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家暴法》實施三年,遇到家暴還不知道怎麼辦?

從蔣勁夫暴力毆打女友到深圳虐童事件,家庭暴力頻頻成為熱點。在“蔣勁夫家暴事件”當中,不少網友認為這是人家的家務事,甚至說“這樣的人就該被打”。實際上,家庭暴力是一種基於性別文化的暴力,它既不應該被視為個人問題,也不應該被視為家庭私事。

2016年3月,《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家庭暴力法》(以下簡稱《反家暴法》)正式施行。但據“為平婦女權益機構”(以下簡稱“為平”)的不完全統計,2016年3月1日至2017年10月31日,我國境內因家暴導致的死亡案件仍有533起,導致至少635名成人和兒童死亡,其中有被殃及的鄰居、路人,平均每天家暴致死超過1人,其中絕大多數是女性。

《反家暴法》之下,為何家暴受害者仍然難以獲得保護?我們還可以做些什麼?在千千律師事務所主辦的“性別暴力研討會”上,公安、法律、婦聯工作者和社工等分別從自己的角度分享了觀察和建議。


《反家暴法》實施三年,遇到家暴還不知道怎麼辦?


▲ 2005年“新聞調查”欄目播出的《沉默在尖叫:女子監區調查》,11位受訪殺夫女人均經歷了不同程度的家庭暴力,分別被判以無期或緩刑。 © 新聞調查


▌“167個派出所所長,知道《反家暴法》的不到10%”

家暴干預的目標是受害人獲得人身安全,並恢復做選擇的權利。但現實中,法院、公安、婦聯和村(居)委會對涉家暴案件的調解,往往以似是而非的價值觀引導甚至主導當事人的解決方案。

長期從事婦女權益工作的千千律所執行主任呂孝權律師認為,《反家暴法》實施三年,核心應該是解決以下幾個問題,第一,在全社會樹立一種家庭暴力零容忍的基本理念;第二,解決防止家庭暴力的要害關節,包括告誡書、人身安全保護令、庇護所和相關法律責任等;第三,確立政府主導下的多機構聯動干預機制,在頂層設計層面定好反家庭暴力的基調。

隨著全社會性別平等觀念的提升,反家暴意識有所增強。“為平”監測到,出現了許多鄰居、路人、朋友代為報警、代為求助或實施幫助的案例。在家暴高發的節假日期間,公民運用微博和微信等社交媒體接力助人的現象增多。但反家暴在信息傳播、法律落實、援助服務等層面仍有很大缺失。

“為平”監測了新聞媒體、政府部門、公益機構和微博等網絡平臺,在2016年3月1日到2018年2月28日的兩年裡,共監測到反家暴信息5382條。其中媒體信息佔總數42%,婦女組織佔42%,其他相關部門均很少,公安部、民政部、衛計委沒有任何信息。


《反家暴法》實施三年,遇到家暴還不知道怎麼辦?


▲ 兩年間監測範圍內的新聞媒體網站、各相關單位官方網站、公益機構網站及微博發佈反家暴信息數量統計。 © 為平婦女權益機構

在家暴相關的媒體報道中,常常出現責備受害者、強化性別刻板印象等內容,缺乏對服務信息和正當權益的引導,也很少後期跟進和深入討論。

湖南警察系統的反家暴實踐在全國領先,但湖南省警察學院的歐陽豔文仍然“喜歡潑冷水”,認為“知曉度低,學習不夠”。根據他的課堂調查,在警察學院某期新任派出所所長培訓班中,來自湖南各市州的167個派出所長,知道《反家暴法》的不到10%,而且大多是通過網絡和新聞了解到的,對於重要規定、亮點、與公安相關的內容,都不清楚。“公安是干預家暴的重要力量,湖南只是某些方面和某些點做得可以。”歐陽豔文希望多組織對《反家暴法》的學習與培訓。

