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區公檢法督辦案件|欽州市非法放貸討債惡勢力團伙13人被判刑【1002】

堅決打擊各種黑惡勢力犯罪

日前,由欽南區檢察院提起公訴的陳立培、班華創等13人惡勢力犯罪集團非法放貸討債涉嫌尋釁滋事罪、故意傷害罪一案一審判決。該案系自治區公安廳、自治區檢察院和自治區高級法院聯合督辦的涉惡案件。

檢察機關指控:以陳立培、班華創為首的非法高利放貸、暴力討債惡勢力集團,依託欽州市欽北區環城西路“天使名車俱樂部”為據點,開展房貸、車貸、信用貸款等非法高利放貸業務,分設欽州、南寧、防城港等營業點。在借款人沒有及時償還高額利息時,該集團便安排人員上門追討債務,多次採取噴漆、破壞鎖芯等滋擾行為以及限制人身自由一次、毆打致一人輕傷二級等違法犯罪行為逼迫借款人還錢,涉嫌尋釁滋事罪、故意傷害罪,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依法追究該惡勢力犯罪集團的刑事責任。

一審判決認定的犯罪事實、證據均與檢察機關認定一致,採納檢察機關量刑建議,以尋釁滋事罪、故意傷害罪判處陳立培等13人有期徒刑5年到3年6個月不等的刑期。

具體判決如下:

一、 被告人陳立培犯尋釁滋事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二個月,犯故意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總和刑為有期徒刑五年二個月,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五年;

二、被告人班華創犯尋釁滋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九個月,犯故意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一個月,總和刑為有期徒刑四年八個月,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四年六個月;

三、被告人陸家歡犯尋釁滋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十一個月;

四、被告人吳鴻海犯尋釁滋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七個月;

五、被告人王立寶犯尋釁滋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九個月,犯故意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一個月,總和刑為有期徒刑三年八個月,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

六、被告人郭耀華犯尋釁滋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八個月;

七、被告人黃立輝犯尋釁滋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八個月,前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總和刑為有期徒刑三年八個月,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

八、被告人黎德明犯尋釁滋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八個月,犯故意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一個月,總和刑為有期徒刑三年七個月,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三年五個月;

九、被告人曾傳裕犯故意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二個月;

十、被告人蘇傑德犯尋釁滋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六個月;

十一、被告人伍惜明犯尋釁滋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七個月;

十二、被告人吳鴻劍犯尋釁滋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四個月;

十三、被告人符國炎犯尋釁滋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三個月。

自治区公检法督办案件|钦州市非法放贷讨债恶势力团伙13人被判刑【1002】

檢察小知識

檢察機關七項主要職能之五:

對於人民法院的民事訴訟、執行活動實行法律監督。對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效力的判決、裁定,發現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的,依法提出抗訴;發現民事調解書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或者違反自願原則、調解協議的內容違反法律的,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檢察建議或者抗訴;對人民法院執行生效民事判決、裁定、調解書、支付令、仲裁裁決以及公證債權文書等法律文書的活動,發現違法情形的,提出民事執行監督檢察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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