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4784元買滷蛋,結果獲賠了47840元!只因這個小細節

2018年,河南鄭州的白先生在某網絡平臺購買了4784元的滷蛋。收到貨物後,他將該滷蛋的生產公司訴至法院,

結果獲賠了47840元

花4784元買滷蛋,結果獲賠了47840元!只因這個小細節

△資料圖

問題出在滷蛋配料上


2018年3月2日,白先生購買了價款總計為4784元的滷蛋,想作為禮物送給自己的親朋好友。

但白先生收到貨物後,在翻看滷蛋的包裝時,發現該滷蛋的配料表上顯示含有不應當在滷蛋中使用的添加劑三聚磷酸鈉和紅曲紅素,遂將該滷蛋的生產公司訴至鄭州市金水區法院,請求被告返還購物款4784元,並且按照法律規定支付十倍賠償金47840元。

鄭州市金水區法院對該案開庭審理,對於涉案產品不能使用食品添加劑紅曲紅素和三聚磷酸鈉,原、被告均無異議。

我國《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食品藥品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五條規定:生產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或者銷售明知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消費者除要求賠償損失外,向生產者、銷售者主張支付價款十倍賠償金或者依照法律規定的其他賠償標準要求賠償的,人民法院應予以支持。

金水區法院根據該法律規定,對白先生的訴求予以支持,判決被告返還原告購物款4784元,並賠償原告47840元。

被告不服一審判決,提起上訴。鄭州市中級法院二審維持原判。

同樣是十倍索賠,另一個案例卻有不同結果。連鎖超市門店即將關門歇業,店員誤將已下架巧克力又擺上貨架,而巧克力當天正好過保質期,被消費者“揪出”。面對十倍賠償的訴請,法院是否會支持?

消費者買過期巧克力求10倍賠償


位於上海浦東惠南鎮的某連鎖超市東門店,按照計劃,本將於2018年8月3日正式關店,8月2日,超市仍在照常營業中。

當天,女子彭某在超市內發現,貨架上陳列的費列羅巧克力已過保質期一天。彭某於是付款買了一盒,隨即與該連鎖超市總部取得聯繫,對方回應,會給她一個答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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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9月3日,彭某以買賣合同糾紛為由向上海市浦東新區人民法院起訴。她在訴狀中說,超市方一直未就此事給她迴音,因此請求法院判令超市退回貨款115元,十倍賠償1150元,並支付維權產生的各類費用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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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市打了6個電話對方一個沒接


被告超市辯稱,並非故意售賣過期食品,由於門店計劃關張,之前,店員已經把臨近過期的費列羅巧克力交給該品牌的業務員帶走,結果其沒有帶走。8月2日,換班的店員不知情,又拿出來擺上了貨架。“8月2日,彭某跟總部聯繫後,我們用手機和固定電話給她一共打了6個電話,但對方一個電話都不接,總部說也聯繫不上她。”

彭某聲稱超市沒有給她迴音,超市卻說一直在跟她聯繫,這究竟是怎麼回事呢?彭某在庭審中承認,“沒有接到過超市的電話,因為我的手機壞了。”

超市表示,彭某是職業打假人,系故意購買過期商品,並非顧客,請求法院依法判決。

10倍賠償被法院駁回


庭審中彭某承認,自己在付款購買前就已經發現巧克力過期。既然如此,為何還選擇付款呢?彭某說:“我是職業監督,每個人都可以監督。知假買假也是消費者,我是專業打假的,但是我也是消費者,這不違反禁止性規定。”

法院認為,經綜合查明事實,原告購買前就發現該商品已過保質期,購買後因本人原因導致超市方無法與其聯繫解決問題,且一個月後才提起關於商品保質期的訴訟,未盡到及時告知的義務,由此產生的法律後果應由其自身承擔。

法院據此認為,彭某以出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為由要求被告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依據不足,法院不予支持。超市自願給付原告貨款及賠償款632.50元,法院予以支持。判決後雙方均未上訴,本案目前已生效。

法官提醒消費者,在購買食品時應注意:

一要看資質,首先要看食品經銷商是否具備《營業執照》、《衛生許可證》及所售食品檢驗合格證明等相關證件;

二要看包裝,要看包裝有無破損或外漏,密閉性金屬包裝是否有受漲起鼓現象,包裝裝潢的文字、圖案印刷是否工整清晰,是否有仿冒知名品牌包裝的問題;

三要看有效期,食品是否標註生產日期和保質期,是否有提前標註生產日期或塗改、偽造生產、保質期限等問題;

四要看批文,食品外包裝上是否注有衛生批准文號、生產批准文號、食品標籤認可編號等資質批准文號。



來源 江蘇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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