在《反家暴法》規定的各項制度中,“告誡書制度”是中國的創新,在江蘇省試點後寫入法律。

據歐陽豔文介紹,對一些情節較輕、依法不給予治安管理處罰的家庭暴力案件,公安機關可以批評教育,也可以出具告誡書,起威懾作用。在湖南的實踐中,告誡書起到了有效作用。

很多警察並不瞭解告誡書制度,使用時心存顧慮,或誤以為告誡無效之後便無法再採取其他措施。事實上,告誡書並不能取代其他處罰,只是一個前置增項,“給公安民警增加了一個處理家庭暴力案件的有效措施”,體現了預防前置、避免更大傷害的思路。

“人身安全保護令”則由法院向申請保護的家暴受害者核發,公安協助執行,具有法律效力。實踐中,法院的發放情況較好,但落實不易。海南省的律師蒙瑞蓉表示,她提交到地方法院的保護令全部獲得通過。但歐陽豔文在基層瞭解到,對違反保護令的情況卻往往沒有相應的處理。

2018年,湖南省法院、公安、民政、婦聯共同出臺了《人身安全保護令實施意見》,規定公安機關、居(村)委會等組織有協助執行義務,法院在發放保護令的同時,應向這些組織發出《協助執行通知書》,告知協助執行的具體事項。歐陽豔文希望公安部和最高法可以聯合出臺指導文件,細化相關規定,但公安部則希望先從地方試點做起。

庇護制度落實不足則更為嚴重。據全國婦聯權益部向媒體介紹,現在全國有2000餘家庇護中心,2016年提供服務只有149人次。一位婦聯工作者介紹說,現有的家暴庇護中心往往位置偏僻,交通不便,條件和設施都很落後,也缺少專業的工作人員。

由於宣傳不到位,很多家暴受害者不知道有庇護場所,基層婦聯、村居委會、醫療機構和民警等也常常不知如何轉介庇護服務。

▌反家暴需要多層次分工,多機構聯動

一位在某市婦聯掛職的律師曾將自己的手機設為家暴求助熱線,幾個月中接到幾十個電話。普遍的情況是:她指導求助者報警,派出所不管家務事;要求警方出具法律規定的告誡書,警察建議找婦聯;婦聯也愛莫能助,上級推下級。幾經努力,她最終沒能促成任何後續工作。“部門的銜接太重要了。”她感慨道。

反家暴不是某一個政府部門或社會組織可以獨自解決的問題,需要公安、婦聯、社工、心理輔導等協調配合。

一名婦聯幹部提出,在中國,聯動合作的工作機制沒有建立,《反家暴法》沒有規定具體的配合措施。各地的配套落地政策也亟需出臺。


《反家暴法》實施三年,遇到家暴還不知道怎麼辦?


▲ 兩年間多部門為家暴受害人提供的服務內容統計。 © 為平婦女權益機構

全世界的反家暴經驗都是多部門聯動。深圳鵬星家庭暴力防護中心的劉西重介紹了美國的個案管理模式——個案管理員把受害人的需求串起來,聯絡醫生、律師、法院、庇護等多部門,以及專家、親友等,這些正式和非正式的支持系統和受害人連接起來,組成一張網。

劉西重認為,在沒有負責牽頭的部門時,個案管理員模式可以作為一種參考方案。他和同行們開展社工服務,甚至會提供操作化的報警指導,細到表達方式、語氣和告誡書填寫,提高了受害人要求公安介入的效果。

事實上,公安機關是干預家暴的第一道關口,在中國的社會環境下,基層公安更是反家暴的重要力量。

但與警察最相關的告誡書措施,也只是針對情節輕微案件的行政指導,沒有法律效力,情節輕微的案件在操作中往往難以認定。而對於情節嚴重的案件,告誡書是否可以和法院的人身保護令一起發?又如何與《治安管理處罰法》銜接?這是歐陽豔文的疑慮。

婦聯等婦女團體,既是婦女權利維護者,也是資源整合的倡導者和推動者。在雲南一起受暴婦女殺夫案中,雲南省婦聯積極開展反家暴援助,調動了公職律師、專家證人等多方參與,提升了司法部門對此類案件的性別敏感度,產生了積極的法律效果和社會影響。

