餐飲發票這樣入賬,怎麼查賬都不怕!不清楚如何做賬的看這裡!

餐飲發票是企業財務人員日常工作最常見的發票之一,也是稅務稽查的重點。

一提起餐費,大部分會計們立刻聯想到屬於業務招待費啊。而且在印象裡,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的數額,少之又少。那麼怎樣入賬更合理呢?

小編需要提醒大家的是,餐飲發票入賬不能任性。具體如何處理,一起來看看吧~!

餐飲發票4種入賬方法


1

餐飲發票可以計入“業務招待費”

業務招待費是指企業為經營業務的需要而支付的應酬費用,也叫交際應酬費,主要包括為餐飲、香菸、水、食品、正常的娛樂活動等,還包括業務洽談、產品推銷、對外聯絡、公關交往、會議接待、來賓接待等所發生的費用,例如招待飯費、招待用煙茶、交通費等。

2

餐飲發票可以計入“職工福利費”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工資薪金及職工福利費扣除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3號)規定:“三、關於職工福利費扣除問題《實施條例》第四十條規定的企業職工福利費,包括以下內容:

(一)尚未實行分離辦社會職能的企業,其內設福利部門所發生的設備、設施和人員費用,包括職工食堂、職工浴室、理髮室、醫務所、託兒所、療養院等集體福利部門的設備、設施及維修保養費用和福利部門工作人員的工資薪金、社會保險費、住房公積金、勞務費等。

(二)為職工衛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發放的各項補貼和非貨幣性福利,包括企業向職工發放的因公外地就醫費用、未實行醫療統籌企業職工醫療費用、職工供養直系親屬醫療補貼、供暖費補貼、職工防暑降溫費、職工困難補貼、救濟費、職工食堂經費補貼、職工交通補貼等。

(三)按照其他規定發生的其他職工福利費,包括喪葬補助費、撫卹費、安家費、探親假路費等。”

除以上列示的應計入職工福利費。在企業日常實務中,經常會發生逢年過節等員工聚餐的情況,參與餐飲活動的人員全部是企業員工。另外,還有員工野外作業或者加班加點等,由於員工吃飯不方便,企業向員工提供工作餐。都應計入福利費。這裡說的是為員工,不是為外人。為外人的支出計入招待費。

3

餐飲發票可以計入“差旅費”

有的企業職工出差,有現金補貼,有的企業是按職工出差期間發生的餐飲發票報銷。對於職工出差期間的餐飲發票應該合理進行劃分:如果職工出差期間,帶著企業任務去宴請了客戶等發生餐飲發票,還是應計入“業務招待費”;如果是職工個人出差期間在補貼標準以內的消費,則應計入“差旅費”。

對於出差補貼是否必須提供發票,全國政策並不統一。北京市地稅局明確要求出差補貼須提供發票,否則無票補貼部分計入工資薪金計算個人所得稅。廣西區地稅局則明確只要是在合理範圍內的出差補助可以無票補貼。因此,企業需要了解所在區域對此的政策。

4

餐飲發票可以計入“會議費”

企業經常召開各種會議,邀請一些客戶、供應商、企業員工等參加。作為會議費,必然包括為會議召開而發生的交通、住宿、餐飲等,因此會議費中會有餐飲發票。稅前扣除沒問題,但是,一般會要求提供與會議相關的會議通知、會議簽到冊等可以證明會議費真實性的資料。如會議通知(包含內容:會議時間、會議安排、會議內容、會議標準等)、會議紀要等資料。


餐費常見誤區


誤區一

所有餐費都是業務招待費

正確做法:

在企業的正常經營中,餐費產生的原因各不相同,不少企業將餐費和業務招待費劃等號。事實上,業務招待費包括餐費,但餐費不一定都是業務招待費。

比如:

因業務開展的需要,招待客戶用餐,會計核算上列“招待費”;

◎員工食堂就餐、加班聚餐,會計核算上列“職工福利費”;

◎員工出差就餐,在標準內的餐費,會計核算上列“差旅費”;

◎企業組織員工職業技術培訓,培訓期間就餐,會計核算上列“職工教育經費”;

