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分析:以非法手段取得證明材料進行投訴該如何處理?

案例回放

某政府採購項目中,招標文件綜合評分明細表關於“投標樣品演示”的評分標準明確規定“帶樣品現場進行功能演示(不帶樣品該項不得分,樣品作為驗收標準封存)” 。評審結束後,代理機構A在採購人監督人員的監督下對所有投標供應商演示樣機貼了封條;在中標供應商確定後將中標供應商樣機送至採購人B處保存,並退還了其他未中標供應商的樣品。

代理機構A發佈該項目結果公告後,供應商C認為中標供應商D提供的樣機根本不符合招標文件規定的技術參數與配置要求,並提出質疑。代理機構A受理質疑後認為,供應商C質疑提供的證據材料系其工作人員通過欺騙採購人私自拍攝中標人樣機取得,為非法取證,故認定其質疑事項不屬實。供應商C不服該答覆,向財政部門提起投訴。

經查,供應商C利用採購人B工作人員對中標供應商D樣品保管不善的漏洞,私自拆封了中標供應商D的樣品,並將其拍照保存的照片作為質疑、投訴的證據材料。財政部門認定其取證行為不具有合法性,屬於《政府採購法實施條例》第五十七條第一款規定的“以非法手段取得證明材料進行投訴”的情形,依法駁回投訴。

問題引出

針對供應商以非法手段取得證明材料進行投訴的案件,監管部門該如何處理?

案例點評

質疑和投訴雖然是為政府採購供應商提供的重要法律救濟途徑,但供應商提起質疑、投訴也應當依法依規進行;任何證據都要求具有合法性,這是確保投訴能夠成立以及案件事實正確的基礎。

本案中,首先,除開標時及結果公告中公開的事項外,中標供應商D的樣品作為評審專家評審內容及供應商投標響應的組成部分,屬於尚未公開的事項。其次,中標供應商D的樣品已作為驗收標準進行封存,在採購人依法組織履約驗收之前,任何單位和個人未經合法程序均不能擅自對封存的樣機進行拆封。最後,供應商C既不是封存樣機的權利人或封存樣機保管單位,亦不是履約驗收小組成員,無論任何階段,均不屬於有權對封存樣機進行拆封的合法主體。

供應商C作為本項目投標供應商之一,明知招標文件關於樣品封存的有關規定,明知或應當知道其不屬於有權對封存樣機進行拆封的合法主體,但卻擅自拆封封存樣品,進行拍照、保存,並將該照片作為質疑、投訴的證據材料;這樣取得的證據材料的方式明顯不具有合法性,也將嚴重影響該項目履約驗收及其他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損害了政府採購的公平公正,屬於《政府採購法實施條例》第五十七條第一款規定之禁止情形。

供應商以非法手段取得證明材料進行投訴的違法行為,不僅破壞了政府採購供應商救濟制度,還損害了其他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擾亂了政府採購市場秩序。財政部門作為政府採購監督管理部門,除依法駁回其投訴外,還應對此種違法行為進行打擊,依法實施行政處罰。

法規鏈接

《政府採購法實施條例》

第五十七條 投訴人捏造事實、提供虛假材料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證明材料進行投訴的,財政部門應當予以駁回。

財政部門受理投訴後,投訴人書面申請撤回投訴的,財政部門應當終止投訴處理程序。

第七十三條 供應商捏造事實、提供虛假材料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證明材料進行投訴的,由財政部門列入不良行為記錄名單,禁止其1至3年內參加政府採購活動。

本文選自《政府採購案例精選100》(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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