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分析:要求投標人提供質檢合格證明,有依據嗎?

案情

近日,西南地區某中學以公開招標方式組織了一項體育設施設備及運動場館採購項目,其在採購補遺文件中對“中考跳繩”提出要求:中考用繩,全國跳繩比賽使用產品,供應商須提供相關證明,也須提供廠家對本項目產品的質量檢驗合格證明。

有供應商對此提出質疑並認為,採購人的該項規定屬於以不合理要求對供應商實行差別與歧視待遇,是人為阻撓和限制供應商自由進入當地政府採購市場的行為。針對此問題,本報記者聯繫了相關業內專家並進行了探討。

分析

上述案例主要聚焦在兩個問題上。第一個問題是,採購人要求供應商提供投標產品的質量檢驗合格證明,此項行為是否違法違規?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二十七條規定,產品或者其包裝上的標識必須真實,並符合下列要求:有產品質量檢驗合格證明。其第十二條還指出,產品質量應當檢驗合格,不得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可見,為保證產品質量,採購人要求供應商提供投標產品的質檢證明,法律是給予保護和支持的。

華北某省政府採購中心負責人表示,在實際操作中,採購人要求供應商具備質量檢驗合格證明是合理合法的。首先,從法律法規層面看,《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均對產品質量提出要求,是為了進一步保障消費者權益。在採購過程中,採購人是市場上的消費者,採購人的目的是購買到質高價低的產品,在採購文件中要求供應商提供相關產品的質量合格證明是正當的要求,有利於保障採購人合法權益。其次,從實務操作層面看,專家在評審過程中很難全面瞭解一項產品的技術指標參數。而且,目前評審專家的業務水平參差不齊,如果採購人要求供應商提供該產品的質量合格證明,能夠為評審提供較為客觀的指標參數。況且,在採購活動實際操作過程中,採購人要求供應商具備產品質量合格證明的情況很常見,比如在採購活動完成後的驗收環節,這也是採購人對所採購產品的一項合法合規要求。

河南永正招標代理有限公司總經理張聯成表示,採購人要求供應商需具備質量檢驗合格證明是合理的,只是該案例中的要求將“質量保證”前置了。在中標供應商供貨過程中,我們可以要求供應商對其生產的產品通過企業自查方式出具質量檢驗合格證明,然後在完成供貨時進行履約驗收。

第二個問題是,採購人要求供應商提供投標產品的質量檢驗合格證明,是否與《政府採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財政部令第87號)(以下簡稱“87號令”)第十七條“採購人、採購代理機構……不得通過將除進口貨物以外的生產廠家授權、承諾、證明、背書等作為資格要求,對投標人實行差別待遇或者歧視待遇”的規定相沖突?

87號令第十七條明確規定:“採購人、採購代理機構不得將投標人的註冊資本、資產總額、營業收入、從業人員、利潤、納稅額等規模條件作為資格要求或者評審因素,也不得通過將除進口貨物以外的生產廠家授權、承諾、證明、背書等作為資格要求,對投標人實行差別待遇或者歧視待遇。”在處理相關供應商的質疑時,當地財政部門認為,產品質量檢驗合格證明是商品銷售的基本要求,而且採購人在招標文件中並未將產品質量檢驗合格證明作為資格要求,遂該投訴事項不成立。

“為提高採購質量,要求供應商出具產品質量證明是合理的,但出具的主體需要慎重與明確。個人認為,在理解87號令第十七條的基礎上,採購人要求廠家提供質量檢驗合格證明是不合理的。這是因為,由廠家給某供應商提供質量檢驗合格證明,很容易引發廠家聯合供應商暗箱操作的控標風險。質量合格證明應由市場上的第三方檢驗資質機構出具,不過,採購人不能指定哪家機構檢測的才有效力,而是應當面向市場上所有具備檢測資質的第三方機構。”華北某省政府採購中心負責人指出。作為採購主體,需要明確“供應商提供質量檢驗合格證明”與“生產廠家授權、承諾、證明、背書等作為資格要求”兩者的區別,前者是為了保障採購人作為消費者的合法權益,是一種合法保護;後者則是生產廠家控制供應市場主體有無資格的行為,也是一種資格傾斜,兩者的立足點不同,很容易混淆。採購當事人在實際操作中應以87號令頒佈實施的精神作為立足點,切忌死板地摳字眼或斷章取義。正如其第十七條,恰恰是在進一步開放市場的基礎上,為預防生產廠家對採購市場的控標風險所作出的規定,而非放縱採購人對產品質量不作要求。


法律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二十七條

產品或者其包裝上的標識必須真實,並符合下列要求:

(一)有產品質量檢驗合格證明;

(二)有中文標明的產品名稱、生產廠廠名和廠址;

(三)根據產品的特點和使用要求,需要標明產品規格、等級、所含主要成份的名稱和含量的,用中文相應予以標明;需要事先讓消費者知曉的,應當在外包裝上標明,或者預先向消費者提供有關資料;

(四)限期使用的產品,應當在顯著位置清晰地標明生產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

(五)使用不當,容易造成產品本身損壞或者可能危及人身、財產安全的產品,應當有警示標誌或者中文警示說明。

裸裝的食品和其他根據產品的特點難以附加標識的裸裝產品,可以不附加產品標識。

來源:中國政府採購新聞網 記者:高榮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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