但婦聯作為非實權部門,工作質量缺乏標準。一些地方婦聯走在前面,支持社工機構開展心理諮詢、家庭關係指導、預防家暴知識教育、法律培訓等活動。上海、浙江、廣東的婦聯將家暴干預納入了政府購買服務。但大量基層婦聯面對求助者仍然推諉責任,未能提供有效支持或引導。

民間組織也是反家暴的重要力量。從1988年的第一家機構“紅楓婦女援助熱線”開始,公益機構在反家暴領域開展了很多探索。除了直接提供個案救助服務,也開展了很多預防和教育活動。千千律師事務所、橙雨傘公益、源眾婦女法律服務中心等機構,集結了眾多公益律師,提供法律援助和諮詢。

目擊家暴的“強制報告”原則主要針對未成年人遭受暴力,也涉及眾多組織。但法律規定過於原則,違反的後果也十分模糊,僅僅是“依法給予處分”。(“強制報告”原則,意指學校、幼兒園、醫療機構、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社會工作服務機構、救助管理機構、福利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在工作中發現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遭受或者疑似遭受家庭暴力的,應當及時向公安機關報案。)

教育部、衛計委、國務院等八機構雖然跟進頒發了相關文件,但仍然沒有指明強制報告的含義、時限,也沒有對學校做出具體要求。

強制報告制度不是中國的創新,全世界普遍使用。歐陽豔文提出,公安部門作為強制報告的接受主體,沒有後續行動措施。是不是要進一步調查案件?是否要緊急代理?是否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是否拘留?是否進行強制心理輔導?“這些服務應該全部銜接起來才行。”

事實上,公安的主要作用是執法,沒有能力和權力調動這麼多反家暴的組織。在美國和澳大利亞等國家,接受報告的主體不是公安,是兒童服務機構,而且往往是反家暴的多機構聯盟。歐陽豔文認為,目前公安除了行使拘留、告誡等措施,可以轉介給婦聯,警察出警後報告婦聯,由婦聯組織地方多機構聯動干預。

此外,在未成年人遭遇暴力的事件中,社會背景調查評估十分重要。這需要有社工和受害人直接溝通,和施暴人直接溝通,和其他監護人溝通,和老師、醫生、警察、鄰居等等聯繫,做出比較全面的社會背景調查評估,從最有利於受害人的角度考慮方案。

▌除了援助受害人,也要輔導施害人

法律和社會大多數時候更關注被害人救助,其實針對加害人的工作,也是反家暴行之有效的方法,這已被各國實踐廣泛證明。

在反家暴機制成熟的國家,這項舉措由國家專門機構來完成。呂孝權律師認為,從職能定位、資源掌控、權威性等因素考慮,執法和司法機關才是最適當的主體,目前所列的社會組織由於權威性和資源公信力不夠,並不適合擔負這項職責。(工會、共產主義青年團、婦女聯合會、殘疾人聯合會、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等應當對實施家庭暴力的加害人進行法治教育,必要時可以對加害人、受害人進行心理輔導。)

根據呂孝權介紹,在美國美國西雅圖,對加害人心理和行為的強制矯治由法庭簽發命令,施暴人需自費接受至少12個月的連續治療。如ACRS(ACRS,Asian Counseling and Referral Service)的課程包括讓施暴者停止施暴,讓施暴者瞭解什麼是家庭暴力,什麼是控制、騷擾、跟蹤,如何控制自己的脾氣,如何互相尊重、和睦相處,讓施暴者意識到自己應該如何做出一個合適的決定,如何對自己的行為負責等。

提供強制治療的機構至少一個月向法庭報告一次,包括學員是否已經停止施暴行為、是否擾亂課堂、溝通模式是不是互相尊重、對自己的行為有沒有反省等等。如果施暴者不遵循法令,法院會下逮捕令,追究相關責任。

而《反家暴法》對於施害人的教育和輔導規定不嚴格,還有很長的路要走。

▌反家暴法律的英美經驗

北京師範大學的研究生任冠分享了對英美反家暴法律體系的研究。美國聯邦政府頒佈的三部根本性法案為《反對針對婦女暴力法》、《家庭暴力預防和服務法案》、《美國聯邦緩刑和監督釋放條例》,分別從資金支持、家庭暴力庇護體系和對家暴施暴者的刑事制裁三個角度構建起美國反家暴工作的基本框架。

