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1日調整增值稅的申請表國稅已公示,開具16%發票的方法未變

3月21日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15號文件,

關於調整增值稅納稅申報有關事項公示

如圖所示:

4月1日調整增值稅的申請表國稅已公示,開具16%發票的方法未變

關於調整增值稅納稅申報有關事項公示

本次公告對於新的增值稅申報表出了樣表,有興趣的可以上國家稅務總局網上查詢,或者諮詢我。

修訂後的《增值稅納稅申報表(一般納稅人適用)》變動比較大的是附表

4月1日調整增值稅的申請表國稅已公示,開具16%發票的方法未變

修訂前的增值稅申報表附表

4月1日調整增值稅的申請表國稅已公示,開具16%發票的方法未變

修訂後的增值稅申報表附表

對比修訂前和修訂後的在附表什麼可以看到,

一般計稅法中:

貨物及加工修理修配勞務、服務、不動產和無形資產增值稅稅率原16%調整到了13%,原10%調整為9%。

其他的並未變動

開具16%發票的方法未變

政策中對於4月1日後可否開具16%的發票是給予肯定的回覆

公告原文第三點:

本公告施行後,納稅人申報適用16%、10%等原增值稅稅率應稅項目時,按照申報表調整前後的對應關係,分別填寫相關欄次。

公告原文如圖:

4月1日調整增值稅的申請表國稅已公示,開具16%發票的方法未變

公告原文

原文中對於開具16%、10%的發票,要求是在申報表調整前後的對應關係中分別填寫

然而修訂後的增值稅申報表附表中我們均未看到有16%、10%的欄目

那麼應該填在哪裡?

4月1日調整增值稅的申請表國稅已公示,開具16%發票的方法未變

未開具發票欄

應該填在未開票欄,如何填在我上一篇文章中有具體描述,當時因為沒有標明政策,不少人給出了質疑,這次將對於4月1日後開具16%和10%的發票方法不再具體重新描述。

為什麼說開具16%和10%的發票是需要提前填入未開具發票欄?

增值稅申報表附表各欄目填寫規定如下:

  1. “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反映本期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含稅控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下同)的情況。
  2. “開具其他發票”:反映除增值稅專用發票以外本期開具的其他發票的情況。
  3. “未開具發票”:反映本期未開具發票的銷售情況。
  4. “納稅檢查調整”:反映經稅務、財政、審計部門檢查並在本期調整的銷售情況。

填入“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欄目,稅局的回覆是可能會導致系統比對錯誤,需要去稅局窗口修改。

填入“開具其他發票”欄目,明顯不合適。

填入“納稅檢查調整”欄目,明顯也不合適

所以最合適的就是在所屬期3月份的增值稅申報表中,填入“未開具發票”欄目

需要注意的事情

1.4月份後依舊可以開具16%的發票,但需要提前做好未收入備案。

4月1日調整增值稅的申請表國稅已公示,開具16%發票的方法未變

2.3月份申報“未開具發票”,後面可以填寫負數衝減,不用擔心會被稅局監察,如果修改不了,可以去稅局窗口填寫。

4月1日調整增值稅的申請表國稅已公示,開具16%發票的方法未變

3.如果在3月份增值稅申報表中未及時填寫,4月份後期修改報表,會產生滯納金,因為你修改的是所屬期3月份的增值稅申報表。

滯納金按照萬分之五計算

4月1日調整增值稅的申請表國稅已公示,開具16%發票的方法未變

因為各地區對於國家稅務總局政策解讀的方式可能不一樣,會有一些差異,但殊途同歸,大致上是一致的,如果你們有什麼疑問,最好是去詢問管轄去的國稅局。

本文經供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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