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逮捕的公安廳副廳長與周永康妻兒有這點相同

撰文 | 趙萌

據河北省政府新聞辦公室官方微信號“河北發佈”3月23日消息,河北省公安廳原黨委委員、副廳長陳慶恩(副廳級)涉嫌受賄、利用影響力受賄一案,由河北省監察委員會調查終結,移送檢察機關審查起訴。日前,河北省人民檢察院依法以涉嫌受賄罪、利用影響力受賄罪對陳慶恩作出逮捕決定。該案正在進一步辦理中。


被逮捕的公安廳副廳長與周永康妻兒有這點相同


2018年9月8日,河北省紀委監委網站最新對外公佈了陳慶恩涉嫌嚴重違紀違法、接受紀律審查和監察調查的情況。日前,在相關部門披露的陳慶恩一案最新進展中,提到了其涉嫌利用影響力受賄。

政知圈(微信ID:wepolitics)注意到,涉“利用影響力受賄罪”而被檢察機關提起公訴,或被人民法院宣判的,既有落馬官員,又有落馬官員身邊的家人親戚、下屬同事等。

有專家分析稱,一些行政級別較高的或是擔任黨政機關“一把手”的黨員領導幹部的“身邊人”最容易構成利用影響力受賄罪,這些“身邊人”主要是親屬、情人、同學、戰友、秘書、司機等。而從公開報道和資料來看,落馬官員本人涉嫌或被判利用影響力受賄罪的情況並不多見。

退休五年被查

根據官方公佈的簡歷,陳慶恩是典型的“老公安”,擔任過刑警支隊隊長以及兩地公安局局長,退休前官至省公安廳副廳長。具體來看,陳慶恩30歲退伍後開始擔任邯鄲市公安局邯山分局民警,之後一步步升職,先後擔任邯鄲市公安局副局長、廊坊市公安局局長、秦皇島市公安局局長。2011年在身兼“秦皇島市委常委、政法委書記、市政協副主席、市公安局黨委書記、局長”等多個頭銜情況下,調至省公安廳擔任副廳長,2013年3月退休。

2018年7月6日至8月5日,全國掃黑除惡專項鬥爭中央第1督導組進駐河北省,全面啟動對河北省掃黑除惡專項鬥爭督導工作。2018年9月,陳慶恩被查。

什麼是利用影響力受賄罪

政知圈(微信ID:wepolitics)查閱發現,利用影響力受賄罪,是2009年2月28日《刑法修正案(七)》新設立的罪名。刑法第三百八十八條規定,國家工作人員的近親屬或者其他與該國家工作人員關係密切的人,通過該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上的行為,或者利用該國家工作人員職權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通過其他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上的行為,為請託人謀取不正當利益,索取請託人財物或者收受請託人財物。

中央黨校教授謝春濤曾指出,設立這一罪名,就是要震懾權力擁有者的親屬及其周圍有著密切關係的人,不要試圖利用其影響力來犯罪。

據悉,利用影響力受賄罪的主體可分為四類:

第一類是國家工作人員的近親屬,包括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姐妹等。

第二類是其他與國家工作人員關係密切的人,指雖與國家工作人員不具有血緣、親屬關係,但關係密切,是客觀上能夠利用國家工作人員職務影響力的人,比如情人、同學、戰友、秘書、司機等。

第三類是離職的國家工作人員。

第四類是離職的國家工作人員的近親屬或者其他與離職的國家工作人員關係密切的人。

說到國家工作人員“身邊人”利用影響力受賄,過往也有不少案例。2016年6月,周永康妻子賈曉曄被判處有期徒刑9年,其罪名中就有“利用影響力受賄罪”。同月,湖北省宜昌市中院對周濱案公開宣判,其罪行中也包括了“利用影響力受賄罪”。法院判決顯示,周濱夥同他人,利用其父周永康職權、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通過其他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上的行為,為請託人謀取不正當利益,收受請託人財物,共計摺合人民幣1.24億餘元,數額特別巨大,其行為已構成利用影響力受賄罪。

還有一個案例此前也備受關注。據報道,北京市交管局原局長宋建國的替班司機管某,2012年間接受社會人員楊某請託,利用宋建國職權和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通過找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原副局長張惠民審批,在車管所副所長宋海燕的幫助下,違反規定為社會人員辦理京A97501車牌一副,並收受楊某給予的現金5萬元。後來法院審理認為,管某行為已構成利用影響力受賄罪,一審判處管某有期徒刑1年,並處罰金5000元。

副廳長所涉罪名和蘇榮女婿一樣

上文也提到,落馬官員涉“利用影響力受賄罪”而被檢察機關提起公訴,或被人民法院宣判的情況並不多,以下幾起案件曾被媒體廣泛報道過。

2017年7月,內蒙古興安盟中級人民法院依法對烏蘭察布市原副市長薛培明受賄、利用影響力受賄一案進行公開開庭審理並進行了宣判。被告人薛培明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年;犯利用影響力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八年。

2016年5月,廣東省建築設計院原院長王洪受審,檢方指控,王洪身為與廣州原市委書記萬慶良關係密切的人,利用萬慶良職權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通過其他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上的行為,為請託人謝海榆謀取不正當利益,收受謝海榆300萬元港幣。據媒體報道,王洪曾經是萬慶良的座上賓。


被逮捕的公安廳副廳長與周永康妻兒有這點相同


王洪

2016年12月,安徽省六安市中級人民法院公開開庭審理了方克友受賄、利用影響力受賄一案。方克友被指控離職後,利用原職權和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通過其他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上的行為,為請託人謀取不正當利益,應當以受賄罪、利用影響力受賄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2017年,四川省阿壩州政協原副主席、交通局原局長黃明友被指控在退休後,利用原職務便利,通過時任阿壩州公路管理局局長朱某某的職務行為,為他人在工程承包方面謀取不正當利益,收受他人財物,依法應當以利用影響力受賄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有媒體指出,利用影響力受賄,可不是一般人能為之,他必須有一個具有影響力的“大樹”在其身後。

張家界市委原常委程丹峰利用影響力受賄一案曾備受外界關注。


被逮捕的公安廳副廳長與周永康妻兒有這點相同


程丹峰

2017年8月,中國裁判文書網公佈了湖南省張家界市市委原常委、副市長程丹峰的判決書。湖南省株洲市中級人民法院以“利用影響力受賄罪”,於2017年2月判處程丹峰有期徒刑8年。株洲市人民檢察院指控,2008年至2012年期間,被告人程丹峰利用其岳父蘇某擔任中共江西省委書記(2007年12月至2013年3月)的職權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通過其他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上的行為,為廖某某、範某某、上官某某(均另案處理)謀取不正當利益,收受3人財物共計摺合人民幣947.6萬元、港幣10萬元。

公開報道顯示,程丹峰是江西省委原書記蘇榮的女婿。2017年1月,蘇榮一審被判處無期徒刑,其表示不上訴。

上海財經大學法學博士張開駿於2015年在《檢察日報》發表的一篇文章指出,國家工作人員可成為利用影響力受賄罪主體。陳慶恩一案目前還在辦理中,其涉及的利用影響力受賄的具體事實還不得而知。

資料| 中國裁判文書網 最高人民檢察院官網 正義網 澎湃新聞 民生網 檢察日報 內蒙古晨報 深圳特區報 新華網

校對 | 羅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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