思,是在受矇蔽的情況下才在擔保資料上簽字的,屬於“重大誤解”,所以,擔保不能算數!

於是,

李順到法院起訴,

請求撤銷擔保合同及擔保承諾。

03

判決,擔保合同有效

重慶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縣

人民法院審理後作出判決:

擔保合同有效,

駁回李順的訴訟請求。

李順不服,

向重慶市第四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重慶市第四中級人民法院

審理後作出判決: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以案說法

本案的爭議焦點為:保證人明知借款保證合同上未載明借款人仍簽名擔保是否構成對借款人的誤解,並因此導致合同可撤銷。構成可撤銷合同的重大誤解應具備以下幾個要件:

一、重大誤解須是誤解者自己的過失所致

誤解本質上是個認識問題,是行為人對涉及合同法律效果的重要事項的主觀認識與客觀實際不符,即認識缺陷。是因行為人疏忽大意或者缺乏簽訂相關合同所應具備的知識、技能、信息、經驗等而產生的。行為人簽訂合同時作出的有違其簽訂合同目的的意思表示緣於其認識缺陷,不是行為人有意為之;若是故意為之,則不構成誤解。如果由於誤解者本人過失以外的原因導致其對涉及合同法律效果的重要事項產生錯誤認知的,則不構成重大誤解。如由於受合同相對方的欺詐,而對涉及合同法律效果的重要事項產生錯誤認知的。

二、因重大誤解作出的意思表示須違背行為人的真實意思

意思表示是本人將其意思傳達於外界之行動。構成意思表示之因素有二:一是行為意思,亦即意思表示之內容;二是表出之意思,即此採取行動,使行為意思到達外界或者對方之意思。在重大誤解情形下,由於當事人缺乏必要的知識、技能或者信息等內心意思的缺陷,繼而產生對合同內容等因素的誤解,導致作出的意思表示與其真實的意思相違背。

三、重大誤解須對誤解人造成重大不利後果

重大誤解合同的內容只要是指合同的主要條款,並不包括訂立合同的動機、合同用語的使用上發生誤解。誤解通常指一方當事人的誤解,但並不排除雙方當事人都有誤解的情況。誤解是否重大的認定通常情況,可以從兩個方面考量:一是錯誤所涉的內容是否重大,例如對於標的物性質的錯誤認知可能構成重大誤解,但對於某些無關緊要細節的錯誤認知,則不構成重大誤解;二是錯誤對於表意人產生的不利後果是否重大,造成“較大損失”,如果基於錯誤所作出的意思表示並不能對錶意人產生重大的不利後果,則不應認定其構成重大誤解。

四、本案中當事人並不構成重大誤解

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保證人,在為他人借款提供擔保前理應明確為誰擔保,通常應當在包括借款人姓名在內的合同內容填寫完整後才簽名擔保。在本案中,王蓉要求李順在個人借款擔保合同等資料上簽名擔保時,上述資料上未載明借款人,按常理和交易習慣,李順當時理應要求先載明借款人再簽名作保,李順在未載明借款人的上述資料上簽名擔保,即產生授權對方當事人補記合同空白內容的法律後果,應當認定,王蓉之後確定並補填借款人為王小蓉,在李順簽訂合同時的預期之內。綜上,為王小蓉的該筆借款提供擔保,不違背李順簽名擔保時的真實意思,不構成誤解,故本案合同非因重大誤解而簽訂。

法官寄語

合同一旦簽訂,如無法定無效或可撤銷情形,則當事各方必須受其約束。因此,合同簽訂前須秉持審慎態度,當事各方應當仔細閱讀合同條款,認真審查合同內容,力求填寫完整,避免“空白合同”情形,從而更好地避免可能由此產生的法律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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