根據法律,美國聯邦政府每年要為各州遭受家庭暴力傷害的婦女提供1.6億美元的資金,各州自己還有另外的撥款。反家暴的“急先鋒”加州每年會投入4.2億至5.3億美元。

在1995-2000年五年間,聯邦政府投入了4.4億美元資金,用於聯邦檢察官培訓服務項目,培訓了9000名專業處理家暴案件的檢察官。

在美國,家庭暴力庇護所不是個人或機構的行為,而是國家要求的義務,從法律上保證了家庭暴力庇護所在各州建立。2015年,全美共有了4478家庇護所,所有庇護所信息共享,共同解決受害者的法律援助、住房、就業和社會適應問題。

美國針對家暴的人身安全保護令分為兩種,有效期28天內的短期保護令,有效期十年以上的永久保護令,頒發時間是申請之後24小時之內。永久保護令需要聽證,短期保護令不需要,法官當時就可以直接簽發。保護令具體分為限制行動、搬離住所、禁止持槍等幾類。


《反家暴法》實施三年,遇到家暴還不知道怎麼辦?


▲ 加州聖地亞哥的刑辯律師Vikas Bajaj認為,家暴已經成為加州家庭離婚的重要原因。 © family law brief

家暴案件的賠償沒有明確數額,主要是離婚時,在撫養費的分配上做出一定的變化。針對家暴案件,過錯方通常需要提供永久的補償性經濟撫養費。

英國同樣以三部法律為基礎構建起反家暴體系,即《家庭暴力以及犯罪受害者保護法》、《婚姻家庭法》、《兒童以及家庭婚姻保護法》。相比美國,英國更加註重家庭和家庭中的兒童。

英國法律對警方和法院的義務有明確要求,要求及時出警、及時判決,未出警有可能負刑事責任。任何形式的身體暴力都會按照故意傷害罪論處,判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此外,針對家暴環境下的兒童,尤其是目睹家暴的兒童,英國專門立法保護。如果一個家庭內存在家暴,警方有權力把孩子帶離家庭暴力的環境72小時,另外禁止傳播相關案件中的兒童姓名或者隱私信息。2008年,英國一家媒體曾因不慎洩漏一張家暴案件相關兒童照片,被罰款760萬英鎊。

英國的人身保護令分為禁止騷擾令和佔領令,佔領令主要是針對房屋產權分配,原屬於施暴方的房產將由受害方佔領。禁止騷擾令則要求被告人不得出現在申請人一千米範圍內,申請人離開後,不得跟蹤申請人,被告人不得使用通訊工具騷擾申請人。

美國《反對針對婦女的暴力法》頒佈於1994年。在1993年到2008年的時間裡,美國發生針對婦女的暴力行為比例從每千人9.4下降到每千人4.3,而針對男性的家庭暴力行為比例也從每千人1.8下降到每千人0.8。

▌遭遇家暴怎麼辦?

雖然制度還不完善,但除了求助親友,仍然可以嘗試這些路徑:

1. 報警。警方應及時出警,制止家庭暴力,按照有關規定調查取證,協助受害人就醫、鑑定傷情。情節較輕,依法不給予治安管理處罰的,由公安機關對加害人給予批評教育或者出具告誡書。出警記錄和告誡書是認定家暴事實的重要法律證據。

2. 就醫。醫療機構應當做好家庭暴力受害人的診療記錄。如造成人身傷害,診療記錄可作為法律證據。

3. 找婦聯等組織。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可以向加害人或者受害人所在單位、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婦女聯合會等單位投訴、反映或者求助。有關單位應當給予幫助、處理。

4. 向法院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保護令可限制施暴者的行為,令其遠離受害者,如違反可依法追究責任。

5. 尋求庇護所。縣級或者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可以單獨或者依託救助管理機構設立臨時庇護場所,為家庭暴力受害人提供臨時生活幫助。

6. 求助專業公益機構。部分公益機構可以提供綜合的資源支持和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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