◎企業在酒店召開會議,會議期間就餐,會計核算上列“會議費”;

◎企業籌建期間發生的餐費,會計核算上列“開辦費”;

◎以現金形式發放的員工餐費補貼,會計核算上列“工資薪金”;

◎企業召開董事會,董事會期間發生的餐費,會計核算上列“董事會費”;

◎影視企業拍攝過程中“影視劇中的餐費”,會計核算上列入“影視成本”。

誤區二

用餐後開具餐飲發票,必須開具發票清單

正確做法:

餐飲服務行業的銷售方可按商品編碼307040100000000000(餐飲服務)開具發票,菜品中的清單無需通過稅控系統清單開具,消費者可憑小票和發票一併作為稅收憑證。

誤區三

差旅費取得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均可抵扣

正確做法:

差旅費中的餐費無論是否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均不得抵扣進項稅額。

相關依據:

財稅〔2016〕36號文件:購進的旅客運輸服務、貸款服務、餐飲服務、居民日常服務和娛樂服務產生的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特別提醒:

因餐費不能抵扣進項稅額,所以除差旅費以外的職工教育經費、會議費、董事會會費及其他相關成本中的餐費,均需要單獨核算或單獨列示。

餐飲費稅前扣除案例

情況一

員工出差過程中發生的符合標準的餐費100元屬於差旅費,允許全部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

借:管理費用-差旅費 100元

貸:庫存現金 100元

情況二

公司召開市場會議過程中發生的餐費10000元屬於會務費,允許全部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

借:管理費用-會務費 10000元

貸:庫存現金 10000元

提醒:會議費中會有餐飲發票,稅前扣除沒問題,但是,一般會要求提供與會議相關的會議通知、會議簽到冊等可以證明會議費真實性的資料。如會議通知(包含內容:會議時間、會議安排、會議內容、會議標準等)、會議紀要等資料。

情況三

公司召開董事會過程中發生的餐費2000元屬於董事會費,允許全部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

借:管理費用-董事會費 2000元

貸:庫存現金 2000元

情況四

公司員工崗位技能培訓過程中發生的餐費1000元屬於職教費,允許按照工資總額的2.5%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超過部分,准予在以後納稅年度結轉扣除。

借:應付職工薪酬-職教費 2000元

貸:庫存現金 2000元

情況五

公司逢年過節等員工聚餐過程中發生的餐費5000元屬於福利費,允許按照工資總額的14%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

借:應付職工薪酬-福利費 5000元

貸:庫存現金 5000元

情況六

企業籌建過程中發生的餐費6000元屬於開辦費,可以按照金額的60%計入開辦費,並按規定在稅前扣除,總額度不受收入的限制。

借:管理費用-開辦費 6000元

貸:庫存現金 6000元

依據: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若干稅務處理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15號)規定,企業在籌建期間,發生的與籌辦活動有關的業務招待費支出,可按實際發生額的60%計入企業籌辦費。

情況七

企業因銷售業務洽談會、展覽會過程中發生的餐飲費用9000元屬於業務宣傳費,允許按照營業收入總額的15%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

借:銷售費用-業務宣傳費 9000元

貸:庫存現金 9000元

餐飲發票不需要開具菜單等10個開票問題!

1

購買商品或服務項目較多,發票開具時必須開具明細嗎?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增值稅發票開具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16號)第二條規定:“銷售方開具增值稅發票時,發票內容應按照實際銷售情況如實開具,不得根據購買方要求填開與實際交易不符的內容。銷售方開具發票時,通過銷售平臺系統與增值稅發票稅控系統後臺對接,導入相關信息開票的,系統導入的開票數據內容應與實際交易相符,如不相符應及時修改完善銷售平臺系統。”

如果購買的商品種類較多,銷售方可以彙總開具增值稅普通發票。購買方可憑彙總開具的增值稅普通發票以及購物清單或小票作為稅收憑證。

【小編提醒】一般納稅人銷售貨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和發生應稅行為可彙總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彙總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的,同時使用新系統開具《銷售貨物或者提供應稅勞務清單》,並加蓋發票專用章。

