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2006年底至2011年5月,被告人吳某某在擔任中共尋烏縣委書記、興國縣委書記期間,利用其職務便利,在承接工程、土地出讓、規劃調整、辦理土地他項權證等方面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彭某某、楊某某等人財物共計人民幣220萬元、美元1萬元。
辦案經過:被告人吳某某涉嫌受賄一案,由江西省人民檢察院偵查終結,經依法指定管轄,以被告人吳某某涉嫌受賄罪,於2017年12月21日交由上饒市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上饒市檢察院第一時間成立了以檢察長黃嚴宏為主辦檢察官的辦案團隊,負責辦理此案。針對被告人吳某某時常反覆的認罪態度,黃嚴宏檢察長帶領辦案團隊多次訊問被告人,及時、準確地掌握被告人的心理動向,認真細緻地審查、核實相關證據。上饒市中級人民法院於2018年2月6日公開審理本案,黃嚴宏檢察長以公訴人身份出席法庭支持公訴,從事實、證據、法律、法理等方面充分闡明指控觀點,細緻剖析案件事實,有力指控了犯罪。2018年2月13日,上饒市中級法院作出判決,被告人吳某某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並處罰金20萬元。吳某某未提出上訴。
辦案效果:黃嚴宏檢察長積極履行辦案職責,在受案後不到20天的時間,就向上饒市中級法院提起公訴,高效、高質地完成審查起訴工作,發揮了很好的引領示範作用。在法庭審理中,吳某某認罪悔罪,陳述“自己從放牛娃成為一名黨的領導幹部,卻因沒守住法律底線而違法犯罪”,聲淚俱下進行自我剖析,起到了“辦理一案、教育一片”的作用,取得了很好的庭審效果,實現了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的有機統一。同時,黃嚴宏檢察長以公訴人身份出席法庭支持公訴,為上饒市檢察機關入額檢察官上了一堂精彩的“現場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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