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金立法

本期導讀

1983 年正式頒佈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金銀管理條例》至今已施行36 年,難以適應當前黃金產業、黃金市場的發展現狀。為此,全國政協委員,中國黃金集團有限公司黨委書記、董事長宋鑫在全國兩會期間提交提案,希望儘快全面系統地修訂《條例》,儘快將《條例》修訂納入國家立法計劃。

為什麼我國需要制定一部專屬於貴金屬市場的法律?

對《條例》的修訂業界人士怎麼看,金研院進行了採訪。

世界黃金協會中國區董事總經理 王立新:

2018年7月世界黃金協會發布了聯合國務院發展研究中心金融研究所共同撰寫的《中國黃金市場未來發展方向建議報告》,其中我們提出,當前黃金市場相關的法律法規已經過時。境內金融子市場,如外匯、期貨、股票、債券等,都有明確的監管規則,而黃金市場卻還沒有。國務院於1983年頒佈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金銀管理條例》,但在2001年中國開始改革黃金市場後,該條例已與市場發展形勢不符。1995年,《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出臺,賦予中國人民銀行明確的監管和規範黃金市場的職責,但卻不包含相關部門出臺的下級管理規定和操作規則。2010年,中國人民銀行和六部委聯合發佈《關於促進黃金市場發展的若干意見》,但這不是一個關鍵的戰略性文件,且適用性有限。因此

我們建議,中國人民銀行應儘快制定和發佈新的黃金市場管理規則,引導新的監管框架,且這些規則應該以明確的指導原則為基礎。中國人民銀行與其他國內監管機構合作,對中國黃金市場實施聯合監管。

➤平安銀行貴金屬金融事業部副總裁 李濤:

《中華人民共和國金銀管理條例》是我們國家規範黃金白銀等貴金屬市場的一個重要法規,但就像房屋年久失修一樣,《條例》制訂時間過長,很多內容已經不適應當前市場的發展狀況。實際上,《條例》處於明存實亡的狀態,但並沒有完全廢止,央行後期出臺的一些文件是某種程度上對《條例》的修復。《條例》是黃金市場的根基,修訂《條例》是一個非常浩大、非常繁複的工程,但的確是亟待修訂。

新華社高級記者、《中國黃金報》特約評論員 王亞宏:

全國人大發言人3 月4 日稱近期立法的重點在於抓緊制定修改深化市場化改革、擴大高水平開放急需的法律

,推動修訂《中華人民共和國金銀管理條例》,將其儘快納入國家立法計劃,符合這方面的趨勢。

相比專門的貴金屬管理法,目前的《條例》在立法級別上明顯略低。前者屬於全國人大立法,後者屬於國務院的行政法規,兩者效力不同。因此,將《條例》推進升級成相關法律,將是貴金屬市場有法可依、健康發展的保證。

值得注意的是,當前中國涉及金銀管理的法律法規有很多,包括《礦產資源法》《環境保護法》《國土資源執法監督規定》《人民銀行法》《商業銀行法》《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等。將分散在多部法律法規中的礦山勘探、生產、流通、回收、監督管理、法律責任等規定進行全產業鏈條統籌整合,系統謀劃思考,提升法律層級,強化法律措施,增強貴金屬立法的針對性、實效性和可操作性,有必要制定專門的法律。從規範貴金屬市場,維護國家金融安全層面講,中國也需要一部針對貴金屬市場的專門法律。與目前的《條例》相比,該法管理範圍會更寬、規定更嚴格。

山東招金投資股份有限公司副總經理 王永剛:

1983 年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金銀管理條例》,仍是現行並未廢止的國家金銀管理法規。其立法依據與目的具有特定歷史條件的印記,無法形成適應現實條件的法律裁決依據。

依據《立法法》第八十三條“ 對於不同機關制定的法律規範,應按法律效力等級的要求,即上位法優於下位法的原則”,很顯然,《條例》相對於近年來相關部委下發的與金銀相關的單行條例等行業法規,並不適用這一原則。建議整體推翻現行《條例》,在廣泛徵求意見,充分調研評估的基礎上,依據現實條件進行重新立法。

金回購創始人、恆富盈家總裁 朱志剛:

1983 年出臺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金銀管理條例》已經不能適應當前市場的發展,需要進一步明確哪些放開,哪些不放開,以便更好地規範黃金市場發展。特別是對攜帶超過50 克黃金及其製品的規定要予以明確。

上海碩泉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李沛:

《中華人民共和國金銀管理條例》發佈於1983 年6 月,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第一部全國性的金銀管理法規。其出臺的背景是在對外開放、對內搞活的總路線下,黃金流通領域出現了許多新主體,新現象,需要反映在一部法規中作為管理依據。

從這個意義上來講,《條例》的出臺有其必要性,且在當時是一部成熟、全面、完善的管理法規,對保障中國黃金市場的恢復和初期發展發揮了很大作用。不過,《條例》中金銀統購統配的總體原則及其在具體規定中的體現,仍然是一種明顯的計劃經濟思維。隨著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不斷髮展深化,《條例》與現實之間的脫節日益明顯,乃至逐步成為黃金產業發展的桎梏。這期間,《條例》的修訂乃至廢止也屢次被提上議事日程,但始終沒有實質性動作。

與外界的猜想不同,條例與現實需求的衝突最終並沒有因此而化解。相反,從1999 年白銀市場全面放開以來,實際採取的做法是金銀市場化改革突飛猛進,

《條例》本身文本則不做相應修改,而是採取出臺新的部門、行業規章覆蓋,或用國務院決定的方式逐步廢止原有條款,實質上使《條例》文本與行業現實“ 脫鉤”。這一做法與《外匯管理條例》頒佈以來的多輪修改形成了鮮明對比。

之所以存在這樣的差異,有內外兩大原因。從外部看,由於我國黃金產業發展速度驚人,各種新現象新模式、新主體層出不窮,很難在行業法規中及時反映,更不用說能夠在一段時間內繼續適應市場。就像《黃金市場交易管理辦法》,2006 年一度已發佈討論稿,但隨後場外市場及期貨市場的爆發式增長很快使其內容過時,之後10 多年再無音信。從內部看,黃金市場監管的具體職能已經相當程度上落在了上海黃金交易所,要修改上位法規,牽頭協調期貨交易所乃至商業銀行等更廣泛的市場主體參與進來,並明確行政手段的實施主體,其難度可想而知。

綜觀國際市場,英美等主要國家在黃金市場方面的法律監管是怎樣的?我們來一圖看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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