2

政府、事業單位、醫院、軍隊、學校、個人沒有納稅人識別號,開具發票可以不填寫嗎?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增值稅發票開具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16號)的規定:“一、自2017年7月1日起,購買方為企業的,索取增值稅普通發票時,應向銷售方提供納稅人識別號或統一社會信用代碼;銷售方為其開具增值稅普通發票時,應在‘購買方納稅人識別號’欄填寫購買方的納稅人識別號或統一社會信用代碼。不符合規定的發票,不得作為稅收憑證。本公告所稱企業,包括公司、非公司制企業法人、企業分支機構、個人獨資企業、合夥企業和其他企業。”

因此,政府、事業單位、醫院、軍隊、學校、個人不屬於企業,開具發票可以不填寫納稅人識別號。

3

餐飲發票還需不需要開具菜單?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增值稅發票開具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16號)第二條規定:“銷售方開具增值稅發票時,發票內容應按照實際銷售情況如實開具,不得根據購買方要求填開與實際交易不符的內容。”

因此,餐飲發票據實開具即可,無需列明詳細菜品、菜單。

4

定額髮票是否必須填寫納稅人識別號?

16號公告適用於通過增值稅稅控開票系統開具的增值稅普通發票,對於定額髮票,無購買方納稅人識別號填寫欄的,可不填寫購買方納稅人識別號,仍按照現有方式開具發票。

5

購買方為企業,取得7月1日後開具的增值稅普通發票,沒有填寫購買方納稅人識別號,可以作為稅收憑證嗎?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增值稅發票開具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16號)第一條規定:“自2017年7月1日起,購買方為企業的,索取增值稅普通發票時,應向銷售方提供納稅人識別號或統一社會信用代碼;銷售方為其開具增值稅普通發票時,應在‘購買方納稅人識別號’欄填寫購買方的納稅人識別號或統一社會信用代碼。不

符合規定的發票,不得作為稅收憑證。”

6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16號文規定,自2017年7月1日起,購買方為企業的,索取增值稅普通發票時,應向銷售方提供納稅人識別號或統一社會信用代碼。企業員工7月份之後拿來報銷的發票,開票日期是5月份的,上面沒有納稅人識別號,是否可以?

可以,以開票日期為準。

7

通用機打發票(卷式)及手工發票,沒有可以填寫“納稅人識別號”的欄次怎麼辦?

16號公告適用於通過增值稅稅控開票系統開具的增值稅普通發票,對於通用機打發票(卷式)及手工發票,無購買方納稅人識別號填寫欄的,可不填寫購買方納稅人識別號,仍按照現有方式開具發票。

8

開具的通用機打發票(冠名發票或者定額髮票)沒有“購買方納稅人識別號”欄次的情況是否一定需要填寫購買方納稅識別號?

16號公告適用於通過增值稅稅控開票系統開具的增值稅普通發票,對於通用機打發票(冠名發票或者定額髮票),無購買方納稅人識別號填寫欄的,可不填寫購買方納稅人識別號,仍按照現有方式開具發票。

9

向企業開具增值稅普通發票是否必須填寫納稅人識別號或統一社會信用代碼?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增值稅發票開具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16號)第一條規定:“自2017年7月1日起,購買方為企業的,索取增值稅普通發票時,應向銷售方提供納稅人識別號或統一社會信用代碼;銷售方為其開具增值稅普通發票時,應在‘購買方納稅人識別號’欄填寫購買方的納稅人識別號或統一社會信用代碼。

不符合規定的發票,不得作為稅收憑證。本公告所稱企業,包括公司、非公司制企業法人、企業分支機構、個人獨資企業、合夥企業和其他企業。”

因此,向企業開具增值稅普通發票必須填寫納稅人識別號或統一社會信用代碼。

10

給軍隊、非盈利組織開具發票,也必須寫統一社會信用代碼嗎?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增值稅發票開具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16號)第一條第二款規定:“本公告所稱企業,包括公司、非公司制企業法人、企業分支機構、個人獨資企業、合夥企業和其他企業。”。

因此,軍隊、非盈利組織不在16號公告第一條規定的範圍內,不需要寫統一社會信用代碼。


餐飲發票這樣入賬,怎麼查賬都不怕!不清楚如何做賬的看這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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