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督執紀工作規則釋義(18)|紀檢監察機關應當如何做好乾部選拔任用黨風廉政意見回覆工作?

編者按:中共中央辦公廳印發《中國共產黨紀律檢查機關監督執紀工作規則》,是黨中央在新的歷史條件下給紀檢監察機關定製度、立規矩,體現了以習近平同志為核心的黨中央對紀檢監察工作的高度重視,體現了黨中央完善黨和國家自我監督的堅定決心,體現了對紀檢監察機關行使權力要慎之又慎、自我約束要嚴之又嚴的一貫要求。為幫助大家學習貫徹《規則》,中央紀委國家監委法規室編寫了《釋義》,對《規則》的精神實質、核心要義和條文內涵進行闡釋。本網陸續推出釋義內容,敬請關注。

第十八條 紀檢監察機關應當做好乾部選拔任用黨風廉政意見回覆工作,對反映問題線索認真核查,綜合用好巡視巡察等其他監督成果,嚴把政治關、品行關、作風關、廉潔關。

【釋 義】

本條是關於紀檢監察機關應當做好乾部選拔任用黨風廉政意見回覆工作的規定。

黨章第三十五條規定,“黨按照德才兼備、以德為先的原則選拔幹部”,“黨重視教育、培訓、選拔、考核和監督幹部”。《中國共產黨黨內監督條例》對做好黨風廉政意見回覆工作作出規定。2016年8月,中共中央辦公廳印發的《關於防止幹部“帶病提拔”的意見》對“凡提四必”作出明確規定,即:強化審核措施,做到幹部檔案“凡提必審”,個人有關事項報告“凡提必核”,紀檢監察機關意見“凡提必聽”,反映違規違紀問題線索具體、有可查性的信訪舉報“凡提必查”。2019年中共中央印發的《黨政領導幹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也對嚴把選人用人關作出明確規定。

黨風廉政意見回覆工作是幹部選拔任用的一道重要關口,是防止“帶病提拔”的關鍵環節,同時也是黨內監督的一種重要方式。《規則》在監督檢查一章專門對此作出規定,就是要求紀檢監察機關在幹部選拔任用過程中,加強監督檢查,形成黨風廉政意見回覆材料,履行好監督責任。

紀檢監察機關收到組織部門來函後,要綜合日常工作中掌握的情況,梳理反映擬提拔任用幹部的問題線索及處置情況,需要了解核查的要及時認真開展,並用好巡視巡察等其他監督成果,加強分析研判。在此基礎上,紀檢監察機關嚴格把握政策界限,堅持原則、分類處置,區分不同情況向組織部門提出不影響使用、暫緩使用、不宜使用、組織處理等建議。

(摘自中央紀委國家監委法規室編寫、中國方正出版社出版的《釋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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