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代表團討論和提出議案,9位代表擬提交18件議案

4日下午,廣東代表團安排代表按法律規定討論和提出議案,肖勝方、朱列玉、段宇飛、閻武、張志良、吳列進、陳瑞愛、魏明、王建軍等9位代表介紹了擬提交的18件議案。其中,全國人大代表、廣東省黨外知識分子聯誼會會長、廣東國鼎律師事務所主任朱列玉建議,制定《個人破產法》,更好維護市場經濟秩序健康發展,保護債權人債務人利益。

全國人大代表肖勝方

建議制定《強制執行法》解決執行難

一直以來,執行難不僅成為困擾法院的突出問題,也成為人民群眾反映強烈、社會各界特別關注的熱點問題。自2016年最高人民法院提出“基本解決執行難”的要求以來,全國各級法院的執行工作均取得了重大成效,大量執行歷史積案基本得到解決。

下一步,在解決了執行案件的“存量”後,法院如何減少需強制執行的案件增量,讓更多的生效判決在未來可以得到自動履行?全國人大代表、廣東省律師協會會長、廣東勝倫律師事務所主任肖勝方建議,從頂層制度的設計入手,制定《強制執行法》,設立被執行人主動報告制度,規定由法院主動啟動強制執行程序,簡化執行程序的流程環節等,只有這樣,才能有效控制強制執行案件的“增量”,從根本上解決執行難問題。

他認為,只有針對執行問題設計一套單獨的制度,制定一部完整的法律予以調整和約束,通過制度設計將法院從“到處催債”轉變為等候當事人“主動上門”履行,有效落實刑法規定的“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最大限度地增加失信被執行人的違法成本,才能從根本上解決執行問題。

肖勝方建議,設立被執行人主動報告制度;規定由法院主動啟動強制執行程序;簡化民事執行程序的流程環節;規定執行不能的案件依法轉為破產程序;對於既未在判決規定期間履行,又拒絕在法定期限內報告履行情況、主動申報財產或申報財產不實等情形可追究刑事責任。

“只有通過制定一部獨立完整的《強制執行法》,完成以上制度設計,才能從根本上解決執行問題,才能控制執行案件的增量,擺脫執行難的困境。在這樣的制度下,被執行人拒不履行判決的法律後果將更加嚴重,使其無法承受,利益衡量之下,被執行人不得不主動履行。”肖勝方稱。

全國人大代表朱列玉

建議將個人破產製度納入法律範疇

全國人大代表、廣東省黨外知識分子聯誼會會長、廣東國鼎律師事務所主任朱列玉提出了關於制定《個人破產法》的議案。

朱列玉在議案中提出,自《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制定實施以來,個人破產製度建設就被廣泛討論,特別是近年來,我國個人經濟債務糾紛案件頻發,致使構建個人破產法律制度呼聲愈發高漲。“將個人破產製度納入法律範疇,有利於推動當前我國社會經濟發展,提高社會經濟體制穩定性和法制性。”

他還指出,構建我國個人破產法律制度也有利於我國和國際經濟法制環境相接軌,還可以對我國《合夥企業法》等相關經濟法律條款進行補充,提高我國經濟法律體系完善性。

對於中國個人破產製度缺失的原因,朱列玉認為,一方面,在中國不論是從債權人的角度還是從債務人的角度,都不能理解個人破產製度中的“欠債不還”的經濟思維。另一方面,不夠完善的金融體系也是我國個人破產製度缺失的原因之一。“個人破產製度的適用主體是個人和非法人組織,而這一群體推動立法也較為困難。”朱列玉說,如果出臺個人破產製度,個人破產或會大規模出現,而個人的主要資金來源是銀行借款,這很有可能導致中國的一些中小型銀行面臨破產,給銀行和信用體系帶來不可控制的打擊。

但他認為,制定個人破產製度既可以更好維護市場經濟秩序健康發展,也是保護債權人債務人利益、與國際法律接軌的需要。同時,個人登記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個人信用體系的建立和完善以及社會保障制度的逐步建立,使中國製定《個人破產法》變得可行。

在議案中,朱列玉還對《個人破產法》的破產能力要件、個人破產的原因和條件、破產申請的主體、個人破產的申請條件、破產案件的管轄、個人破產的前置程序、自由財產製度等14個方面,提出了具體設想。

全國人大代表張志良

建議推進灣區城軌公交化運營

《粵港澳大灣區發展規劃綱要》2月18日印發,提出加快基礎設施互聯互通,編制粵港澳大灣區城際(鐵路)建設規劃,推進大灣區城際客運公交化運營。已經批覆規劃和實施方案的珠三角城際軌道交通網合計里程約1430公里,預計總投資4000億元,未來將融合國鐵、城市軌道交通打造軌道上的大灣區。

“目前,《鐵路法》的部分要求是與長途旅客運輸服務相匹配的,這些規定不適宜城際鐵路的公交化運營模式,難以匹配‘一小時生活圈’旅客對軌道交通安全快捷、高效服務的要求。”全國人大代表、廣州地鐵集團有限公司總工程師張志良稱,城際軌道主要解決城市群內通勤客流,與傳統鐵路客運相比,存在站間距小、發車班次密、旅客無長時間候車需求,需快速安檢進站,車票不需區分座位等出行需求差異,應採用公交化運營模式。

據他介紹,目前,城市軌道交通主要依據地方法規(條例、辦法)進行管理。專門針對城際(鐵路)軌道交通的法律法規還沒有出臺,主要參照《鐵路法》及相關法規中地方鐵路進行管理。“為推進和保障城際軌道交通高質量發展,堅持問題導向,必須儘快有針對性修改完善有關法律法規。”張志良提出,修改《鐵路法(修訂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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