遇到不可抗力需要終止招標時,招標人應當及時發佈公告,或者以書面形式通知被邀請或者已經獲取資格預審文件、招標文件的所有潛在投標人。
如果是因為招標人的原因而終止招標,招標人應當及時退還所收取的資格預審文件或招標文件的費用。招標人還應當及時退還所收取的投標保證金及銀行同期存款利息。
除不可抗力原因外,招標人在發佈招標公告、或發出投標邀請書後以及售出招標文件或資格預審文件後,不得在沒有正當理由的情況下擅自終止招標。
注意:
當遇到以下情形之一時,招標人終止招標後,通常應當依法重新招標:
情形一,資格預審合格的潛在投標人不足3個的;
情形二,在投標截止時間前提交投標文件的投標人少於3個的;
情形三,所有投標均被廢標處理或被否決的;
情形四,評標委員會界定為不合格標或廢標後,因有效投標不足3個使得投標明顯缺乏競爭,評標委員會決定否決全部投標的;
情形五,同意延長投標有效期的投標人少於3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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